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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已过追征期,税款滞纳金不予追征?违法行为已满五年,不予罚款?

 雨送黄昏xzj 2022-01-10

案例一、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4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姜某某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12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北区***户)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我局多次拨打你电话,为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你与焦洁敏于2016年5月6日将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楼网点二层(规划用途商业)约350平方米进行出租,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收取50万元,2016年8月30日前收取29万元,以后每年于3月6日前收取租金。

3、上述房屋出租,焦某某于2016年5月实际收取租金50万元,2016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29万元,2017年3月实际收取租金40万元,2017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39万元,2017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75万元。上述房产你与焦洁敏各占50%,上述租金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4、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限期内提供合法、有效出租房屋收入申报纳税凭证以及出租房屋维修支出凭证,截止目前你未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5、经查询,市南区燕儿岛路****层(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号)房产原值为7133824.00元,上述出租部分住房原值为2396842.15元,但未查询到上述房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或容积率。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应补缴2016年5月增值税11904.76元,应补缴2016年8月增值税6904.76元,应补缴2017年3月增值税18809.52元,应补缴2018年3月增值税17857.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应补缴2016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3.33元,应补缴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33元,应补缴2017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16.67元,应补缴2018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50.0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你应补缴2016年5月教育费357.14元,应补缴2016年8月教育费207.14元,应补缴2017年3月教育费564.29元,应补缴2018年3月教育费535.71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应补缴2016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38.10元,应补缴2016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38.10元,应补缴2017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376.19元,应补缴2018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357.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因你未提供其租赁房屋产生的修缮费用等相关涉税资料,故对你租赁收入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的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因此,你应补缴2016年5月个人所得税4761.90元,应补缴2016年8月个人所得税2761.90元,应补缴2017年3月个人所得税3809.52元,应补缴2017年8月个人所得税3714.29元,应补缴2018年3月个人所得税714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的规定,你应补缴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房产税明细如下:

序号 所属期 税额 序号 所属期 税额 序号 所属期 税额

1 2016.5 14381.05 6 2017.4-6 11285.71 11 2018.5-6 7142.86

2 2016.6 3761.90 7 2017.7-9 11285.71 12 2018.7-9 10714.29

3 2016.7-9 11285.71 8 2017.10-12 11285.71 13 2018.10-12 10714.29

4 2016.10-12 11285.71 9 2018.1-3 11285.71 14 2019.1-3 10714.29

5 2017.1-3 11285.71 10 2018.4 3761.90 15 2019.4 3571.43

同时,对于上述房产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及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房产税,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租赁情况据实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应补缴2016年5月印花税203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的规定,你应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出租住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无法确定上述出租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及容积率,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1988)国土〔籍〕字第189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按日加收上述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追缴的2016年5月、2016年8月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2016年5月、6月房产税及滞纳金,2016年5月印花税及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例二、违法行为已经超五年,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1〕54号

海口兴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620061269):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1〕10号)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不罚〔2021〕1号)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1997年03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1998年12月11日与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取得谭文风圮水库西侧的宗地,土地面积1,299,634.00平方米,出让金为每平方米3.81元,合同总额为4,951,605.54元。

你公司在2007年9月7日将上述土地全部转让给海南骏信实业有限公司,三宗土地面积共1,299,634.67平方米,转让价格为为每平方米45元, 共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58,483,559.00元。

你公司2007年9月25日通过提供虚假的琼山府函〔2000〕174号文件给海口税务局申报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增土地成本87,6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四项“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第七条第四项“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 的规定:

1.该公司转让〔琼山籍国用(2001)字第21-0084号〕地块,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217,995.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9,809,775.00元,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30,560.00元,缴纳与转让土地有关的营业税490,488.75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9,048.88元,土地扣除金额合计1,370,097.63元,增值额8,439,677.38元,增值率为615.99 %,适用增值税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584,272.26元,已缴0元,少缴土地增值税4,584,272.26元。

2.你公司转让〔琼山籍国用(2001)字第23-0001号〕地块,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266,915.93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12,011,216.00元,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16,949.00元,缴纳与转让土地有关的营业税600,560.8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056.08元,土地扣除金额合计1,677,565.88元,增值额10,333,650.12元,增值率为615.99 %,适用增值税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5,613,042.01元,已缴0元,少缴土地增值税5,613,042.01元。

3.你公司转让〔琼山籍国用(2001)字第21-0083号〕地块,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814,723.74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36,662,568.00元,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104,097.00元,缴纳与转让土地有关的营业税1,833,128.4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83,312.84元,土地扣除金额合计5,120,538.24元,增值额31,542,029.76元,增值率为615.99 %,适用增值税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7,133,029.47元,已缴0元,少缴土地增值税17,133,029.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交土地增值税合计27,330,343.74元,是偷税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07年9月7日签订合同,将上述土地全部转让给海南骏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58,483,559.00元。你公司通过提供虚假的琼山府函〔2000〕174号文件给海口税务局申报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增土地成本87,6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八条第二款“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第十二条“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199号)第二条“……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现定的标准执行……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16%”规定,由于不能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其所得税成本,按规定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你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你公司所属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16%,企业所得税税率15%。

你公司2007年转让三块土地取得收入合计58,483,559.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403,605.42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03,605.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403,605.42元,是偷税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法追缴你公司少缴土地增值税合计27,330,343.74元、企业所得税1,403,605.42元,合计28,733,949.1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对你公司少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具体金额以“金税三期”系统自动计算结果为准。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不予处罚决定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超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696****;联系地址:海口市**路**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人:陈女士、吴女士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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