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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的认定

 见喜图书馆 2021-12-28

(讨论)

四人结伙由其中一人持一支枪,其他人持热成像仪、驾车、带路上山打猎。结果第一二枪就打到人致人重伤,没打到任何猎物就案发。

问题:击发枪支的行为人现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其他人是否构成非法狩猎罪?!

1、刑法原文规定,非法狩猎必须以破坏动物资源为前提。本案未打到任何猎物,其他人不构成非法狩猎罪。

2、本案侵犯的法益只有一个,人身体的健康权,没有侵害国家动物资源。其他人不构成非法狩猎罪。

疑惑:非法狩猎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回到本案,如果是行为犯能不能认定非法狩猎未遂。如果是结果犯,就不能认定非法狩猎未遂。

                           以下正文

浅析

这样一个案件,结论比较容易看得清,但是如何得出却需要一些理论。

上山打猎把人打重伤了,定意外事件说不过去,除非条件很过硬,本案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正确的。

本案连野生动物的踪迹也没看到,对于其他人是否定非法狩猎罪(预备或未遂)呢?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也并不复杂,但是讨论中的理由有点绕远了。

所谓犯罪,是指威胁或侵害法益的行为,不能只看到侵害法益的一面,威胁法益也可以构成犯罪,例如危险犯。本案虽说已经侵害了人身法益,但是对野生动物资源法益也有威胁,只不过程度较浅,毕竟也扛着猎枪到了地点,比抽象危险有过之,对具体危险有所及。由于本案没有交代其他条件,假设按着定非法狩猎罪的思路来看,本案定非法狩猎罪的预备较妥,对于预备犯,虽然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予处罚”,体现了目的刑法的某些观点,但是一般是不处罚的。

当然,本案的犯罪地点如果不可能有野生动物,那么属于不能犯,当然不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另外,本案关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讨论不是很令人赞同。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划分是以结果发生的时间为标准的,其实,行为犯和结果犯都需要结果(包括危险)的发生才能构成,行为作出结果即发生的,为行为犯,行为作出但结果并不是同时发生的为结果犯。当然,还有一种关于结果犯的说法(通说),就是刑法对罪名预设了结果的,就是结果犯。

行为犯和实害犯相对,实害犯才是很厉害的分类,所谓实害犯就是指没有实害发生的就不构成犯罪,例如过失犯都是实害犯。本案讨论结果犯的理由,其实指的是实害犯。

从刑法关于非法狩猎罪的罪状设定来看,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因此,非法狩猎罪属于结果犯,到并非实害犯。

综上,非法狩猎罪是结果犯罪名,存在预备和未遂形态的可能,本案构成非法狩猎罪的预备,对野生动物资源法益存在抽象威胁,当然如果当地没有动物资源,即是不能犯,当然不构成犯罪。

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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