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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尧精读《资治通鉴》第75集

 昵称21405352 2022-01-03

白马之盟

公元前187年 甲寅

高皇后 元年

【原文】冬,太后议欲立诸吕为王,问右丞相陵,陵曰:“高帝刑白马盟曰:'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今王吕氏,非约也。”太后不说,问左丞相平、太尉勃,对曰:“高帝定天下,王子弟;今太后称制,王诸吕,无所不可。”太后喜。罢朝。王陵让陈平、绛侯曰:“始与高帝啑血盟①,诸君不在邪!今高帝崩,太后女主,欲王吕氏;诸君纵欲阿意背约,何面目见高帝于地下乎?”陈平、绛侯曰:“于今,面折廷争,臣不如君;全社稷,定刘氏之后,君亦不如臣。”陵无以应之。十一月,甲子,太后以王陵为帝太傅,实夺之相权;陵遂病免归。

【白话】冬季,吕雉商议要立诸吕为王,问右丞相王陵。王陵道:“高帝曾经斩杀白马而盟誓道:'非刘氏而称王的,天下共同讨伐他。’现在封吕氏为王,不符合当初的盟约。”吕雉不高兴,又问左丞相陈平、太尉周勃,二人答道:“高帝平定天下,封刘氏子弟为王;现在太后临朝称制,封诸吕为王,也没什么不可以的。”吕雉大喜。退朝之后,王陵责备陈平、周勃道:“当初高帝歃血为盟时,你们难道不在场吗!现在高帝驾崩,太后以女子主政,欲封吕氏子弟为王。你们即便想要逢迎太后而背弃盟约,将来又有何面目在地下面见高帝呢?”陈平、周勃答道:“像今天这样,当面劝阻,廷上抗争,我们不如你;保全社稷,安定刘氏子孙,你不如我们。”王陵无言以对。十一月,甲子日,吕雉命王陵为皇帝的太傅,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他的相权。王陵于是称病,免职回家。

【姚注】

①啑(shà),通“歃”,用嘴吸取。古代盟誓时,参与者微吸所杀牲畜之血,或含于口中,或涂于口旁,以示信守誓言的诚意,称为歃血。

【姚论】

惠帝五年八月,相国曹参去世。惠帝六年十月,分设左右丞相,以王陵为右丞相,陈平为左丞相。秦汉时期,以右为尊,故王陵之位在陈平之上。同年夏,以周勃为太尉。当初,刘邦临终前,吕雉曾问刘邦身后之事,刘邦答称“萧何死后曹参代之,曹参死后王陵代之,然王陵少戆,陈平可以助之。陈平智谋有余,却难以独任。周勃厚重少文,却是能安定刘氏天下之人,可以为太尉。再往后,就不能预料了。”终惠帝一朝,朝政皆不出刘邦所言。然当惠帝英年早逝,吕雉欲王诸吕之时,王陵终因憨直而被吕雉罢相,遂使刘邦临终前的权力安排被彻底打乱。

《史记·陈丞相世家》记:“吕太后怒,乃详迁陵为帝太傅,实不用陵。陵怒,谢疾免,杜门竟不朝请,七年而卒。”《汉书·张陈王周传》记:“于是吕太后欲废陵,乃阳迁陵为帝太傅,实夺之相权。陵怒,谢病免,杜门竟不朝请,十年而薨。”二者记载大体相同,差别只在去世时间。盖为相者,居于一人之下,身为百官之首;辅佐君王,须得小心谨慎;调和鼎鼐,须得心胸宽广,岂有因君主怒而稍夺其权,便也怒而闭门不出的?就个人品格而言,王陵可谓刚直不阿;就出任宰相而言,王陵实在胸襟不够。

至于白马之盟,史书并未明文记载其订立的明确时间、参与人员和全部内容,只是散见于《史记》和《汉书》的一些传记和表里,如《史记·吕太后本纪》:“王陵曰:'高帝刑白马盟曰“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今王吕氏,非约也。’”《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汉兴,序二等。高祖末年,非刘氏而王者,若无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高祖子弟同姓为王者九国,虽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有馀人。”《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记:“(周)亚夫曰:'高皇帝约“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今(王)信虽皇后兄,无功,侯之,非约也。’”《汉书·外戚恩泽侯表》记:“汉兴,外戚与定天下,侯者二人。故誓曰:'非刘氏不王,若有亡共非上所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关于白马之盟的三点结论:

第一,白马之盟在历史上确实曾经存在过,否则《史记》和《汉书》中不会反复提及,更不会自惠帝刚死到景帝在位的四十年间,多次被朝廷重臣引用。

第二,白马之盟的订立时间当在汉十二年二月至四月间。盖汉十二年二月,燕王卢绾被逼反叛,刘邦封其幼子刘建为燕王,此亦为刘邦生前分封的最后一个同姓王,而异姓王中就只剩下长沙王吴臣。显然,刘邦必定是要在同姓王分封完毕,异姓王剪除殆尽,天下局势已然稳定之后,再来订立“非刘不王”的盟约。而在同年四月,刘邦就病逝了。

第三,白马之盟的参与者主要就是能够封侯的功臣,盟约订立之后亦未以明文通告天下。这就是吕雉分封诸吕时,虽遭王陵以白马之盟谏阻,却不需要在法理上对天下作出解释的原因所在;亦是日后群臣在平定诸吕之乱时,不能打出白马之盟作为旗号的原因所在。

根据史书的记载,白马之盟大致可以总结为四点内容:

一、只有皇帝才有权力分封王侯。

二、只有刘氏皇族才能被封为王。

三、只有有功之臣才能被封为侯。

四、凡违反约定者,天下共击之。

由此可见,所谓白马之盟,本质上就是一个由皇帝、皇族和功臣三方共同约定的利益分配方案。在这个分配方案中,“非功不侯”,确保了功臣集团的既得利益不会被随意稀释;“非刘不王”,确保了刘氏皇族的既得利益不会被权臣侵犯。功臣和皇族在自身的既得利益通过盟约的方式得以确保无虞后,自然愿意拥护皇权的统治。因此,功臣之所以维护白马之盟,本质上不在于他们忠君,而在于盟约确保了他们的自身利益;分封诸吕之所以不得人心,本质上不在于诸吕无德,而在于他们的分封会侵犯皇族和功臣的既得利益。王陵之所以指责陈平、周勃“诸君纵欲阿意背约”,不仅是批评二人愧对刘邦,亦是二人对于既得利益的弃守。二人之所以对王陵说“于今,面折廷争,臣不如君;全社稷,定刘氏之后,君亦不如臣。”其潜台词就是,如今吕雉掌权,我们的既得利益只能任其侵犯;将来吕雉去世,我们的既得利益还能再夺回来。

【原文】乃以左丞相平为右丞相,以辟阳侯审食其为左丞相,不治事,令监宫中,如郎中令。食其故得幸于太后,公卿皆因而决事。

【白话】于是以左丞相陈平为右丞相,以辟阳侯审食其为左丞相,但不履行左丞相的职权,只是负责监理宫中事务,相当于郎中令的职权。审食其早年即深得吕雉宠幸,公卿大臣都要通过他来裁决事情。

【姚论】

《史记·陈丞相世家》记:“食其亦沛人。汉王之败彭城西,楚取太上皇、吕后为质,食其以舍人侍吕后。其后从破项籍为侯,幸于吕太后。及为相,居中,百官皆因决事。”当初刘邦兵败彭城之际,审食其护送太公、吕后走小路前去寻找刘邦,结果不但未能遇见刘邦,反而碰上了楚军。楚军将他们一起带回,留在军中作为人质。鸿沟议和后,审食其追随刘邦击败项羽,因军功被封为辟阳侯。由于在吕雉充当人质期间,审食其一直以舍人的身份随侍左右,陪她度过了那段最为艰险无助的岁月,故而吕雉对其极度信任。

另据《史记·高祖本纪》记:“四月甲辰,高祖崩长乐宫。四日不发丧。吕后与审食其谋曰:'诸将与帝为编户民,今北面为臣,此常怏怏,今乃事少主,非尽族是,天下不安。’人或闻之,语郦将军。郦将军往见审食其,曰:'吾闻帝已崩,四日不发丧,欲诛诸将。诚如此,天下危矣。陈平、灌婴将十万守荥阳,樊哙、周勃将二十万定燕、代,此闻帝崩,诸将皆诛,必连兵还乡以攻关中。大臣内叛,诸侯外反,亡可翘足而待也。’审食其入言之,乃以丁未发丧,大赦天下。”可知当刘邦病逝时,吕雉曾与审食其商议秘不发丧而杀尽功臣,幸而郦商预知此事,通过审食其劝阻吕后才作罢。

了解到这段背景后,我们就能理解吕雉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权力运作了。首先,吕雉对于刘邦死后的政局发展是充满极大不安全感的,这种不安全感来自于惠帝年少,威望不足以震慑住那些曾与刘邦一同打天下的功臣宿将。然惠帝当时毕竟已是青年,且被册立为太子多年,又深得群臣拥戴,以至于刘邦欲废之而不可得。相较之下,那个在惠帝死后被扶上君位的前少帝,无论年龄还是威望都远不能与惠帝相提并论,那么吕雉的不安全感就更强了。因此,吕雉只能选择将权柄交到自己最信赖的、曾经共赴生死患难的审食其手中。可是,审食其虽忠诚有余,却才具不足,吕雉可以封其以宰相之位,却不能使其有宰相之才。为此,吕雉罢黜了憨直任性的王陵,以灵活机敏的陈平为右丞相,总揽政事,再以忠诚可靠的审食其为左丞相。审食其名为丞相,实际行使的却是郎中令的职权,其用意有二:一是护卫宫中,保障安全;二是沟通外朝,监视群臣。故此,公卿大臣都要通过审食其来裁决事情。

【原文】太后怨赵尧为赵隐王谋①,乃抵尧罪。

【白话】吕雉怨恨赵尧为赵王刘如意谋划,遂将其罢黜以抵罪。

【姚注】

①赵隐王:即原赵王刘如意,谥号为“隐”。赵尧原为御史大夫周昌的属下,以赵王刘如意需要一位合适的国相为由,建议刘邦任命周昌为赵相,自己则接替了周昌御史大夫的职位。赵尧之用意本不是为刘如意谋划,然其在客观上为吕后诛杀刘如意造成了不便,以导致被吕雉视为恩人的周昌郁郁而终,故此番吕雉追究赵尧的责任。

【原文】上党守任敖尝为沛狱吏,有德于太后,乃以为御史大夫。

【白话】上党郡守任敖曾为沛县的狱吏,对吕雉有恩德,遂命其为御史大夫。

【姚注】

①任敖:《史记·张丞相列传》记:“任敖者,故沛狱吏。高祖尝辟吏,吏系吕后,遇之不谨。任敖素善高祖,怒,击伤主吕后吏。及高祖初起,敖以客从为御史,守丰二岁,高祖立为汉王,东击项籍,敖迁为上党守。陈豨反时,敖坚守,封为广阿侯,食千八百户。”由此可知,当刘邦以亭长之职,替县里押送刑徒前往骊山,之后又将刑徒们全部释放,自己藏匿于芒、砀之间的山泽中时,沛县官府追究吕雉的连带责任,将其逮捕后严加审问。任敖身为狱吏,因与刘邦交好,打伤了主管吕雉的狱吏,故称“有德于太后”。此番吕雉将赵尧罢黜以抵罪,便以任敖接替赵尧的御史大夫之位。三年后,任敖免职,由曹参之子曹窋继任。

【原文】太后又追尊其父临泗侯吕公为宣王,兄周吕令武侯泽为悼武王,欲以王诸吕为渐。

【白话】吕后追尊其父临泗侯吕公为宣王,其兄周吕令武侯吕泽为悼武王,准备以此作为分封诸吕为王的开端。

【原文】春,正月,除三族罪、妖言令。

【白话】春季,正月,下令废除三族罪、妖言令。

【姚注】

①三族罪,即株连三族(父族、母族、妻族)的重罪;妖言令,即将言论错误视为妖言的法令。

【原文】夏,四月,鲁元公主薨。封公主子张偃为鲁王,谥公主曰鲁元太后。

【白话】夏季,四月,鲁元公主去世。封公主之子张偃为鲁王,将公主的谥号定为鲁元太后。

【姚论】汉九年,赵王张敖被废,后被封为宣平侯。故张偃之所以能封为鲁王,不是承自其父,而是承自其母。子既为王,故母为太后。

【原文】辛卯,封所名孝惠子山为襄城侯,朝为轵侯,武为壶关侯。

【白话】辛卯日,封所谓孝惠帝之子刘山为襄城侯,刘朝为轵侯,刘武为壶关侯。

【原文】太后欲王吕氏,乃先立所名孝惠子彊为淮阳王,不疑为恒山王;使大谒者张释风大臣。大臣乃请立悼武王长子郦侯台为吕王,割齐之济南郡为吕国。

【白话】吕后想要封吕氏子弟为王,便先立所谓孝惠帝之子的刘彊为淮阳王,刘不疑为恒山王。派大谒者张释去委婉地奉劝大臣。大臣们便奏请吕后,立吕泽的长子郦侯吕台为吕王,将齐国的济南郡分割出来,作为吕国的领地。

【姚论】

《史记·吕太后本纪》记:“太后欲王吕氏,先立孝惠后宫子彊为淮阳王,子不疑为常山王,子山为襄城侯,子朝为轵侯,子武为壶关侯。”又记:“诸大臣相与阴谋曰:'少帝及梁、淮阳、常山王,皆非真孝惠子也。吕后以计诈名他人子,杀其母,养后宫,令孝惠子之,立以为后,及诸王,以彊吕氏。今皆已夷灭诸吕,而置所立,即长用事,吾属无类矣。不如视诸王最贤者立之。’”这两段文字记载得非常清楚,吕雉所立五子,是惠帝与后宫其他女子所生。然群臣在平定诸吕之后,担心吕雉所立之君长大执政后反攻倒算,故而不承认吕雉所立五子是惠帝所生,以期在根本上否认五子在血统的合法性。

《汉书·高后纪》依《史记·吕太后本纪》所记转载:“立孝惠后宫子彊为淮阳王,不疑为常山王,山为襄城侯,朝为轵侯,武为壶关侯。”又记:“大臣相与阴谋,以为少帝及三弟为王者皆非孝惠子,复共诛之,尊立文帝。”由此可见,在《史记》和《汉书》中,五子是惠帝所生是毫无疑义的,然《资治通鉴》在记载此事时却称“所名孝惠子”,仿佛五子的身份尚存争议,可谓画蛇添足。

实际上,惠帝去世时已有二十二岁,又因在十五岁时见到吕雉虐杀戚夫人后不再过问政事,整日纵情声色,故其生有五六个儿子本就是在情理之中。至于惠帝为何未能与张皇后生育子嗣,除了惠帝极有可能厌恶吕雉为其安排的这桩婚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张皇后彼时年龄尚幼,并不具有生育能力。要知道,张皇后是惠帝的姐姐鲁元公主的女儿。我们简单梳理一下时间线:

汉二年(前205年),十月,常山王张耳被陈馀所破,转而投奔刘邦,被刘邦立为成信侯。四月,刘邦兵败彭城后,逃亡途中遇到惠帝、鲁元,携其返回关中。同年九月,韩信致信刘邦,称:“愿益兵三万人,臣请以北举燕、赵,东击齐,南绝楚之粮道,西与大王会于荥阳。”刘邦批准该战略,以张耳领兵三万前来支援韩信。汉三年(前204),韩信、张耳灭赵,刘邦依韩信所请,立张耳为赵王。刘邦只有鲁元这么一个女儿,既是要以通婚的方式笼络诸侯,则鲁元嫁给张敖至少应该发生在张耳被立为赵王之后。再加上成婚之后的十月孕期,则其女的生年不可能早于汉四年(前203年)。惠帝四年(191年),鲁元之女被立为皇后,则张皇后当时的年龄不可能超过十二岁;惠帝七年(188年),惠帝去世,则张皇后的年龄不可能超过十五岁。我们这还是按照最紧凑的时间计算,倘若鲁元与张敖成婚在汉三年之后,成婚后又未能立即怀孕,那么张皇后的年龄就更小了。故即便惠帝曾与张皇后有过夫妻生活,以张皇后的身体机能,亦不支持其怀孕生子。

综上所述,当惠帝去世之时,正值血气方刚的英年,张皇后则是尚未及笄的少女,故惠帝未与张皇后生子,而与后宫其他女子生下五六个儿子,才是符合情理的。诸吕之乱后,惠帝所生诸子皆为群臣所杀。群臣口口声声说要安定刘氏,可归根结底,他们真正在意的,亦不过是如何保全自身的平安富贵而已。

【原文】五月,丙申,赵王宫丛台灾。

【白话】五月,丙申日,赵王宫殿的丛台发生火灾。

【姚注】

①丛台:在今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丛台公园,为战国时期赵武灵王所修建,因诸台连聚而得名。本段文字源自《汉书·高后纪》,颜师古于此注曰“连聚非一,故名丛台。盖本六国时赵王故台也,在邯郸城中。”

【原文】秋,桃、李华。

【白话】秋季,桃树、李树开花。

公元前186年 乙卯

高皇后 二年

【原文】冬,十一月,吕肃王台薨。

【白话】冬季,十一月,吕肃王吕台去世。

【原文】春,正月,乙卯,地震;羌道、武都道山崩。

【白话】春季,正月,乙卯日,地震;羌道(今甘肃舟曲)、武都道(今甘肃成县)发生山崩。

【原文】夏,五月,丙申,封楚元王子郢客为上邳侯,齐悼惠王子章为朱虚侯,令入宿卫,又以吕禄女妻章。

【白话】夏季,五月,丙申日。封楚元王刘交之子刘郢客为上邳侯,齐悼惠王刘肥之子刘章为朱虚侯,令其入宫宿卫,又将吕禄之女嫁给刘章为妻。

【原文】六月,丙戌晦,日有食之。

【白话】六月,丙戌晦日,发生日食。

【原文】秋,七月,恒山哀王不疑薨。

【白话】秋季,七月,恒山哀王刘不疑去世。

【原文】行八铢钱。

【白话】推行八铢钱。

【姚论】

《史记·平准书》记:“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又记:“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馀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

由此可知,秦朝统一天下后亦统一货币,采取金铜复本位制。其中,以黄金为上币,单位是溢,即二十四两;以铜钱为下币,钱上刻有“半两”二字,如下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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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摘自彭信威《中国货币史》。

一两为二十四铢,半两即十二铢。“重如其文”,即铜钱重量正如刻字一样,是半两十二铢。然自汉兴以来,由于连年交战,粮食短缺、物资匮乏,致使民众的购买力极低,许多商品的价值皆不到一枚半两钱,故称“秦钱重难用”。于是,刘邦下令允许民众自行铸造质量更轻的钱币。其实,自秦朝以来,民间铸币的现象一直屡见不鲜,只是为秦律所明确禁止,刘邦此次下令不过是在法律上认可了这种行为,故称“约法省禁”,即简化秦朝的法律,放宽秦朝的禁令。“一黄金一斤”,是指将黄金的计量单位由秦时的一溢(二十四两)改为一斤(十六两)。刘邦的这项货币政策,导致了极其严重的通货膨胀。那些不守法令、唯利是图的商人通过囤积居奇来操纵市场,以致物资和粮食的价格飞涨,米价涨到一石一万钱,马价涨到一匹一百金。

《汉书·食货志》记:“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这与《史记·平准书》的记载基本一致,只是多一“荚”字。《史记·平准书》又记:“至孝文时,荚钱益多,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集解于“荚钱”处注:如淳曰:“如榆荚也。”《汉书·食货志》记:“孝文五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据此,后世学者多认为,刘邦下令铸造荚钱,其钱因轻如榆荚而得名。至汉文帝时,因荚钱太轻而铸较其更重的四铢钱,故推算荚钱为三铢钱。实际上,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盖自高帝、高后至文帝时期所铸铜钱,无论其真实重量是三铢、四铢,还是八铢,钱上所刻文字皆为“半两”,而半两即为十二铢。换句话说,重如其文的秦半两是名副其实的,重不如其文的汉初半两是名不副实的,而这对于以接替秦朝的汉朝统治者而言,显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所以,民众抱怨刘邦时期所铸钱币太轻,轻得像榆荚一样能飞起来,故称其为“荚钱”,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汉朝的统治者,绝不可能称自己治下所铸的钱币为“荚钱”,这等于是往自己脸上泼脏水。

因此,《史记·平准书》先记高帝“更令民铸钱”,后记“至孝文时,荚钱益多”是合理的,而《汉书·食货志》先记高帝“更令民铸荚钱”,后记“孝文五年,为钱益多而轻”则似有不妥,盖必定是先有高帝令民铸钱,以至于轻钱泛滥,才会有在文帝时被称作荚钱,岂有在高帝时就下令铸造荚钱的?且据近些年来的考古发现,西汉初年的铜钱大小不一、轻重各异,重者2克,相当于三铢,轻者0.3克,相当于半铢,上面却又都刻着“半两”的字样,可见在刘邦执政时期的币制混乱,又怎么可能自己给这些钱币统一命名为“荚钱”呢?

吕雉专权时期,汉朝经过十余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较大恢复,客观上具备了统一币值的基础。吕雉为提升自身的政治威望,为将来的以吕代刘奠定基础,主观上亦有统一币值的需求。于是,在高后二年推行八铢钱。八铢钱虽然仍是重不如其文,但较三铢、甚至不及三铢的荚钱,其重量已有大幅提高,这对于平抑物价是有显著作用的。

【原文】癸丑,立襄成侯山为恒山王,更名义。

【白话】癸丑日,立襄成侯刘山为恒山王,将其更名为刘义。

公元前185年 丙辰

高皇后 三年

【原文】夏,江水、汉水溢,流四千余家。

【白话】夏季,长江、汉水泛滥,淹没四千多户人家。

【原文】秋,星昼见。

【白话】秋季,白昼出现星辰。

【原文】伊水、洛水溢,流千六百余家。汝水溢,流八百余家。

【白话】伊水、洛水泛滥,淹没一千六百多户人家。汝水泛滥,淹没八百多户人家。

公元前184年 丁巳

高皇后 四年

【原文】春,二月,癸未,立所名孝惠子太为昌平侯。

【白话】春季,二月,癸未日,立所谓孝惠帝之子的刘太为昌平侯。

【原文】夏,四月,丙申,太后封女弟媭为临光侯。

【白话】夏季,四月,丙申日,吕后封其妹吕媭为临光侯。

【原文】少帝寖长,自知非皇后子,乃出言曰:“后安能杀吾母而名我!我壮,即为变!”太后闻之,幽之永巷中,言帝病,左右莫得见。太后语群臣曰:“今皇帝病久不已,失惑昏乱,不能继嗣治天下;其代之。”群臣皆顿首言:“皇太后为天下齐民计,所以安宗庙、社稷甚深。群臣顿首奉诏。”遂废帝,幽杀之。五月,丙辰,立恒山王义为帝,更名曰弘,不称元年,以太后制天下事故也。以轵侯朝为恒山王。

【白话】前少帝逐渐长大,自己知道不是皇后所生的儿子,遂出言道:“皇后怎么能杀死我的母亲而后以我为名义上的儿子!等我长大后,一定要报仇!”吕后听说此事,便将前少帝幽禁在永巷中,对外宣称前少帝得病,左右皆不得见。吕后对群臣道:“现在皇帝久病不起,神志不清,思维混乱,不能再继承宗庙以治理天下,需要找人替代。”群臣皆顿首道:“皇太后为天下百姓计,对于安定宗庙社稷考虑深远,我们都顿首奉诏。”于是,废黜前少帝,将其幽禁杀害。五月,丙辰日,立恒山王刘义为帝(史称“后少帝”),改名为刘弘。即位后不称元年,因为天下是由吕太后临朝称制。立轵侯刘朝为恒山王。

【姚注】

①寖(jìn),通“浸”,逐渐。

【原文】是岁,以平阳侯曹窋为御史大夫。

【白话】这一年,任命平阳侯曹窋为御史大夫。

【原文】有司请禁南越关市铁器。南越王佗曰:“高帝立我,通使物。今高后听谗臣,别异蛮夷,隔绝器物,此必长沙王计,欲倚中国击灭南越而并王之,自为功也。”

【白话】有关官员奏请禁止在面向南越的关市交易铁器。南越王赵佗道:“高帝立我为王,互通使臣物资。现在高后听信谗言,将我们视作蛮夷,断绝器物往来,这必定是长沙王的计谋,企图依靠中原,消灭南越而后在两地称王,以为自己的功劳。”

【姚论】张家山汉简之《二年律令·津关令》记:“其令扜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器、铁。其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二年,即高后二年。由此可见,就在吕雉下令推行八铢钱的当年,又下《津关令》以禁止金、铜、铁等金属物资流出关中。两者之间,显然是存在极强关联的。姚尧推测,吕雉明令将金属物资集中于关中,是为了改革币制而巩固政权,其用意并非是特别针对南越。可是由于交通不便而信息不畅,致使南越王赵佗以为吕雉是听信长沙王的谗言而更改刘邦既定的国策,企图通过断绝器物的贸易战来削弱南越,以达到最终消灭南越的目的。

公元前183年 戊午

高皇后 五年

【原文】春,佗自称南越武帝,发兵攻长沙,败数县而去。

【白话】春季,赵佗自立为南越武帝,发兵去攻打长沙国,接连攻破几个县城而后离去。

【原文】秋,八月,淮阳怀王彊薨,以壶关侯武为淮阳王。

【白话】秋季,八月,淮阳王刘彊去世,立壶关侯刘武为淮阳王。

【原文】九月,发河东、上党骑屯北地。

【白话】九月,征发河东、上党郡的骑兵驻守北地郡。

【原文】初令戍卒岁更。

【白话】首次下令戍卒满一年后可以轮换。

公元前182年 己末

高皇后 六年

【原文】冬,十月,太后以吕王嘉居处骄恣,废之。十一月,立肃王弟产为吕王。

【白话】冬季,十月,吕后因吕王嘉在日常生活上骄纵放肆,将其废黜。十一月,立吕肃王吕台的弟弟吕产为吕王。

【原文】春,星昼见。

【白话】春季,白昼出现星辰。

【原文】夏,四月,丁酉,赦天下。

【白话】夏季,四月,丁酉日,大赦天下。

【原文】封朱虚侯章弟兴居为东牟侯,亦入宿卫。

【白话】封朱虚侯刘章的弟弟刘兴居为东牟侯,令其入宫宿卫。

【原文】匈奴寇狄道,攻阿阳。

【白话】匈奴入侵狄道(今甘肃临洮),攻击阿阳(今甘肃静宁)。

【原文】行五分钱。

【白话】推行五分钱。

【姚论】

高后二年,吕雉推行八铢钱,但这项改革很快就以失败告终。究其失败的原因,主要应该是未能禁止荚钱的流通。

1560年,英国金融家托马斯·格雷欣提出劣币驱逐良币法则,亦称“格雷欣法则”,意指在复本位货币制度下,人们倾向于用实际价值更低的“劣币”交易,而将实际价值更高的“良币”收藏,致使良币逐渐被劣币驱逐出市场。以高后八铢钱而言,由于其价值远高于荚钱,故而人们倾向于将八铢钱收藏,而用荚钱作为日常交易。更有一些投机分子,会将八铢钱暗自销毁,改铸成荚钱以套取巨额利益。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八铢钱逐渐退出流通市场,市场上依然是荚钱在流通。于是,吕雉在高后六年实施第二次币制改革,推行五分钱。

关于“五分”的含义,后世学者主要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五分是指长度,即铜钱的直径,如唐朝杜佑《通典》记:“径五分,所谓荚钱。”第二种说法认为,五分是指重量,即五分之一两,亦即4.8铢。第三种说法亦认为,五分是指重量,但不是一两的五分之一,而是秦半两的五分之一,即2.4铢。对此,姚尧更倾向于认同第三种说法。盖《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记:“(武帝建元)五年,行三分钱。”《汉书·武帝纪》记:“五年春,罢三铢钱,行半两钱。”《汉书·食货志》记:“今半两钱法重四铢。”由此可知,武帝时期的三分钱就是四铢钱,四铢为半两的三分之一。同理,高后时期的五分钱,亦当为半两的五分之一。这样一来,高后五分钱在重量上向刘邦荚钱回归。毕竟,如果中央不能禁止“劣币”的流通,则“良币”终将难以逃脱被驱逐的命运。

那么,为什么吕雉没有禁止荚钱的流通呢?是因其不能呢,还是因其不为?

《汉书·食货志》记:“孝文五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币。”由此可知,在文帝五年之前是禁止民间铸钱的。又因刘邦执政期间曾放任民间铸钱,故禁令必定发生在吕雉主政期间。另据《史记·吴王濞列传》记:“会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吴有豫章郡铜山,濞则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此亦再次印证吕雉主政期间明令禁止民间铸钱,故吴王刘濞招募天下亡命之徒前来盗铸以牟取暴利。加之煮海水制盐,致使吴国不用征收赋税而富足丰饶。

对于吕雉禁止民间铸币的时间,后世学者主要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是在高后二年,即吕雉推行八铢钱之时。第二种说法认为是在高后六年,即通过对八铢钱推行失败的反思,认为非禁止民间铸币不能改革币制,这才在推行五分钱时下此禁令。这两种说法历来争论不休,却又一直缺乏直接证据。直至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人们才在《二年律令·钱律》中找到了多条关于盗铸受刑的律令。如“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意即盗铸及协助盗铸铜钱者,一律处以死刑。知情不告者,受连带责任。再如“智人盗铸钱,为买铜、碳,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与同罪。”意即明知他人盗铸铜钱,却助其购买材料或流通市场者,与盗铸者同罪。又如:“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桀二人,隶臣妾、收入、司空三人以为庶人。”意即捕获盗铸及协助盗铸铜钱犯有死罪者一人,可以提高一级爵位。若无意提高爵位,亦可用于豁免罪人。

由此可见,当吕雉于高后二年推行八铢钱时,是以严刑峻法来禁止盗铸的。奈何彼时中央集权的程度不够,致使法令在实施过程中遭到来自吴王刘濞这些诸侯藩国的强力挑战,最终不得不宣告失败。

【原文】宣平侯张敖卒,赐谥曰鲁元王。

【白话】宣平侯张敖去世,赐谥号为鲁元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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