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破产企业重整后的社会责任考察探析——以债权分类为导向(下)

 天堂的咖啡屋 2021-12-24

本文上半部分内容已对企业社会责任历史源流以及法律源流进行了探讨,接下来本文将在“破产企业重整后的社会责任”这一语境下,通过对各类债权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寻找出最符合重整企业自身社会责任再建构的途径。

一、债权分类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具体探析

(一)职工债权

劳动者是公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最直接的参与者。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纯粹的人本主义经济学相结合,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人类的福祉,进行人的自我解放,公司之于劳动者至少包含了两个层面的重要意义,即利润最大化和人的潜能挖掘的最大化。为实现这些目标,公司在经营中应当充分关注职工的工作环境、薪资待遇、工伤补助、退休补助和失业补助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与职工的生存与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而职工债权正是上述诸多方面的经济外化,是企业破产后职工利益最具体的体现,应当受到更好的保护。

故而,职工债权的清偿情况将是关乎重整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二)税收债权

破产税收债权的提出是将债法制度引入税法制度的一项创新,它并非是民法的天然产物,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复杂社会关系伴生的部门法交汇的结晶。税收债权的提出为企业破产债权的分类提供了新的视野,其所反映的是公法与私法不同价值取向的调整关系,以期能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形成动态的平衡和协调。[1]《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将税收债权列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实际上是变相地作出了其价值选择,即税收债权因其公益性而优于普通债权受偿。事实上,这也是对税收强制性的一种折中,是兼顾了职工利益和商事债权人利益的权宜之计。

故而,就现行法律体系而言,税收债权的清偿率也是评价企业重整后社会责任承担情况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这类债权人主要为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之所以将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放在一起进行讨论,是因为这两类债权人通常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长期供货关系、购销关系或融资关系。这些特定的盈利和合作关系极易受到破产企业行为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和金融机机构而言,信用违约意味着大量赊销和融资的债务无法偿还,危机爆发往往是极为迅速且数额巨大的。但相较于职工债权人,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显然具备更强的韧性,抗负债能力也更为强大,尽管在实践中,由于一个企业破产而牵扯导致另一个企业破产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总体来看,大多数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在营业过程中都已经做好了为坏账“买单”的准备。

故而,当破产企业发生债务危机时也能更好的应对。回归到本文主题,在评价其债权清偿情况对企业社会责任再建构的影响时,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顺位或许会略逊于职工债权。

二、结语

综上所述,今后在回答企业重整是否成功这个问题时,社会责任的考察应当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破产企业重整后如何通过债权清偿率综合评价其社会责任的建构情况应在至少在二个方面予以加强: 其一,就披露内容而言,应强化披露: 1、企业职工安置计划与各类职工债权偿债情况; 2、与企业社会责任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如税收承担情况、环监的执行情况、消费者的保护情况等。其二,就披露形式而言,应当充分满足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对于企业重整后的偿债情况进行当订立明确的评价标准,就某一债权的绝对清偿率和相对清偿率进行综合评判,以求其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纬度对重整情况进行一个综合判断。

注释:


[1] 徐伟、金洪亮:《略论税收债权》,《税务与经济》2006年3期。

作者:常显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