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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二十二)】股东必须要参与增资吗?

 廿氏春秋 2021-12-29
导读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即当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那么,在公司增资时,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是否必须要参与增资呢?公司股东会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强制要求股东参与增资?本次问答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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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我是一个公司的合规负责人。我们公司现有五个股东,拟增资1000万。股东在讨论增资时,出现了意见分歧:其中三个股东同意增资,但其他两个股东不愿意增资,同意增资股东要求不愿增资的股东也要同比例出资,请问公司增资时,股东必须出资吗?

A
你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

Q
是一个中等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

A
为了充实公司资本规模或引进外部投资人,公司会进行增资。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换言之,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信赖、比较紧密。因此,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此即为股东的优先认缴权。优先认缴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你们公司部分股东放弃增资,是他们的自愿选择,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你们公司同意增资的股东要求不愿增资的股东也要同比例出资是不妥当的。

Q
公司增资的决策程序是什么? 

A
按照法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Q
如果增资决议经股东会通过,并要求不愿增资的股东进行出资,这样可以吗?

A
这得具体分析,其一,如果增资决议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关于增资的部分是有效的;其二,股东会决议要求不愿增资的股东进行出资,这侵害了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因此,此部分决议内容是无效了,不愿增资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此部分内容无效。
Q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股东放弃对增资部分的优先认缴权,那么,股东的股权比例是否会被稀释? 

A
法律规定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确认股东的出资比例不被稀释。如果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认缴权,公司增资后,其股权比例自然会被稀释,这是股东自己做出的一种选择。
Q
明白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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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公司增资及原股东优先认缴权的相关问题

一、公司增资时,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

2014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中,除《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均改革为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就增资事项向公司承诺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之间可以以增资协议将本次增资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固定下来。在股东认缴出资时可以约定各股东的出资缴纳方式,一次缴纳或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情况下,具体的分几期缴纳,每期缴纳多少出资都可以进行约定。除此之外,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以股权出资、债权出资等方式对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进行增资。

二、公司原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优先认缴权是指在公司增加资本时,公司原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公司的原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公司及股东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若因公司或其控制股东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而增资的,该部分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涉及新增资本中该部分股东的出资比例部分无效

三、增资协议的签订及修改公司章程

(一)增资协议。在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时,增资协议会将原股东与增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认缴出资、出资的方式、出资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变更、控制权的变化等相关问题约定其中,增资协议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均有约束力。增资方在增资协议中的认缴资本的表述,构成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一旦认缴出资的股东,未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实际缴纳出资,则需要按增资协议的约定对其他签订增资协议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新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在程序上,公司增资时会召开股东会对增资事项进行表决。增资决议是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经法定程序通过增资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新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同样是增资方认缴出资的书面证明。

四、一旦行使优先认缴权,股东就负有实缴增资注册资本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该规定明确了股东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一)公司原股东一旦行使了优先认缴权,就负有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即:原股东一旦行使了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增资时股东的出资行为就成为一种义务;

(二)一旦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增资时,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又未尽到《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管,也需要在增资过程中履行忠实、勤勉的义务。

五、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特别要求

公司账上有累积的历年盈利没有分红等情形时,可以通过转增资本的方式进行增资扩股。不同于普通的现金增资扩股,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股本。资本公积分为两类,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和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以及其他资本公积等,不可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以及关联交易差价等, 这些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二)资本公积可以非同比例转增。 通常来讲,资本公积作为股东权益由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最常见的方式也为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同比例转增。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也就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转增股本。但目前很多地方工商监管部门实际做法不一,因此,具体操作时还要咨询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征税问题有很多争议。通常认为, 资本公积金从性质上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而更接近于股本,属于股东投入的一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股东投入的内部再分类,不宜视为一种所得,更谈不上征收个税问题。但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后续,国税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又不断出具了一些规定,从而引起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的各种争论,各个地方税务局的做法也不一。一般来说,是否缴税,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投资溢价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视同留存收益转增,按照“先分配,再投资”进行税务处理,个人股东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个人投资的计税基础。但目前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实际做法不一,因此,具体操作时还要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

参考文献

1. 孙益刚:《公司如何合法合规的增资扩股?》,载于“ 日学草堂”公众号,2019年5月13日。

2.《增资扩股中原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和认购》,载于“牛津法律研究”公众号,201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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