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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这起取得虚开发票案,税务处理另辟蹊径!

 湖经松哥 2023-05-06 发布于湖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 (2020)2062号

深圳市光明区永鑫纸品厂:(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728581450H)

我局( 所 )于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 5月29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厂取得广州诺辉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1420838、11420839,发票金额合计:199,088.89元,税额合计:33,845.11元,价税合计:232,934.00元。

你厂已于所属期2016年08月将33845. 11元做进项转出处理。

你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造成所属期2015年11月 、12月合计少缴增值税33, 845. 11元 。

你厂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15年11月、12月合计少缴城市维护 建设税2,369.16元、教育费附加1,015.36元、地方教育附加676.91元。

你厂取得上述发票涉及的货款至今尚未支付,上述应付货款属无法偿付款项,应结转未结转营业外收入232,934.00元,违反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15年度你厂投资者陈士庆少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3,367.02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追缴你厂所属期2015年11月.12月合计少缴的增值税33,845.11 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69.16元,并加收滞纳金。由于你厂已于所属期2016年8月作进项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此不再追缴增值税款及附加税费,对未按期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加收滞纳金4,548.02元、318.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追缴你厂投资者陈士庆2015年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3,367.02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曰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 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六月九曰


说明:信用中国网站显示,深圳市光明区永鑫纸品厂为个人独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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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在税务稽查中,被查对象取得虚开发票的案件很常见,当然大部分的被查对象是公司,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无论是国税发〔2008〕88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均明确规定了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税务处理时应对其作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但该备查对象是个人独资经营企业,其取得的虚开发票,理论上讲也不应该做税前扣除。但奈何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相关明确规定,所以以凭证不合规进行纳税调增,没有充足的政策支撑。

该案例中税务机关另辟蹊径,没有在凭证不合规的问题上纠结,而是指出货款至今尚未支付,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做营业外收入,从而计算了该投资人少缴的个人所得税。

不能不说,这个思路还是挺新颖了,解决了个税计算中扣除凭证没有明确规定而带来的困境。

案例来源:税捷;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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