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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国法制史》(13)明代法律制度

 相国转角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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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制度



一、明代的法律制度概况

明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明代最基本的法规《大明律》《问刑条例《大诰》和《军政条例》等;讨论明代的法律机构,包括以皇帝和皇帝为核心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这三法司为核心的中央法律机构,以及省、府、县各级的地方法律机构,对中央与地方在法律事务上的关系也进行了讨论;明代的司法,交代了明代一般的司法程序,从诉讼开始到刑罚的落实,讨论了明代特殊身份人的司法,分别以贵族、官员、生员为权力集团的代表,以雇工人和贱民为权利被剥夺的阶层的代表,讨论这些群体的司法和一般司法之间的差别;明朝具体司法案件举例,既包括重大的、具有广泛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也包括具有日常性质的普通案件;以及明朝的民族法律文化,包括朝廷对各民族的法律政策以及以傣族和苗族为例的各民族本身制定的民族法。

一、明代立法概况

(一)明代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取消官当、除免,重绳赃吏;严惩犯上作乱及贼盗);
      3、礼法并用,以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明代主要立法
      1、《大明律》(1)制定经过:草创于吴元年(1367),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整齐于二十二年(1389),至三十年(1397)始颁示天下;(2)篇章结构:30卷,460条,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3)特点:文简法严,通行明代不改。
      2、《明大诰》明初,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采集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以及有关训令制成的刑事特别法。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编,共236条。其特点是法外用严刑,重典治吏。
      3、例(1)由典型判例发展到单行条例;(2)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制成《问刑条例》,条例法典化,律例并行。(3)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制成《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一4、《大明会典》。正德、嘉靖、万历三朝会典。

二、明代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罚制度
    1、死刑制度
       明太祖洪武年间处于重典治世的需要,使用了许多残酷的死刑,最突出的是把凌迟死刑列入大明律,使之超出了绞,斩型之上,成为法定的极刑用于惩治谋反、谋大逆等危及皇权封建国家统治的严重的社会犯罪。此外,朱元璋为惩治赃吏,还采用了“剥皮实草”等非法律规定的残酷死刑。明成祖朱为镇压政敌,还使用了“灭十族”等惨烈死刑。
    2、肉刑制度
       朱元璋复活肉刑制度,在《明大浩》中,使用五刑来惩治不法官吏与犯法百姓。
    3、充军刑
   明代在徒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疫,远至四千里,近至一千里。
    4、枷号
   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
(二)刑罚适用的原则的变化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主义原则
   2、化外人有犯原则的变化
   3、“重其所重”、“轻松其所轻”的原则
(三)罪名则的变化
    1、奸党罪
《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种种表现:在朝官员 ① 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 ② 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 ③ 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由上书不颂扬皇帝功德,而歌颂宰相大臣功德的,就构成犯罪。交接皇帝身边的近侍官员,也构成犯罪。
    3、贪墨罪
处罚从重、实行常赦不原的原则、用刑残酷。

三、明代民事法律容

1、有关所有权立法
   明代建立之初,既有以皇庄皇田形式出现的国有土地所有制度,又有私人土地所有制。
   2、有关债权立法
   《大明律.户律》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缴纳契税,违者,杖一百,其田没官,保护国家税收与正当交易。明律对借贷利息严格控制,要求月息不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明律维护债权人利益。
   3、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
     《大明律·户律三·婚姻》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如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写立婚书,依礼聘。
     在家庭关系方面,明律维护家长的支配权。家长有惩戒子女的权力,子女必须服从教令。
在继承关系方面,明律注重维护传统嫡长子继承制度。

四、明代社会经济法规

      1、产品规范化与度量衡标准化方面的立法
       明代在继承以往的基础上,对有关产品规范化及度量衡标准化作出补充规定,使之更加完善。强调统一度量衡的标准,对于产品的等价交换与公平交易有一定的作用。
2、官营专卖制度
     明代对茶、盐、矾等实行官营专卖制度,在《大明律》中专门规定了“茶法”“盐法”等内容。继承汉代以来的盐业官营,严禁贩卖私盐。
       3、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
重视法律手段强化市场管理。
       4、“钱”“钞”立法

五、明代司法制度

      1、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重大疑难案件“三司会审”(唐朝为“三司推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2、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司审判)——下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将人犯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复核后须奏请皇帝批准。
      3、大理寺(复核机关)——“掌审谳(yan4)平反刑狱之政令”;对于判决不当的案件则驳令改判,判决得当者才允许具奏行刑。
      4、都察院(监察)——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行为,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督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监督地方司法审判。
      5、【地方司法机关——省:提刑按察使司(专职司法机构),主管全省司法审判、监察官吏;承宣布政使司(行政机构,简称布政使司)设理问所,负责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主的审判。府、县:行政司法合一,由知府、知县统缆行政、司法权利。】(新增)
       6、厂卫(明特有)——“杀人致残而不丽于法”。厂: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南北镇抚司中,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锦衣卫狱。
       7、申明亭(明特有)——设于各州县乡,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乡里耆老、里长主持;受理和调处婚姻、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具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教民榜文》规定:若不经申明亭直接告官,为越诉,不问虚实,先杖六十,发回申明亭理断。
8、会审制度——1.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由唐朝“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2.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九卿(六部尚书+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会审(称“圆审”),判决奏皇帝批准 
二、常见考题

选择题:

简(答)述题:

三、答题关键点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且杂乱。一般以考单项、多项选择题形式进行考察。
复习方式:阅读考纲+理解记忆+举例。
关于简答题需要多看书,以表格的方式,将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学习。回答问题时,重要知识点写在前面,展开说明或是解释的内容写在后面,注意逻辑关系,内容结构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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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常见考题

1、明朝代表性法典是(      )。
A、《明大浩》        B、《明会典》          
C、《大明律》        D、《大明会典》
2、明代的例是由(      )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的。
A、典型判例         B、类推原则           
C、皇帝敕令         D、办案技巧
3、开创例律合编先例的法典是(       )。
A、《明大浩》        B、《明会典》          
C、《大明律》        D、《大明律集解附例》
4、明朝在徒流刑以外增加了(      )。
A、凌迟刑           B、刺配刑             
C、充军刑           D、廷杖刑
5、明朝适用刑罚的原则是(           )。
A、从重从新主义原则    B、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C、从轻从新主义原则    D、从轻从旧主义原则
6、按照明朝法律规定,交接皇帝近侍官员有行为是(     )。
A、妖书妖言罪                B、奸党罪          
C、上言大臣德政罪         D、交接近侍官员罪
7、明成祖时建立的宦官特务机构是(       )。
A、东厂            B、西厂       
C、内行厂         D、锦衣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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