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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额如何确定?

 璞琳说法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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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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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额如何确定

黄璞琳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额予以明确,即: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前述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额计算方式,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修正案生效起执行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能获法院支持的年利率最高限额,执行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标准,即最高年利率限额为24%(但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的,如果借款人按此约定利率,已实际支付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属自然债务,不得要求返回)。

所谓“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2019年8月20日是4.25%,2019年9月20日降为4.2%,2019年11月20日降为4.15%,2020年2月20日降为4.05%,2020年4月20日降为3.85%,2021年12月20日降为3.8%。

即:1)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若2020年8月20日仍在借款期限内或者仍未偿还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计算,能获法院支持的最高年利率限额为4.25%*4=17%2)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若2020年8月20日仍在借款期限内或者仍未偿还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计算,能获法院支持的最高年利率限额为4.2%*4=16.8%3)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若2020年8月20日仍在借款期限内或者仍未偿还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计算,能获法院支持的最高年利率限额为4.15%*4=16.6%4)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若2020年8月20日仍在借款期限内或者仍未偿还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计算,能获法院支持的最高年利率限额为4.05%*4=16.2%5)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若2020年8月20日仍在借款期限内或者仍未偿还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计算,能获法院支持的最高年利率限额为3.85%*4=15.4%5)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能获法院支持的最高年利率限额为3.85%*4=15.4%5)2021年12月20日及之后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能获法院支持的最高年利率限额为3.8%*4=15.2%。若今后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调整,则自调整之日起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最高利率限额也相应调整。

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之情形的,累计计算的利息总额、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之总和,不得超过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额。即,前述情形下,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超过,则超过部分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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