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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的标示是不是食品标签?总局答复来了

 新用户17325722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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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2021-12-12

您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那么,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不是食品标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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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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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就您咨询的散装食品的标示是不是食品标签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食品标签在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方面具有关键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2规定,食品标签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是关于散装食品标示的规定,其标示位置与预包装食品不同,可以标示在容器、外包装上,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位置是食品本身的包装,因此散装食品的标示与预包装食品标签并不相同。散装食品需要标明的信息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最基本的信息,也有助于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上述相关答复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12-17

相关链接

食安法第136条免予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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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136条免予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
留言日期:2021-09-03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免予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处罚”的具体范围有无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二款中有“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于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但可以依法免罚的情况下,其违法所得是否应该没收?

如果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全部经营收入还是扣除食品购买成本后的利润?当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必须没收的。

烦请总局答疑释惑!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时间:2021-09-07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符合免责条款的,应当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原文未提及没收违法所得。

2.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8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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