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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协管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受委派从事现场查看工作,可认定系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

 见喜图书馆 2022-01-04

这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公务的刑事通知书,最高法在立案审查这个刑事案件过程中,明确认定协管员系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这一标志性认定,是对全国范围内执法机关辅助人员所从事工作公务性质的权威解读。

注意,本文妨害公务犯罪侵害的对象是三名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协管员

这三名协管员肯定没有所谓的“执法证”。

这三名协管员“执行公务”也没有正式执法人员带领。

案件起因是,留光眉的汽车维修店属于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在前期工作中,留光眉坚决表示不会自愿拆除,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相关部门协调会上决定对其强制拆除。

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依法向留光眉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现场查看行为系在外围进行,并未与留光眉接触,未有不规范之处,但却遭到留光眉以泼粪水的形式予以阻拦。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决留光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留光眉不服判决,上诉、申诉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统被驳回!其仍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改判他无罪。

妨害公务犯罪的嫌犯留光眉的告状的理由是:执法人员是临时雇佣人员,主体不适格,且执法过程不规范,现场查看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执行公务;留光眉说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啧啧啧,你听听,留光眉拿狡辩当正义也是没谁了!

而最高法就是最高法!中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做出的经典判决,很值得执法和司法机关深度收藏,并在执法实践中参照适用。

——关于留光眉提出的“执法人员是临时雇佣人员,主体不适格”理由

最高法反驳说,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徐聪民、刘旭杰、潘迥等人虽系该局协管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受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派从事拆迁前的现场查看工作,可认定三人系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

——关于留光眉所说的“执法过程不规范,现场查看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执行公务”理由

最高法反驳说,现场查看行为作为强制拆除的前期工作,属于该职务行为的一部分。


——关于留光眉说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理由


最高法反驳说,经查现场监控视频,留光眉在向协管员泼粪水之前对外进行了观察,用店内脸盆装好粪水,端到店外向执行公务的协管员刘旭杰等人泼去,得逞后立即返回店里装粪水欲再次泼向执行公务人员。当脸盆掉在地上后,留光眉到隔壁拿上水瓢装上粪水,并追向公务人员(协管员)再次实施泼洒行为。现场监控视频客观反映留光眉多次积极泼洒的过程,所以,留光眉申诉提出自己无主观故意纯属狡辩,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留光眉妨害公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


协管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受委派从事拆迁前的现场查看工作,可认定系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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