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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承包人提交有发包人预算员签字的防水工程审核表向发包人主...

 文豪学者 2022-01-06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防水工程款数额。
万佳公司(承包人)主张,防水工程为甲方分包工程,风情园公司应付防水工程款数额应当采用鉴定报告甲方分包情况下的防水造价。
风情园公司主张防水工程为万佳公司直接分包,风情园公司确认的单价只作为该协议双方结算的依据,不能作为本项目工程价款鉴定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万佳公司提交的《南通防水工程审核量汇总表》不仅列明了各施工部位的防水材质、数量、合同单价、合价,还列明了审核量、审核合价,因此该表既包含了施工单位的报价,也包含了建设单位审核后的确定价,而风情园公司的预算员仇国斌及诚信防水队牛全中在该汇总表上签字,应视为风情园公司对防水工程单价和工程量的确认,万佳公司与诚信防水队据此结算并向其支付防水工程款,风情园公司与万佳公司之间亦应据此结算,风情园公司应向万佳公司支付的防水工程款数额为9,220,921.84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有关防水工程款数额问题。
2012年4月3日《施工承包协议》系万佳公司与诚信防水队签订,约定由诚信防水队对民俗风情园商业街、民俗广场、回迁楼、6+1地下室及屋面防水工程分包施工。
工程款支付办法为“开发商付款至总包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总包单位扣除工程价款3.48%的营业税、2%的所得税及5%的管理费及配合费后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作业工程量自行与开发商确认,并把具有开发商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开发商公章的工程量确认单交予总包单位,同时开具与总包单位应付款相符的人工工资表及材料收据,否则总包单位不予付款。并每次总包单位付款时扣分包单位应得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由于风情园公司并非2012年4月3日《施工承包协议》的合同主体,《南通防水工程审核量汇总表》仅有风情园公司涉案工程项目工作人员仇国斌签字,并无按协议要求加盖的开发商公章,万佳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风情园公司有根据《南通防水工程审核量汇总表》进行结算的明确意思表示,不能仅因仇国斌签字就认定风情园公司有义务按《南通防水工程审核量汇总表》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款。
本院根据鉴定机构按照2011年施工协议及行业规定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防水造价为6,675,768元。

(2021)最高法民终739号 · 2021-10-19
#普法行动##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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