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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区别

 911阿祥 2022-01-12
原创2022-01-11 22:38·唐工说法

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 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规划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锦兴房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XX,常XX

2012年12月,锦兴公司通过挂牌竞得位于城关镇县正街编号为2010G22#地块出让宗地,并于2011年1月7日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嗣后,又与郭XX、常XX 达成拆迁协议,拟合作开发办理规划报批。2011年10月,县规划局作出项目规划公示图即红线图。 2012年5月6日,锦兴公司提供 相关资料向县规划局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2年6月18日县规划局颁发“永规公字第2012-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 地性质为商住综合用地。用地面积4601. 54m',建设规模32197. 3m。冯XX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县规划局在为该项目办理规划 许可证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且建设的项目红线图的设 置严重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 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条链接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 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 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法院判决要旨: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确认建设单位所有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并未涉及是否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 采光、排水问题。

2、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问题是属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予以审查的范畴。

3、县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利 害关系。

4、登嬴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侵犯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必须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形。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前者这种规划许可相当于一个红线图,一块地可作为建设用地,建设的范围是哪一块,但是这块地可建设的建筑物的高度,容积率等等是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审查的范围。所以在本案当中第三人起诉时,不应该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来进行起诉。应该以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起诉。在工程领域这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只能被动审理,诉什么,审什么。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损害无关,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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