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应建立项目验收档案、存档备查。
验收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决定。
(2)设计资料环境保护部分或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环境保护部分)。
(3)环境监理报告或施工监理报告(环境保护部分)(若有)。
(4)工程竣资料(环境保护部分)。
(5)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信息公开记录证明(需要保密的除外)。
(6)验收监测数据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等;自行开展监测的,应留存相关的采样、 分析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等;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还应留存委托合同、责任约定等关键材料。
(7)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协助开展的,可留存验收工作组单位及成员名单、技术专家专长介绍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