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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四)】在有限公司中,隐名股东显名后股东人数超过50个,该如何处理?

 廿氏春秋 2021-12-29


Q
请教您一个问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时因为人数太多,超过五十人。遂有部分出资人挂在他人名下,公司亦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其他股东也知道这件事。现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有债务。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因为人数超过法定标准,其仍不要求办理工商登记。这种诉请是否可行?
A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股东不得超过50个,如果超过了,工商登记变更不了。
Q
现在原告提出这样的诉请,支持还是驳回?就要求确认其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记载于某某名下,但不要求工商登记。

A
其一,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二,股东不得超过50人为禁止性规定,如果隐名股东显名后超过了50人,显然违反了该规定,可考虑驳回诉讼请求。

Q
应该是取得股东资格才能判决原告持有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您说的过半数股东同意和不能超出法定人数,是这个逻辑吧?原告律师的逻辑是我不要求显名,那我就不存在突破五十人的上限规定,至于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这个他觉得他可以做到。所以要求确认他持有股权,而不要求显名。我个人感觉他这个逻辑还是有些问题的。

A
是的。其一,如果确认了原告的股权,就变相突破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这势必将架空《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其二,如果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就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寻找到了新的方法,这也变相突破了《证券法》中关于公开募资需要经过审批的相关规定。

Q
经您这么一说,我思路更清晰了。另外,在有限公司中,是否有办法,让股东人数超过50个?

A
直接突破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属于《公司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如果股东超过50个,可考虑采用一些间接持股办法使股东超过50个,即让隐名股东成立一个持股平台(一般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然后持股平台再持有公司股权。这样,隐名股东就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了公司股权,同时,股东也突破了50个的限制。

Q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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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隐名股东及其如何显名?

在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上,实际投资人(一般称为“隐名股东”)与公司股东名册记载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一般称为“显名股东”)不一致的时候,就会产生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投资问题做了全面的规范,为隐名股东显名化提供了指引。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具有隐名持股的合意,且实际出资人具有自身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需具有隐名持股合意,即由实际出资人出资,但公司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由名义股东持有并出面行使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享受股权收益。具有隐名持股合意,是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同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如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实际出资人不承担公司盈亏风险,那实际出资人本身就没有意愿成为公司股东,其不具有自身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故而实际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隐名出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在我国,隐名出资一般分为两类:

(一)规避法律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等等。为规避这些限制,有些投资者采用隐名的方式予以出资。

(二)非规避法律的目的。

有些隐名出资并非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而只是由于隐名出资人不愿公开自己的经济状况等原因造成。

前者,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隐名出资行为无效。后者,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隐名出资行为有效。

三、实际出资人需要有实际出资行为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基础,投资人享有股权具有股东资格需要以出资为“对价”,出资是股东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取得股权的实质条件。《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出资的事实。故而,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是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四、隐名股东显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更多强调公司的人合性,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要求各股东之间建立一种互相了解,友好信任的关系,否则会对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很大的障碍。但在隐名出资的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并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他们所认同的合作伙伴是显名股东,假设其他股东知道其真正的合作伙伴是实际出资人,他可能就不允许实际出资人加入公司,或者自己不向公司出资。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求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实际出资人不具有显名股东资格。

参考文献

1.龚晓菲:《隐名股东的”显名化“—即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网址:www.zs1995.com/zhishang/vip_doc/4437537.html。访问时间:2018年7月29日。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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