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产生、发展与类型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最终形成以下述现象为标志: 1、国家的产生。法与国家是两个互相联系的概念,两者互为标志,相互作用。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二、法的历史类型 1)社会主义法是以 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2)社会主义法是以 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所具有的阶级性与之前的法的阶级性的内涵有天壤之别,因为法的阶级性和法的人民性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生了质的变化 3)社会主义法是 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作为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它必然是人类法理文明史上所有优秀成果的继承和发展。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两大法系 (1)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中的法的正式渊源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的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2) 法律结构不同。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构成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而在英美法系中,其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发展起来的。 (3) 法官权限不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 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属于纠问制诉讼,奉行职权主义;而在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则采用对抗制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 ①选择题;名词解解释: ②简(答)述题: 素材来源 |闫相国申硕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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