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快元旦了,企业准备给客户发送微信红包,预计总金额100万元,请问是否需要向自然人客户索取发票入账? 答复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取得发票,需要取得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内部自制凭证等入账。 注意一 企业派发给客户的微信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派发红包的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注意二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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