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导致其资源稀缺,加之我国人多地少,所以我国土地用途管理最为严格。尤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已经纳入基本国策。建设用地的供应一般都是各级政府部门先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设置各类地块的土地用途,并经过层层审批,才能有计划的向市场投放。 作为建设单位,如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否则后续实施的一系列建设行为都可能因土地取得的不合法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样一来就不难理解矿山基建项目用地仅和当地村民达成一致,给一些补偿就占用土地肯定是不可以的。再荒芜的矿山,只要实施建设行为,都必须合规取得建设用地方能开工建设。 那么到底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有多复杂呢?树人律师今天就带您了解矿山基建项目取得建设用地的方法和审批流程,帮助您熟悉流程,解决困惑。 根据相关规定,矿山基建项目占用土地类型主要包括国有建设用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未利用地等。而不同类型的土地的取得方式和流程也各有不同。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采取有偿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出让取得、租赁取得、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种取得方式。 在实践中,因矿山所处环境的特性等原因,矿山建设项目很少直接占用到已经规划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大多数情形是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未利用地等。因此本文对直接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类型不作过多介绍。 为何依法签订合同的用地却被认定为违法? 对于耕地、林地和草原,从土地用途划分,均属于农用地。国家规定,取得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且需要办理严格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征地手续。此外,对于林地和草原,在取得程序上需要先取得林草管理部门的使用审核同意书后才能办理正式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2010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出台《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在部分省份和地区以试点方式,积极探索和尝试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前提下,以临时用地的方式满足采矿用地需要。 但该项试点的范围仅包括广西、云南、内蒙古、辽宁等部分省市和地区,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并且对试点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了限制,因此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对于未利用地,一般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此外,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文章来源:树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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