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基本知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 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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