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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关于林业用地相关问题回复汇总

 晴耕雨读天 2023-10-08 发布于广西

林业现在是非林地国土为草地如何办理用地?----林业局关于林业用地相关问题回复汇总

林业现在是非林地国土为草地如何办理用地?

现阶段森林资源数据和国土三调融合数据未启用,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国土部门数据为草地要求林业部门办理用地手续,而林业部门查询系统为非林地无法办理用地,导致项目无法落地。该情况需如何解决?回复:关于林业部门查询系统为非林地、国土三调为草地的,需分类判别处理:
一、向当地林业部门核实,如果该地块已列入所在地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或有林权证,虽然国土三调为草地,仍按征占用林地的规定办理。
二、如果该地块未列入所在地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又无林权证,本次国土三调为草地的,应按《草原法》、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草地手续。
对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特此回复。

生态林建房

农村土房是祖上的老宅,黄泥土坯瓦房,由于房屋年久失修,出现房屋结构倾斜,进行拆除,现在打算重新,被告知房屋原址是在生态林地上,有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和1982年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原来祖宅房屋存在时间比生态林划定更早,后咨询生态林无法建房,请问怎么办?回复:关于你咨询的房屋拆了重新建房问题,有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和1982年的建设用地使用证,请按宅基地原拆原建的有关手续报批。

关于设施农用地

当地在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林地部分时,没有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而是在设施农审批表上盖个章就可以办理,国土就按设施农用地入库了,请问后续还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吗?为何不实行林地征占用前置许可制度?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样。回复:对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关于耕地进出平衡

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8号),明确禁止将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农设施建设用地(含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对于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流向林地、草地等的排查整改和进出平衡由林业部门门负责督促落实,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已明确永久基本农田流向林果业的有权处置部门,请问,在国家法律法规已明确属于其他部门处罚的情况下,林业部门如何再去督促和落实?林业部门宗旨是保护林地,增加林地,应该是要督促落实“毁林整治,毁林开垦,如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将林地流向耕地等非林地”的整改,反而叫林业部门去督促落实耕地流向林地、草地,不是本末倒置吗?回复: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8号)是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转为(流向)园地、林地、草地等情形,开展“进出平衡”作出了具体部署。上述闽自然资发〔2023〕8号文件不涉及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流向林果业及其行政处罚问题,相关监管和行政处罚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根据上述闽自然资发〔2023〕8号文件精神,对于符合规定、确需进行耕地林地“进出平衡”的地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林地报批遇到生态保护红线和水源保护区

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在林地报批过程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二级水源保护区,被告知无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请问这是为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何解决?回复: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关于林斑数据使用问题

做项目需要,需要查询林斑数据。请问,数据库里面的字段值/代码是依据哪个规范或者文件建立的?能否提供下?我这边需要学习下每个代码的含义。

经与咨询人唐昊电话联系,他想要咨询的内容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块涉及的林业小班的相关信息,已在电话中告知可以到所在地林业部门咨询

土地整治项目用林问题

福建省林业局:1. 5月24日向贵局咨询文件业务的第二个问题不是让你们解释林地概念,(闽自然资发〔2023〕8号)是贵局和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的联合发文,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关于耕地可转入情形(3):“其他适宜转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业设施建设项目按永久使用林地性质申请使用,取得林地审批手续后林地性质已转变为非林地,非林地不属林业部门管理职责。再次向贵局咨询:对条件适合转为耕地的林地经依法取得设施农用地林地批文后,是不是可以按(闽自然资发〔2023〕8号)文件规定转为耕地?请明确答复。2.关于土地整治项目能否申请用林许可的问题。《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没有明确土地整治不属于使用林地工程建设范围,(林资规〔2021〕5号)属部门文件,条文也没有明确土地整治不能申请使用林地,贵局不能以文件缺项替代法条解释,于法无据,难以让人信服,贵希望贵局本着负责的态度再次明确回答土地整治是否可以依法申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回复:一、关于林地审核审批后监管职责和项目取得用林许可后能否转变为耕地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森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属于对森林资源利用的行政许可,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建设项目取得用林许可后,不能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依规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林地。因此,经依法取得“设施农用地”林地批文后,对条件适合转变为耕地的,不能按闽自然资发〔2023〕8号文件规定转为耕地。二、关于土地整治项目能否申请用林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土地整治项目未列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范畴,林业部门不能对该类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审批。

向贵局咨询一下文件业务:《福建省林业局进一步加强使用林地项目审核审批后监管的通知》(闽林文〔2023〕36号)第二条“对于林地审批后需要变更建设内容的,要提醒项目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用林手续。特别要注意提醒项目业主,根据《森林法》及国家林草局有关要求,不得通过毁林开垦或套取批文等方式将林地转变为其他农用地,擅自将林地通过土地整治转变为耕地的行为将涉及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及第三条“不断强化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请问:1.根据国务院“谁审批谁监管”的规定,对经各级林草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的使用林地项目,后续监管部门是审批部门还是林政、执法部门?2.(闽自然资发〔2023〕8号)第二条第(二)项关于耕地可转入情形(3):“其他适宜转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请问:是不是对条件适合转为耕地的林地经依法取得设施农用地林地批文后,可以转为耕地?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没有把土地整治项目列入使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分类,《森林法》明文规定禁止毁林开垦但没有规定土地整治项目不能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是林资规〔2021〕5号文件遗漏还是土地整治项目不符合使用林地条件不能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回复:一、关于林地审核审批后监管部门的问题《森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因此,林地审核审批后的监管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审批、林政管理、林业执法等单位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均可按要求和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监管工作。二、关于建设项目取得用林许可后能否转变为耕地的问题《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因此,建设项目取得用林许可后,应当依法依规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林地,不能擅自将地块转变为耕地。三、关于土地整治项目能否申请用林许可的问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规定的建设项目类别中没有土地整治,因此,土地整治项目不属于《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故不能申请用林许可。目前,国家林草局对如何依法依规配合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尚未做出具体部署。后续,待国家层面明确职责后,各地可按规定执行。

林地和园地的问题

根据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中规定“将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木本油料林、工业原料林和干果经济林的概念具体包括哪些?在林地上(包括采访迹地)种植茶叶或苹果,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回复:《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规定“将油茶等木本原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对相关分类标准进行修订,……,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目前国家尚未明确木本原料林、工业原料林、干果经济林的概念具体包含的内容,需待国家下一步明确相关分类标准。(资源站)下一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将进行修改,将部分园地地类调整为林地,目前仅涉及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暂未明确茶园、水果等地类是否调整为林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种植农作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符合相关情形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政法处)

林地使用咨询

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 三(九)规定,积极发展林下种养殖及相关产业。充分利用林下空间,深入挖掘鸡、牛、猪、兔、蜂等优良地方品种资源潜力,将林下养殖统筹纳入畜禽良种培育推广、动物防疫、加工流通和绿色循环发展体系,促进林禽、林畜、林蜂等林下养殖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畜禽产品消费需求。该规定豉励林农积极发展林下种养殖及相关产业。咨询1、《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是否等同于法律?2、有什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林地只能发展林业,不能发展林下养殖,林下养殖是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回复:1.经查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属于政策性文件,不等同于法律。2.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在林地上(林下)搭建大棚用于养殖家禽不属于林业生产,而是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3.若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养鸡或养虫,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发文时间是2023年3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发文时间是2023年4月25日。请问1、临时占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从什么时间开始算?2、是从2023年3月7日还是2023年4月25日?如果是从2023年3月7日算,那这之后已缴纳的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回复: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税务部门执收。4月2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发布后,林业部门不再向税务部门推送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信息。临时占用林地取消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具体相关情况已电话沟通反馈。

临时占用林地是否还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临时占用林地是否还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已缴纳的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是退还?回复:1.《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已删除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临时占用林地的内容,依据此规定临时占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之前已经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再退还。

使用林地审批现场查验业务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县级林业部门在接到使用林地申请后,应派2名人员进行现场查验。请问:(1)这2名现场查验人员是否一定要同时到现场进行查验?还是可以各自分别到现场进行查验?(2)现场查验人员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现场查验?(3)已经收件受理了,但是在现场查验环节发现疑似违法行为,怎么办?能不能继续转报审批报件到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回复: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规定,2名查验工作人员应同时进行现场查验,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查验。对于在现场查验中发现存在违法破坏林地的,应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的规定办理。

请问现地现状类型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是否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

需要。“其他草地”是草原的一种类型,征收占用草原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为依据。主要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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