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位粉丝朋友的留言,她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前不久收到了某税务稽查局开具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前期收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上游税收管理部门定性为“虚开发票”,后续应该怎么办? 不要慌,这是税务部门在提醒,企业需要关注增值税发票风险,按步骤配合稽查人员就可以了。 配合提供资料提供与涉案发票有关的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发票原件、业务合同原件、会计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如银行对账单)、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增值税申报表、勾选抵扣明细等。 配合检查询问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调查询问。 配合后续处理税务稽查后,确定涉及稽查补税或行政处罚的,税务稽查部门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务人员可持税收执法文书,登录电子税务局及时进行补缴税款、滞纳金。 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虚开,就不会存在滞纳金、罚款。 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1.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出,未来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允许增值税抵扣。 2.善意取得,不予加收滞纳金。 善意取得虚开的定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何证明?提前留存备查资料。 证明“善意”取得虚开的关键:证明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主要步骤有: 1、检查核对资料 检查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业务资料相符。 2、保存必备的业务、财务资料 发票原件、银行单据、购销合同、仓库验收记录、货物保管记录、发出领用单、购销双方往来邮件、货物照片等。 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心态。 遇到检查时,沉着冷静、有条不紊地描述事实。税务机关一般会判断,开票方及购买方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能否清楚解释事实,回答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那么,如果实在无法证明,被税务机关判定为恶意取得,后果有哪些? 《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不仅仅是专票,普票也有刑事责任。很多人认为虚开普票应该没什么关系,反正也不用来抵扣增值税,有这种想法很危险! 《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从源头加强取票风险的防范? 很多时候,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从结果上会直接认定是财务部主要责任,但问题产生的根源却是企业采购环节把关不严。 财务人员为此背锅,实属委屈,那么如何防范风险? 财务人员可以提出3个公司层面的建议,来保护自己并帮助公司更好地降低发票风险: 1.关注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 采购人员签订合同之前,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软件,查询对方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关注对方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近期诉讼。 关注对方企业是否存在成立时间短或停业多年后法人、投资方出现变更或者突然营业规模大增等异常情形; 采购人员应当关注合同价格是否存在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情况,切莫相信会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2.拒绝现金方式支付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拒绝现金方式支付。因为现金支付后,一旦对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开,一方面企业在资金流方面无法自证清白,另一方面,购进货物的成本支出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太大。 3.留存相关信息 合同履约完毕后,归档保存购销合同、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交货单据等原始资料,购销双方业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甚至经办人员照片等信息。 一旦存在虚开问题,既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企业是善意接受虚开,也可明确追责到对方单位个人,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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