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前(1月15日),排污单位需提交2021年执行报告年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有些地方排污许可证上要求重点管理填报月报、季报、年报,简化管理填报季报、年报。请各排污单位务必于2022年1月30日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完成提交2021年执行报告年报。PS:很多地方要求时限为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执行报告填报。特别提醒:一定一定要提前填报,这个系统啊,不是很稳定,有时候登录不上去,填报的时候操作起来又有些许不那么便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不按时提交执行报告,有可能被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处罚哦!!! 文章来源:云南省排污许可技术交流、中国排污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