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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周期律

 激扬文字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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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有周期的,它不是一直处于上升状态,有时候上升,有时候也会下降,从而呈现了一种上升-下降-上升-下降的周期循环。

这种上升下降不是简单的线性趋势,不是直接揉眼可见,有时候可能是螺旋式上升,但同时也有螺旋式下降。

不是一提到螺旋就一定是上升。

有时候就是看起来上升的下降,看起来是下降的上升,看起来是改革的倒退,看起来是保守的进步。

如果承认规律性,就必须承认有下降期、衰退期,不可能都是一路上扬的曲线,这是基本事实的。

有时候经过了挫折,我们可能获得收获,从而产生更大的成长。而有的时候,我们遭遇挫折之后,就会充满挫败感的一路颓然下去,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想象看我们的人生经历,那个人是一直高歌猛进的,哪个单位是一直高歌猛进的。

即使很有自觉性的,一旦新的职位习惯了,也有要新的提拔才能让他焕发出新的热情来,否则再热的热情也会慢慢冷却下来。

司法的发展也是这样,重要有新的政策激励和制度创新刺激,才能不断的保持活力。

一旦制度红利消耗殆尽,就会失去前进动力。

比如员额制的待遇,开始的时候是有点激励作用,但是如果你发现谁都可以入额,不如你的人也能够入额,不仅是你自己变得失去动力,就连这些既得利益者自己的慢慢也会失去兴奋感。他们会觉得这个便宜也太好拿了吧,而且这个便宜好像也没有多大啊。

就有那些本身也不干活的员额抱怨说,其实员额也没有涨多少钱啊。

但问题是那些不是为了涨工资而愿意入额的人,却还进不了,甚至连个候补都当不了。

本来就有限的制度激励,但却没有激励到地方,这个前进的动力怎么可能出来。

这个动力出不来,那么这个向上涌动的司法进步趋势就起不来多远。

虽然起不来多远,但跌下来的势头却可能非常强劲。

因为制度红利被掏空了,不合格的员额入了却出不来,关键是还在继续增加,最后为大量的年轻司法人员留下少得可怜的剩余员额,把精英的大路变成了独木桥。

总也挤不上去的,能没有失落感?而这些失落感的人多了,就会动摇司法进步的趋势。

调起得很高,但是没人唱了。

虽然入额没有这些人的份,但是干活主要依靠他们,他们不少人就会选择躺平,采取消极应对的方法,比如不认真看卷,不认真撰写报告。有些伤害类的证据,连监控录像都没看,结果导致完全不构罪的被起诉,最后被撤回起诉。

你既然不认真审查,你又怎么能够强迫他们认真审查,而且你又怎么能够把握审查。

年轻人得不到公平机会,司法责任制呈现老龄化趋势,具有独立办案权的承办人的平均年龄不断提高,司法就会失去年轻人红利。

失去年轻人红利,则司法效益就会下降,显得暮气沉沉,司法就转入下行周期。

而且这个周期还不容易扭转回来。

因为现有的责任制机制,就没有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制度保障,而且短期内也看不到你扭转的可能。而且最重要的是,员额的名额已经枯竭,但是代际更替却远未到来。即使你想提拔点年轻人,但你已经没有空间了。而且员额与助理遴选通道普遍性的关闭,制度性的上下级流动也尚未展开。

即使能够展开的也顶多是个别的员额流动,但其实现在缺的是助理,缺的是年轻人,但缺没有任何流动途径。有些人认为是本院入额的限制问题,害怕来了以后解决补考入额问题,下边就不愿意来。

但这却忽视了上级院的潜在利益和优势,以及基层院司法人员的自主选择权。

我们觉得如果这样遴选过来,可能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但其实就是有人想来。哪管是为了解决进城的问题,更换生活环境的原因,也是十分有吸引力。

为什么明明是一条大路,却越走越窄了呢?

这里边有一些悖论没有得到解决,那就是改革者对自己奶酪的态度问题。

我们往往让改革的对象来主导改革,让改革的牺牲者来执行改革,这种悖论能实现改革的初衷么?

为什么说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为什么司法会涉及回避制度,因为这些程序性的安排,直接决定了诉讼目标的实现。

程序不是没有意义的,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

司法的周期还有一个外部性,那就是打击-保护-打击-保护的逻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司法运行机制的完善,其实就体现了这个周期性的摆动。

打击的强调如果多了,就容易产生盲目性,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时间长了就会陷入反对者的舆论之中。

从而就会强调保护,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但是保护强调多了,又会强调加强打击力度。有些案件明明应该公开审理的,就实质上没有公开审理,有些应该证人出庭的也没有出庭,刑事诉讼法修改十年了,证人出庭的依然没几个。

知道这些情况,并没有加强庭审实质化的力度,反倒是一味强调重判,检察机关都觉得定不了的,法院却认为能定;检察机关都觉得应该轻缓的,法院确要重判;检察机关以轻罪名起诉的,法院确要以重罪名判决;明明缓刑更合适的,非要判处实刑。

法官的指控思维并没有得到批评,反而还得到表扬。

这样一来,不但不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反而是越走越远的。远到一定程序,公众实在受不了的时候,才会有生出加强保护的力度。但是这种强烈的情绪并没有马上出现,就容易使这种逆行的趋势,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司法的周期还有一个内部性,那就是放松-紧张-放松-紧张的逻辑。

司法其实也害怕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结论出现。

必须承认司法责任制的初期,其实各地是普遍在放权的,这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但是只要出现一点风吹草动,案件质量出了一点事,没有经过认真分析就认为是放权的问题,因此就开始收权,而且收得甚至比放的还多。

不是又回到三级审批了,而且有更多的项目需要进行审批了。

不仅是实体处理权没有了,其实程序把握权也没有了。

这表面上不自信,但骨子里其实是不希望放权,不希望真正的实现司法责任制,而只是想有一个司法责任制的样子就行了。对那些司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理念从骨子里就是不认可的。

这其实是法律逻辑的不同,司法强调的独立负责,而行政强调的是控制。

往往是行政的逻辑战胜了司法的逻辑。

司法的逻辑虽然更符合趋势,但是行政的逻辑更加强有力。

这其实是行政与司法的权力配比结构问题,如果这个结构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的话,那行政的力量每次都会跳得更高一些。

但这个内部管控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僵化后,就会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而这种问题往往表现的比放权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严重得多,才会促使这个周期发生一次逆转。

也就是司法周期的正向扭转往往是以当事人的巨大牺牲为代价的。

却可能因为一些扑风捉影的事实就改回去。

这种正向扭转成本过高,也就是改革的启动成本过高,但滑下去却太容易了。

成功往往很难,但放弃却容易很多。

如何让司法的周期尽量向正面方向发展,从而避免回落,或者减少回落幅度,从而减少对司法长远发展的伤害。

我个人认为就是尽量抽离司法中行政化的因素,避免行政化力量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司法发展之上。

司法行政化是制约司法发展的橡皮筋,发展几步后退更多,这其实是司法行政化对自身利益的报复性索取。

司法的因素越多,行政化的因素就越少,而行政化的因素越少,其自身利益就越难以保障,所以他们就越是难以接受,也就越要反弹。避免反弹的方式,就是要永久性的削弱其力量,剥离其权力。

让司法的归司法,走司法规律之路,就是穿越司法周期的最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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