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谢梅、杨帅、李海等8人在谢梅家中聚会,其中谢梅与杨帅是男女朋友关系。 大家从中午开始吃饭,之后其他人员陆续离开,谢梅、杨帅、李海继续喝酒。 当日下午5时许,谢梅与杨帅来到厨房,李海在与厨房相邻的客厅中。 突然,杨帅在厨房的窗户上,喊要跳楼。谢梅拽住杨帅的衣服紧紧拉住,并大声呼救。 几分钟后,杨帅掉落至楼下,后抢救无效死亡。 其后,杨帅的母亲将谢梅、李海告上法院,要求两人连带赔偿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母未提供相应证据,来证实杨帅酒后出现意思不清、身体失控的状态,且谢梅、李海对这种状态明知。 杨帅在厨房坠楼前,喊将要跳楼后,谢梅及时进行阻止、救助,并大声呼救,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和救助的义务。杨母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李海在知道杨帅将坠楼时,未进行救助。 所以,不能认定谢梅、李海在杨帅的坠楼事件中存在过错。故对杨母要求谢梅、李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杨母的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杨母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杨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严重损害自己权益。 杨母说,谢梅、李海、杨帅三人大量饮酒,造成杨帅意识不清。 而谢梅与杨帅分手,进一步刺激了杨帅,促使其坠楼意识的产生。 此外,李海没有尽到救助义务。 杨母说,自己打算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确定杨帅体内有无违禁药物存在,以证实谢梅、李海存在严重过错和行为。 谢梅辩称,杨母鉴定无任何理由,从一审的调查和双方的举证质证看,杨母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梅在杨帅的跳楼过程中,存在过错和责任。 谢梅说,杨帅是否过量饮酒,和服用违禁药品与本案无关。自己提出分手,并不是导致杨帅跳楼的主要原因,谢梅在杨帅跳楼过程中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自己不同意鉴定。 李海辩称,杨母提出的损害后果与大家一起吃饭,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二审期间,杨母撤回对李海的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母虽上诉称,要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杨帅生前是否服用或使用违禁药品进行鉴定,并认为如果鉴定属实,则谢梅有严重过错和行为。 但如其该上诉理由成立,则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经本院依法向其释明,其在指定期限内,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本院依法按民事案件予以审理。 杨帅坠亡的事件,发生于和谢梅等人共同饮酒之后。而共同饮酒系基于社会交往需要的情谊行为,共同饮酒人之间,本身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共同饮酒的人因饮酒行为,将他人置于一定的危险之中,且未尽到必要的提醒、照看等义务,从而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帅坠楼前虽存在饮酒情形,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饮酒会降低对自身的控制和判断能力,亦应合理控制酒量。故在杨母未举证证实谢梅恶意劝酒,或强迫饮酒致使杨帅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谢梅与之共饮并无过错。 杨母虽称谢梅于杨帅坠楼前,与其交谈过分手的内容,进而刺激杨帅致其坠楼,但二者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且在公安机关对多人进行询问的情况下,各方陈述并不相同,仅有一人陈述谢梅于杨帅坠楼之后,有过相关语言,其他人员均未谈及该内容,谢梅本人亦予以否认。杨母以此推断谢梅于杨帅坠楼之前,对其进行了语言刺激,并致其坠楼,证据并不充分。 而且,杨帅坠楼前一直居住于谢梅家中,其对谢梅家环境较为熟悉。因此谢梅对杨帅并不存在特别的看顾义务。公安机关询问时,其他共同饮酒的人也均称杨帅饮酒期间,并无异常表现,所以谢梅对其坠楼行为亦不能事先知晓,并有所防范。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多名被询问人均证实,谢梅在发现杨帅跳楼行为后,一直紧拽其不放,并大声呼救。杨母于一审中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应认定谢梅对杨帅尽到了应有的救助义务。 所以,不能认定谢梅对杨帅之死存在过错,杨母的请求均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综上,杨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21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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