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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气!自杀患者住院后跳楼身亡,家属索赔237万!这一次,医院终于不用赔钱了

 律师戈哥 2023-01-26 发布于河南
导读
法院的“神操作”,让医生直呼服气!

自杀患者获救后在医院跳楼身亡,家属索赔237万,一审判决赔偿35.6万余元,二审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是什么神操作?


事件回顾


小芳是一位抑郁症患者。2020年6月下旬,因割腕自杀被送至上海某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从ICU转入普通病房。2020年7月2日深夜,医护人员发现小芳失踪,而陪护家属(小芳的配偶)正在熟睡。医院安保、医护人员及家属在医院内找寻小芳未果,报警处理。最终,警方在住院大楼前的绿化带里发现了已经身亡的小芳。经警方现场确认,小芳的死因为高坠,根据坠楼地点推测,事发地为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内的玻璃窗处。监控显示,小芳两次走出位于12楼的骨科病区病房,徘徊后进入安全通道,第二次后未见回来。

患方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才使患者不幸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因患者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患者因割腕受伤来医院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而医院在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内,也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


但考虑到患者坠楼系其主观上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对于家属方的损失,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万余元。


医方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期间调查发现,患者所在骨科病区设有一个护士台,每晚由两名护士值班。病区内安装三处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病区走廊区域。但事发地即东侧安全通道内未安装监控摄像头。事发地墙面有两扇玻璃窗,每扇窗户上均安装限位器,窗户最大开启行程约17cm,窗沿距离地面高度约1.03m。窗沿内侧安装不锈钢护栏,护栏距离地面高度约1.1m。


自ICU病房转至普通病房后,医院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护人员每小时进行巡房,并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派出所对患者的两名近亲属做了询问笔录,二人均称患者“割腕自杀,被送到医院抢救回来了,这次又跳楼自杀了。”同时,由于患者家属在派出所认可其因自杀而坠楼,故医院后续未保存事发当晚监控视频。


二审法官指出,患者身高169cm,体重只有97、98斤,所以我们推测,只可能通过自主的爬出去,实现追求死亡的结果。常人无法从如此狭窄的窗户缝隙意外滑落,可见小芳追求死亡的意图明显;而本案中的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隔离措施,且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距离地面高度约1.1米的护栏,该设施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此外,医院也对患者实施一级护理,每小时巡房,并嘱咐家属24小时陪护,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患者家属在夜间陪护时睡着,具有一定的监管过失。不同的公共场所,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不同,我们不能用精神专科医院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护理的标准,来苛求一家综合医院。对于普通医院而言,其职能在于监测病人的生命体征;而对于精神专科医院而言,其职能更偏向关注患者的精神状态,那么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增加了对患者行动上的必要限制和对极端事件的预判。


因此,对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界定不应“一刀切”。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患者家属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医院自愿补偿家属方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精神疾病患者诊疗风险如何防范?


近些年精神疾病患者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使患者在入院治疗时,易受临床表现、治疗药物不良反应等因素的影响,出现潜逃、毁物、纵火、伤人、自残等行为。


严重精神疾病患者虽然风险较大,但是风险容易识别,医护人员心理上会比较重视。而患有情感障碍的患者,可能由于认知能力不受影响,自杀风险往往容易被低估。


另外,病房空间布局设计不合理,如检查室、治疗室、抢救室、监护室、病房位置,洗漱间、卫生间配置,患者活动区域的门、窗、墙等,都可能存在各种环境隐患。倘若医院缺少安全隐患防范措施,或未能有效落实;医院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都可能导致不能有效规避临床诊疗风险。


此外,临床上护理人员短缺,工作负担重,导致护理人员长时间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护理人员身心健康,降低了护理人员工作热情,而且还增加了临床护理安全隐患。


不过,有风险,那就得防控。


比如合理设计病房空间,特别是注意门、窗、屋顶、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护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有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如果一旦发现高危患者,应重点关注,加强护理,避免风险发生。


就像本案件中,法官在评判医方责任的时候,基本都会考虑到以下几方面:


1. 医院设施是否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

2. 医方护理级别和护理巡视是否符合规定;

3. 医方是否合理安排了家属或护工陪护患者,并且嘱咐护理注意事项;

4. 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医方是否足够重视,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非精神科医生接收精神疾病或疑似有精神问题的患者应该怎么做?


为了形象地说明这一问题,老刘在此分享一个真实的病例。


一个小姑娘患有抑郁症,在精神科就诊后,医生处方了一些药物让患者定时服用。患者某天夜间情绪波动,在大量服用处方药后,用刀划伤四肢。120到场后诊断为药物过量,四肢切割伤,要送医治疗。


问题来了,哪家医院能够接诊呢?


院前医生首先联系了患者曾经就诊的精神病医院,医院指出药物过量可以处理,但是不具备处理外伤的能力,因此不能首诊患者。


医生再次联系了附近可以接待手外科患者的医院,医院指出由于患者精神类药物用药过量,不能实施麻醉,不能手术,因此也不能接收。


由于多家医院都表示没有能力接收,院前医生求助于120调度,最终协调了一家能够处理中毒,并能够处理创伤的医院接收患者。同时,此医院也指出,由于没有专业的手外科,只能尽力处理外伤,可能治疗效果稍差。


16年前,老刘刚开始干急诊的时候,情势并不是这样的。


对于各种中毒,急诊就可以急诊处理,而外伤也可以由各个外科专科处理。因此,当时能够接诊此类患者的医院数不胜数,根本不会出现这种都称自己没有接诊能力的拒诊行为。而医生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患者处理好,而不是将患者推荐到“最好”的医院。


但是,为什么会变成这样?是医生的错吗?是患者的错吗?是媒体的错吗?是法官的错吗?


也许大家都没错,只是形势已然如此,大家只能先想想如何规避风险。


最后:

对于有自杀行为,可能出现意外,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医生要谨慎接诊。涉及到需要治疗的患者,应在治疗后尽快转至具有精神疾病护理经验、防护更好、安保更强的医院。

另外还需谨记:患者在院期间应加强管理,医护人员要时刻警惕可能出现的自杀风险。


作为一个急诊医生,拒诊患者是绝对不提倡的,但是为了减低风险,也需要量力而行。

顾问律师: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期案件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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