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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首个“评定分离”项目定标

 康宁1adal04el2 2021-12-24

“评定分离”制度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两个独立的环节进行分离,'评委’不再担当'裁判’的职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等进行评审,推荐出不排序的三名定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标准,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定标候选人定性分析,并进行投票,确定中标候选人。

12月14日,济宁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首个“评定分离”项目“济宁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高压配电项目”,在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利完成定标工作。

这是经开区首个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12月7日开标当天,该项目有7家单位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推荐出3家单位作为定标候选人并进行不排序公示。12月14日,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结合价格、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定标因素,对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采用“票决定标法”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票决定标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充分考虑各候选人对社会的贡献程度以及缴税情况,按“竞争和择优”以及“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最优的3分,其次2分,依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评定分离”制度的保障下,“济宁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高压配电项目”在定标过程中发现了评标排名第一的公司存在的问题,通过投票,确定了更符合自己需求的另一家企业为中标候选人,真正实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负责”,更好的落实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制。

以往,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由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标结果,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分数和排序,招标人只能将'应试’成绩排名第一的企业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没有实质定标权。“评定分离”办法将评标与定标分离,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单位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将评标专家的职责从决断性的“代购”回归到专业性的“导购”本身,缩减了专家过大的权力,把定标权回归招标单位,使招标人选出'心仪’的投标企业,真正能够对招标投标活动及最终的招标结果负责,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效益负责。通过“评定分离”将招标人择优意愿在定标环节都明明白白地放到台面上,进一步落实了招标单位主体责任,解决了过往招投标制度中权责不一致、专家被“围猎”等问题,让招投标活动真正在阳光下操作。

此外,新办法还能有效弥补以往评标定标办法中择优性不够突出、竞价不够充分等不足。以往招投标中,随机确定投标基准价的评标方式容易引发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围串标行为,使投标人无法按自身实力自由竞价。而“评定分离”办法通过明确定标流程、定标要素和定标票决办法,强化了对企业信用、实力、报价等方面的综合考察,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择优与竞价,引导实力强、信用好、价格有竞争力的投标人中标,避免过度竞争导致的串标、围标、不公正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良性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

在该项目交易过程中,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济建监管字〔2021〕7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济建监管字〔2021〕29 号),协助招标人做好“评定分离”招标工作,遵循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全区首个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圆满完成。下一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实做细做优“评定分离”各项交易服务,更好地营造招投标市场环境,为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供稿: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开区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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