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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正确的途径取得发票l

 昵称3605822 2010-10-29

  

 
前言: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经常发现纳税人由于不懂得发票管理政策,出现了白单列支、不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取得了假发票,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从而被补税罚款,蒙受了不应该有的损失。那么,纳税人应该怎样取得发票才是正确的呢?
第一、什么是真实、合法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但在实务中,经常会被一个问题所困惑,就是经济事项发生后到底应该取得什么样的票据才算是真实、合法的?真实、合法的凭证,应该符合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凭证要真实,即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二是凭证要合法,应该根据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据以确认的凭证,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真实、合法的凭证包括(1)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2)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例如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3)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例如根据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时,应由相应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境外费用售付汇凭证等(4)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支出时,根据工人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合同,考勤表进行确认。
第二、为什么说发票是最重要的凭证。
 
1.中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发票在中国非常重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等。对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和农产品收购单位应该开具的合规票据是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专用(普通)发票,凭此类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单纯使用自制的收购凭证,是不能作为入账凭证的。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付款方遗失手写填开式发票报帐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作为原始凭证。
  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时,如收款方有汇款银行、邮局凭证等旁证资料,可由收方开具曾开具有关发票的证明(加盖公章);如果收款方确实没有旁证资料,无法开具证明的,则由付款方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包括开票单位情况,发票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西方国家是"以个人收入控税",不使用发票。
那么,从国外取得的收据凭证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
3. 但是,不是所有经济往来的收入都需开具发票
(1)外地企业在珠海设立办事处,企业为办事处划拨资金(划拨开办费、筹建资金)办事处是否要开发票?
(2)某企业上年度的业绩较好,其总公司决定划拔一笔奖励金到该企业帐户,以奖励该企业的先进班组以及先进个人,总公司划拔的奖励金业务是否要代开统一发票?
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上述企业只是取得了总公司的划拔款,并不具备以上前提,因此该企业取得该划拔款时不需开具发票。对纳税人发生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的业务往来结算,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税法规定的"真实、合法凭证"来处理。
 
第三、确认是取得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
 
1. 国税和地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总体把握
销售货物的是国税发票,提供服务的是地税发票
3. 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4.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指同一笔业务的两个不同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165)号文件明确了划分标准:凡是与销售软件产品一同发生的一并收取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混合销售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而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不征收增值税。该规定非常人性化,符合税法的原理,非常容易让纳税人接受。
必然会失败的案例:某软件开发企业专业开发和生产银行管理软件产品,产品每套价格100,000元。该公司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要求财务部门进行税收筹划。公司财务部门经过努力,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方案:将100,000元分解成两部分,软件价格20,000,开具国税部门产品销售发票;收取服务费80,000元,开具地税部门的服务费发票。公司如此做的目的就是使20,000元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80,000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将80,000元收入由17%的增值税变成了5%的营业税,减轻税收负担。
 这种税收筹划, 软件开发企业可能会得到地税部门默许,但国税部门肯定是坚决不同意的。国税部门如果发现**银行得到了地税部门的服务费发票,国税部门肯定会认为这属于价外费用,应合并到销售额缴纳17%的增值税,国税部门可能会对**银行处以少缴的增值税一倍以下的罚款。
总结:购买软件产品一同发生的一并收取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混合销售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收取国税部门产品销售发票;而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不征收增值税,收取地税部门的服务费发票。其中的"培训费"只有在企业获得了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社会办学资质后,方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一般的企业培训费按5%服务业开票。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兼营是指两笔不同的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5.国税发[2002]117号文(注意仅适用于建筑企业,非常重要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劳务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 (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 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
(1)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117号文所说的企业应有的建筑资质,只适用于是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该文改变了财税字[1994]026号文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使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但只要符合国税发[2002]17号文规定的两个条件,也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注意不是塑钢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总结:
"两个条件一个范围",非常严格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取得两张发票:一张普通销售发票和一张建筑业发票,不符合条件的只有一张普通销售发票,注意绝对不可以是一张建筑业发票(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如果是一张建筑业发票,将会导致对方少缴增值税,国税局不会答应。(例如购买并安装设备)
6. 财税[2005]165号文(非常重要的文件)
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则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应该征收营业税。供暖企业、供水企业、供气企业向新开发的小区住户收取的增容费、入网费等应该征收营业税

第四、确认是取得本地发票还是外地发票

判断取得本地发票还是外地发票的标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也就是说,纳税地点在本地(即劳务发生地珠海)就要取得本地发票;纳税地点在外地(即机构所在地,假定在外地)就要取得外地发票。(注:机构所在地在本地的就要取得本地发票)。
 
1.增值税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假定在外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假定在外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营业税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总体把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般是机构所在地,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般是劳务发生地,是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6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正税款,是一种补救的措施而已. 纳税人没有选择纳税地点的权力。
4.几种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016号
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
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  财税[2006]177号
三、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怎么理解跨省工程?
如果北京的建筑公司承揽了珠海中行的建设工程,那么珠海中行可以是扣缴义务人,珠海中行代扣的税金是不是要坐飞机到北京地税局为其申报纳税?
要深刻理解跨省工程这个概念,什么是跨省工程?跨省工程指的是一项工程本身在地域上同时刚好跨了两个或者多个省份的边界(例如高速公路),对于这种工程,纳税人需要回机构所在地纳税. 作为跨省工程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原先是向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缴纳,现在变更为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缴纳.
**银行不可能存在跨省工程。
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异地施工,比如北京的建筑公司到珠海市施工,那么北京的建筑公司该项目的营业税毫无疑问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珠海市缴纳。
 
总结:
(1)两种特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营业税在单位机构所在地纳税地点的有:(1)运输,(2)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3)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4)电信,(5)设计,(6)网络培训、调试、检测
(7)跨省工程
以上的情况可能会取得外地发票。
接受劳务的企业取得了在外市开具的劳务发票,税局是否认可?劳务发生地税局有权进行处罚吗?
要看具体情况。以上的7种情况可能会取得外地发票,税局认可,不能处罚.
其他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 劳务发生地税局可以处罚,起码可以按不按规定取得发票处罚;也可以按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也按未申报行为进行处罚;异地施工的也可以按未代扣代缴就要被罚款0.5_3倍等等。
 
第五、确认地税营业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税目、税率是否正确。  
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发布
一、交通运输业 (3%)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2007年1月1日起,《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发票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进项,交通运输业发票很值钱。2004年以前,虚开运输业发票很疯狂,交通运输业发票很多是虚开的,还有假发票。2004年进行了全国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现在对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审查非常严格,国地税要进行票表比对。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明确:"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申报进行审核。审核时工作人员要首先读取其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与其营业税申报表填报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即"票表比对"。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 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陆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9号内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澳门企业在内陆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陆给予的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
二、建筑业(3%)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已经使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简称《建筑业发票》),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已经使用税控机打印发票,地税代开的建筑业发票也是电脑打印的,建筑业发票已经没有手写发票。
重点:外地建筑公司的发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  财税[2006]177号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非常重要,不代扣代缴就要被罚款)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因此,对外地建筑公司要代扣代缴税款,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怎么代扣建筑营业税的税款?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价值是建筑安装工程企业营业额的重要组成部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财税字[1995]045号也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例如:某工程原材料款80万,人工费20万,如果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只代扣营业税(80+20)*3.3%=3.3万税款;如果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还要代扣(80+20)*2.25%=2.25万的预征所得税。
不代扣代缴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牢记:对外地建筑公司必须要代扣代缴税款,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接受外地发票。如果接受外地假发票,后果比较严重。
澳门的建筑公司的处理:营业税肯定要交的,企业所得税要看是否超过6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陆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54号)第五条 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 1)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 2 ) 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
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一)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甲方供料"工程注意不要重复多列成本
 
"甲方供料"工程是指工程材料由自己提供,施工单位(已方)仅以人工价款进行投标,双方只以中标的人工价款为工程造价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在珠海中行提供部分材料情况下,建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肯定是包括材料工程全额,但在开具建筑发票时,却应剔除甲供料金额。如果建筑企业开发票是含有材料的,而珠海中行提供材料是也已将材料发票入帐,这样就会造成珠海中行重复列支材料成本的情况.例如:珠海中行自己提供工程材料价值80万,人工价款 10万,计税营业额为80+10=90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发票金额并不一定等于计税营业额,这里的发票金额应该是10万,如果筑企业开发票金额为80+10=90万,加上80万的工程材料发票,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就变为90+80万,多记了80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发票金额并不一定等于计税营业额,这里的发票金额应该是10万,而计税营业额为80+10=90万。因此,应该取得的是金额为10万的发票,如果取得的是90万的发票,也可以,但在固定资产的入帐时注意要减去80万。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1.注意:安装是指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不包括销售设备,要区别混合销售。
2.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从合同判断),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但是,已经有文件规定营业额不应包括部分设备价值。
财税[2003]16号文十三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作了重大变化,明确规定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其中特别列举了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规定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而对于其他建筑工程的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72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列举如下:
a、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b、电梯、空调设备、锅炉;c、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d、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3. 特别强调:销售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不属于安装,属于混合销售。
例如,购买一批监控设备的价值80万,安装费10万,合同金额90万,计税的营业额为80+10=90万,安装企业先购买监控设备,再销售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应交增值税,正确是收到一张普通销售发票。但是,现实中,经常是收到一张90万的建筑业发票,收到一张90万的建筑业发票到底可不可以?
再问如果是安装完毕,后续的更换电池或是探头一类的,应开建筑票还是服务票?这时属于售后服务了。


4.《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7号
    (1)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例如1000万的设备就要按50万的征劳务费的税)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可依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149号)第一条1、2项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要超过6个月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进口机器设备记得要有劳务费发票。可见,发票的风险无从处不在。
(三)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因此,**银行可以采取自行采购原材料和设备进行装饰,可以只签定清包工形式的装饰劳务,可以只取得装饰工程公司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发票。
(五)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目前市场上园林绿化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是经营花、草、盆景、园艺植物培植,绿化工程、场地维护保养、花木租赁及病虫害防治等,经营范围广。
绿化园林工程,这类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园林绿化公司承接涉及建筑业务的绿化工程时,不论是否建有花卉种植场,均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5%)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1)、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二)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3%)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经常不开发票给客户,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
(一)邮政
订阅报纸、杂志、邮购书刊等,应该以邮政部门、杂志社、出版社等开具专用收据或正式发票为入账原始凭证,同时附订阅报刊的清单和审批单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决不得以杂志、报纸征订单上印刷的征定单为报销凭证,上面虽然印着可以"凭此作为报销凭证",但这是违反税收法规的,税务机关发现是要处罚的。


 
(二)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3%)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一)文化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
   2.播映。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1.广东省有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如广州的教育培训公司收取培训费时,可以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也可以手工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
2.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比较新的职工教育经费文件: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计提基数为"工资总额"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来掌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允许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符合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严禁挪作他用。
明确了"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以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该会跟进。 
(二)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5%- 20%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 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发布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服务业(5%)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广东省有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例如广州市从2006年1月1日起,包括娱乐业、饮食业、其他服务业、装卸搬运业、文化体育业、车辆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旅店业、仓储业、租赁业等行业正式启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从2004年1月1日起,珠海市已经使用税控机打印的服务业娱乐发票。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旅店开的会议费,要有证明资料。


(三)饮食业  
 饮食业发票的问题是使用假发票和使用他人发票。还有就是不给客人发票。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1. 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组织旅游活动。
财税[2004]11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强调:本文主要针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征税,非营销人员(例如3.8节活动,党员活动等)不征税。
本项目的重点不在发票,而在决策文件和参加人员名单,即:到底是谁去旅游?
2. 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9号
一、 目前,有的旅行社为方便游客、优化服务,采取了收取异地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含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 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为防止游客用返程机车船票在所在单位报销,出现同一笔费用在税前重复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发现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2)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1.房屋租赁还要交12%的房产税,房屋租赁的税负非常重,因此,房屋租赁的公司是很不愿意开正规的服务业娱乐发票给客户的。房屋租赁的公司很可能开假发票,或者故意搞乱税目,摘要不写租赁,按其他服务业开票,企图偷逃房产税。不要接受摘要不写租赁,按其他服务业开票的实际是房屋租赁的发票。如果接受了,就会导致对方少缴12的房产税。租赁业以前是假发票的重灾区。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条"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所以对于出租方只要能提供必要证明资料(房产权属证明资料、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会议纪要或者决议等),就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金。而相应的承租方也应该分期列支租赁费用,注意收款收据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凭证的。


3.特别提醒:花木租赁行为,实质是园林公司将其拥有的花卉、盆栽等植物提供给客户摆放并定期进行管理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花木租赁行为不可以收绿化园林工程的发票(少了2个点)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2006年5月22日  国税函[2006]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三问: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
定交纳房产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095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
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1.广告业要要交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负比较重,因此假发票比较多。从2004年1月1日起,珠海市已经使用税控机打印的服务业娱乐发票,广告业也是使用服务业娱乐发票,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从2004年1月1日起,珠海市已经没有手写版的广告业专用发票。
2.制造广告牌的,该交什么流转税?
    (国税、地税)对税法是有不同的解释,到底应以什么为准?
(一)问:我是一家装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我公司受某公司的委托,为其制作了一批广告牌。由委托方自行摆放,请问这部分收入该如何申报税款? 
   国税答:制作广告牌取得的收入如何申报缴纳税款,首先要区分广告业和广告美术业这两个概念。《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广告业的定义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而广告美术业是制作者利用其美术专长为客户加工、制作物品的业务。 
对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按照他们所提供的广告设计方案加工制作路牌、广告牌、灯箱的行为,不属广告业,而应是广告美术业的范畴。
这是因为,在整项广告活动中,仅仅是作为路牌、灯箱、广告牌等物品的制作者,至于广告策划和发布都是由客户或客户委托的广告公司来完成的。
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制作的路牌、灯箱、广告牌等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征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二)问:广告公司为客户制作路牌、宣传栏、横幅,由客户自行摆放,取得收入应如何征税?
地税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因此,广告公司从事路牌、宣传栏、横幅、喷字服务,应按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制造广告牌的,属混合销售的,处理的认识.
1、混合销售的概念.
混合销售,即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卖货,要交增值税,也有要交营业税的劳务收入,同一个购买方,由供货方作卖货、送货或安装的"一条龙服务。"如卖空调机,并代安装、运输,电讯局安装电话,卖电话机;建筑队卖给自已承建的工地的材料,购买方是同一人。
2、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同一笔业务的两个不同点,即一条龙服务)如何交税?
   A、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及商业批发、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全部要交增值税,空调机厂、商店,卖空调机,包安装、运输收的费用,全部交增值税。
   b、其他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则全部交营业税。
如电讯局安装电话,本来电话是货物,应交增值税,但电讯局不是以货物生产销售为主,全部交营业税;
     广告业自己设计并制作招牌、广告牌,(合同可以看出来)不是生产货物,全部交营业税。
(四)还有兼营行为(兼营是指两笔不同的业务):广告业制作招牌、广告牌,按图施工,交回客户摆放,是纯生产货物,但不负责设计或安装,兼营行为,如果划分清楚销售额,是分别交税,否则按税法规定全部交增值税。
假设有间装潢公司,制造广告牌,是纯按图制造,交回客户摆放(合同可以看出来),假设每个月的销售6万元(按单据可分出来,但有的是不开发票的,就只是估算有6万元左右的销售额.)这是应交增值税的行为;制造广告设计收入每月20万元,这是兼营业务,如果划分清楚销售额,是分别交税。(分别向国税、地税局交应纳税款)
   但是,这间装潢公司,账上没有不对销售额分别核算,没有划分清楚销售额,按税法规定全部交增值税。但公司没有向国税交增值税,而是全额交了地方税务局营业税。
问:能不能接受该装潢公司的地税服务业发票?
答:大胆接受!
因为制造广告牌的,该交什么流转税,(国税、地税)对此是有不同的解释。很明显,国税局的同志认为应全部征收增值税,地税局认为装潢公司从事营业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企业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特别提醒:制造广告牌的的费用,无论是取得国税的发票,还是地税的发票,都应该在业务宣传费列支,不属于广告费。
3.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广告业务(该广告在境外制做及发布),现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广告款项时应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将广告款项汇出境外?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广告款项(该广告在境外制做及发布)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以下审核资料: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呈批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单位)或身份证明(个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付汇合同(中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与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签定从事该项广告制作、发布等服务性劳务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能够准确划分该项劳务境内、外工作量的有关资料;(如果全部在境外完成,不征税)
  5、如按税法有关规定应予征税的,应一并提交有关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不予征税证明才能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申请办理上述广告款项汇出境外的其他有关手续。
(八)其他服务业(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核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1. 设计费可以取得外地发票,小心有假发票。
2.咨询费
支付(例如香港的公司)顾问费、咨询费有无代扣代缴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规定:"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是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凡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未设有代表结构的,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营业税税率为5%
企业所得税:对香港特区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根据《内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香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内陆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时,被视为在内陆设有常设机构,需在内陆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间不足6个月的,则不视为在内陆设有常设机构,无需在内陆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支付境外机构却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费,要代扣代缴税款。
4.特别提醒:花木养护、病虫害防治,球场的场地维护收入,是指园林公司利用自身的人员、技术,为客户的花木、园林提供保养、修护等服务,因此,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计缴5%营业税。为客户的花木、园林提供保养、修护等服务不可以收绿化园林工程的发票。(少了2个点)
八、转让无形资产(5%)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士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成文日期:2007-06-1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解读:这个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是很多企业在签订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合同后,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手续,导致税款推迟笔试库或漏征。该文件属于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只要是不动产的产权发生实质意义上的转让,不管有否办理产权登记,在税法上都要做为已转让来征收相应的税收。
该文件可能对**银行的为未理产权登记的待处理抵债土地使用权资产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个人建议,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该文件没有执行时间。
九、销售不动产(5%)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目前已 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简称《不动产发票》),虽然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设计是电脑打印,但目前仍然是手工开的。
  
十、差旅费、会议会、董事会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2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会、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人物、任务、支付凭证。
注意报销差旅费的人的名字与机票、住宿票上的名字是否一致。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费用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规定,如车船机票以及住宿等费用,取得合规票据就可以据实报销。而对于出差过程中差旅费补助(包括伙食补助和车船补助等)是按照实际出差的时间和规定标准计算后自行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填列。但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差旅费补助标准,税法上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广东省财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企业召开经销商会议,财务报销、入账依据必须包括证明材料这些内容,其中的支付凭证主要是指支付的食、宿、场地租赁以及购买相关物品所发生支出取得的凭证,需要正规发票等外部凭证,而不是自制凭证。
支付工资或销售提成时是采取报销差旅费的做法其实是雕虫小技。
会议费购买相关物品要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附有税收缴款书。
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八、转让无形资产(5%)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士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成文日期:2007-06-1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解读:这个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是很多企业在签订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合同后,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手续,导致税款推迟笔试库或漏征。该文件属于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只要是不动产的产权发生实质意义上的转让,不管有否办理产权登记,在税法上都要做为已转让来征收相应的税收。
该文件可能对**银行的为未理产权登记的待处理抵债土地使用权资产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个人建议,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该文件没有执行时间。
九、销售不动产(5%)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目前已 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简称《不动产发票》),虽然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设计是电脑打印,但目前仍然是手工开的。
  
十、差旅费、会议会、董事会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2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会、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人物、任务、支付凭证。
注意报销差旅费的人的名字与机票、住宿票上的名字是否一致。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费用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规定,如车船机票以及住宿等费用,取得合规票据就可以据实报销。而对于出差过程中差旅费补助(包括伙食补助和车船补助等)是按照实际出差的时间和规定标准计算后自行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填列。但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差旅费补助标准,税法上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广东省财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企业召开经销商会议,财务报销、入账依据必须包括证明材料这些内容,其中的支付凭证主要是指支付的食、宿、场地租赁以及购买相关物品所发生支出取得的凭证,需要正规发票等外部凭证,而不是自制凭证。
支付工资或销售提成时是采取报销差旅费的做法其实是雕虫小技。
会议费购买相关物品要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附有税收缴款书。
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十一、董事费
支付给外部董事的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性质,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项目代扣,是否应交营业税目前没有明确; 支付给在本单位任管理职务的(如经理等),应区分董事费收入和工资薪金收入,分别所属项目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入账凭证问题,由于营业税是否征收没有明确,所以可以自制的有领取人签字的凭证入账,还应附以明确的董事费支付标准等。
十二、劳务费
总体把握:请外单位的人干活要取得劳务费发票。
1.民工临时费用
经常会出现在市场上找了几位民工临时帮忙搬运货物等,付给每人劳务费若干,民工们各自打条领款。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经济行为,但严格地说民工打白条是不能入账的,有些企业用单位的工资表造表签字领款,也不符合规定,而规范的做法是由民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规定,代开这样的小额发票手续比较简便,只需要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并按规定当时缴纳相应的税款即可。
银行要注意达到起征点的要代扣个人所得税(800元以上)以及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100元,按期纳税的起征点5000元)等流转税,并将代开票时取得的完税凭证存查。
代开发票应纳的税款有营业税等流转税、费和个人所得税,但是要注意个人提供劳务营业税是有起征点的,起征点由省级税税务机关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每次收入额未达起征点不纳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个人所得税是有免征额的,免征额以内的部分要从收入额中扣除不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没有截止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3号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各地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2.请经济学家讲课,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
3.从劳务公司请工作人员目前非常流行,取得劳务费发票,直接记在营业费用,较好的解决了目前计税工资太低(1600)的情况,是目前比较实用的税收筹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求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并通过面试、笔试等手段选定了一批合格的求职者,但具体操作时不是直接与该批被录用的人员签订合同,而是通过劳动局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操作。
具体操作方式为:由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取费按照人员人数,费用标准(含保险费)等执行,各种保险费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

十三、.销售佣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2条规定: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支
.销售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2条规定: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支付给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的,则没有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支付佣金在所得税前可以列支吗?只有房地产企业委托代销支付的佣金等不得高于10%的比例。其他企业目前没有明确的比例限定且不征税. 佣金不用交营业税,也不用交预提所得税。要开具"售付汇凭证".开具时请带: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以及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等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凭佣金协议和银行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可以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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