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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业务可能触犯什么罪名(下)

 见喜图书馆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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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菁华律师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广州律协第十届互联网金融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于金融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套路贷、贷款犯罪案件的精细化辩护

微信|电话:18211476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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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简要概述了,助贷机构在获客、撮合过程中所可能因行为违规产生的刑事风险。本文承接上文,对助贷机构在担保、放贷、催收等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助贷机构作为P2P公司的关联公司,并向该P2P公司推荐借款客户,一旦该P2P公司存在期限错配、自融、资金池等情况,该助贷机构则可能会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助犯。

实践中,助贷机构会对接P2P公司,将借款客户推送给P2P平台,作为其项目方。

若助贷机构与P2P平台属于关联公司,那么,一旦P2P公司存在自融、资金池的情况,助贷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可能会以非法集资的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助贷机构负责人是否清楚P2P公司的项目融资的流程,一旦该负责人职位较高,职责较多,则往往很难否定主观上具有明知P2P公司存在自融或资金池的情况,既如此,助贷机构的负责人则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助犯。

换言之,若助贷机构虽为P2P公司的关联公司,但二者相对独立,业务虽有合作但对彼此业务情况并不清楚,则应将两个公司的行为分别评价,在助贷机构未提供虚假客户的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助犯。

这里延申一个问题,助贷机构若协助借款客户提供虚假借款资料,伪造、编造收入证明等,并将资料提交给P2P公司骗取资金的行为如何评价。这既不构成骗取贷款,也不构成非法集资的帮助犯。因为,其一,暂且不说,P2P公司风控审核是否需要上述材料,即便需要,因P2P公司不属于其他类金融机构,其属于信息中介,因此,助贷机构协助客户骗取P2P公司的资金不属于骗取贷款。其二,助贷机构提供的资料虽假,但若客户需求为真,则不应认定为虚假客户(假标),进而不应认定助贷机构协助P2P公司以假标自融,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助犯。

2.助贷机构在放贷的过程中,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下,市场上主流的助贷业务包括两种,一种是纯助贷,一种是联合放贷。无论是哪一种助贷模式,讨论该助贷机构是否构成放贷类非法经营罪,可以先看资金流向。若因资金流向往往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P2P公司等金融公司直接到客户,对此,助贷机构仅属于中介机构,没有直接实施放贷行为,因此,不会构成放贷类非法经营罪的实行犯。当然,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P2P公司等金融公司超出规定违规放贷,该助贷机构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帮助犯。

若资金系由助贷机构流向贷款客户,则需要进一步看,资质、利息、频率问题。

关于资质,对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放贷的助贷机构来说,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助贷机构需要具备相关放贷资质。因为,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资金发放给联合放贷的助贷机构,再由该助贷机构发放给贷款客户。该类助贷机构借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使信贷发放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要求联合的助贷机构具备放贷资质,与《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初衷一致。

关于利息,利息超过36%是达到“情节严重”的前提,而关于利息36%的计算方式,是要求将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以及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费用,一并计入并计算实际年利率。因此,助贷机构结合其不特定对象放贷的属性,在发放贷款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下,往往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还需延申一个问题,对于联合贷、小贷+担保等模式下,贷款客户往往支付多个机构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否一刀切的计入实际年利率中,需要看资金方与助贷机构是否存在合作或具有关联关系。在存在业务合同或者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多机构的费用需要整体控制在36%以下,以避免非法经营罪刑事风险。

3.助贷机构若承担提供贷后管理、贷后催收等业务,那么一旦催收手段不恰当,还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具体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根据上述规定,部分助贷机构提供贷后管理、贷后催收工作,若催收手段不恰当,比如出现暴力、软暴力催收等行为,在针对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进行催收的情况下,则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当然,是不是说,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合法低息债务,便不构成犯罪?不是的,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

以上,系广强律所非法集资辩护团队倪菁华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办案经验,对P2P、助贷机构等刑事法律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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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拥有多名实战经营丰富的刑辩律师。中心致力于经济犯罪领域实务案件的办理和前沿理论的研究,在经济犯罪领域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及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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