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 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 建设项目批后公告还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公布牌》。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八条 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 (五)以上规划的重大变更。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等;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 (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 采取网络公示的还可以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规划公示图纸须体现主要规划内容,图纸表述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增加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和批前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时间: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不少于60天,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重大变更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应当进行批前公示的项目类型包括: (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或部门会审,认为可能对相邻建筑或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居民可能有异议的建设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需要以公示方式告知其听证权利的; (五)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中的利害关系人: (一)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并对房屋进行销售,对原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房屋的买受人; (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同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核发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已购买按已核发的前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的买受人;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时认为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其他相关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材料应当包括: (一)文字说明:申请修改的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及所在位置、申请修改的理由、修改情况、听证权利、规划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二)图纸: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包括:建筑物的性质、层数、高度等内容、建设用地范围、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绿地、配套设施规模、位置等)。 告知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公示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及所在位置、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时附图纸说明)、规划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第十六条 批前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规划核实公告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和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全部建成; (三)建筑总平面布局、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立面造型及使用性质是否符合原批准的规划要求,并满足使用条件; (四)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是否均按规划要求建成,并符合使用条件; (五)规划用地范围内按规定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暂时工棚等是否已全部拆除;建筑渣土是否清运完毕。 规划核实结果公告时间为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二十一条 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内容: (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 (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或者罚款、没收违法建设等); (三)案件处理过程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结果公告时间为自下文处罚决定到处罚执行完毕止。重要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五章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公示: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公示:包括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乡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公示: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三证”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竣工资料报送,违法项目查处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六章 意见采信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组织单位应当于进行公示的3日前将拟公示事项、方式、时间、地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采取在本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刊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或直接函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六条 规划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公示期间现场设立征集意见箱; (二)通过公示热线电话和信件投递地址收集来函、来电; (三)网站上设置意见征询专栏,收集公众意见。 公示组织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或部门负责受理规划项目的公示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受理公示或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或信函方式反馈意见。经办部门应对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进行汇总,在意见反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属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 公示内容中告知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办法期限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公示事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示意见要作为完善规划成果和项目规划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组织单位现场公布时,公示牌一般应高于地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省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的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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