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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神州国土 2021-12-26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很多夫妻在购房时会将房产登记在孩子的名下。那么,夫妻在离婚时,他们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孩子的还是父母的?该如何分割?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纠纷案。

马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子马某某随刘某生活。双方共有房产四套,三套已作分割,一套登记在15岁的马某某名下,未予以分割。而马某认为登记在儿子马某某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产的一半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间应敬老爱幼,创建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当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应当把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在双方提起离婚诉讼时,马某对本案争议房产的基本情况是了解的,但并未提起本案争议房产的诉讼,故认为其是对房产情况的认可。本案争议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房产的购买合同是马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现登记于马某某名下,存在父母对于子女赠与的可能,应视为马某对此事实的默许。因此,法院依法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目前,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有许多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房产,并以未成年子女名字办理房屋产权证。对于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很多人会认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出的,孩子还没有成年,没有能力购买或者支配这么大金额的财产,房产当然是父母的共同财产。也有人认为在没有明确赠与的情形下,父母与子女之间赠与关系不成立,子女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是他的父母。

事实上并非如此,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夫妻出资以子女的名义买房,意味着该房产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接受赠与的形式获得房产,并由其监护人也就是父母代为申请。即使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以及监护人代为申请等情形当中,明显可以认定赠与关系是成立的。孩子被登记为房产所有权人在法律上属于纯获利益的情形,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独立订立合同的,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的马某某已年满15周岁,属于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订立合同的,本案所争议的房产应视为马某和刘某对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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