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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家务补偿,法规终于从“纸上”走到现实

 黄齐超 2021-12-26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

201910月开始,陈先生先后三次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基于陈先生和王女士的感情确实破裂,终于在202010月,准予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王女士是全职太太,婚后她料理家务,照顾孩子,陈先生从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在均分财产的基础上,自己应多分精神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16万元。

              全职太太

关于这一额外的补偿要求,法院的最终判处是——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一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网友的讨论。

网友们大致分为两派:其一,认为5万元太少了,远远不够请保姆的费用;其二,夫妻都是家庭成员,至少彼此分工不同,家务劳动也算一种分工,离婚时女方不应获得家务补偿。

现如今,保姆的工资动辄五六千,金牌月嫂更是月薪上万。五万元的家务补偿,当然不够请保姆的费用。

不过,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贴, 5万元是不是太少?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而论。

全职太太离婚能获多少家务补贴,这应依据多个因素:比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比如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具体情况,比如男方的经济收入,比如当地的生活水平,等等。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处陈先生补偿王女士5万元家务款,是充分考虑了诸多因素,应当是合理的。

至于全职太太是该获得家务补偿?这其实是不需要讨论的话题。

女方全身心地投入到家务劳动和看娃带娃中,付出了辛劳,让男方更从容地投入到工作中,在离婚时,当然应该获得家务补偿。

家务劳动是一笔无形的财产,且它也有实际价值,尽管家务劳动的价值不易量化。

离婚时,“家务补贴”并非新事物。已经废止的《婚姻法》中,就曾提到了“家务补贴”。

不过,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时,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这就说,早在《婚姻法》时期,就明确了“家务补贴”的提法。

然而,我们中国的传统观念是,离婚夫妻要均分家庭财产,不偏不倚,也是多数人的诉求;而且,很少有人签署婚后财产归属的协议。

所以,这条关于离婚的家务补偿法规,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没能在司法实践中落实。

1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当然,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全职太太离婚获家务补偿,法规终于从“纸上”走到现实,这就是该事件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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