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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的基本原理

 见喜图书馆 2021-12-24

近期,看了法律考场里的题目,发现其中有一道题目很好,问中止行为可以发生在哪些阶段,选项有“犯罪预备,实行阶段,行为终了之后,以及既遂之后”。

所谓中止,是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主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犯罪中止,减轻或免除处罚,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免除处罚。

从开头梳理,犯罪中止是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不同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之间不具有兼容性。

接着,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一是自动停止,二是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第一种很好理解,第二种就不好理解了。犯罪以后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如何划清行为终了与犯罪既遂之间的界限,就很难了。事实上,犯罪既遂判断的尺度会压缩或扩大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这里面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有一个简单的公式,即只要没出现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就没有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只要没有出现死亡后果,就没有既遂,此时行为人幡然悔悟,积极抢救的,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这里是判断犯罪中止容易出现短路的地方。

再接着,犯罪中止为什么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处罚,这要用到违法性数量和特殊预防的关系。犯罪中止里的自动停止并没有减少违法性的数量,而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只是减少了违法性的数量,按理说,没有造成后果的,也只该是减轻处罚,但是这里政策考虑的是特殊预防问题,中止者再犯可能性小,又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就没有处罚的必要了。

综上,犯罪中止是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从特殊预防角度加以学习可能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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