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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案取证要点及行为解析

 anyyss 2022-01-13

一、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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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二、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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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情节较轻”?

根据执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1)初次吸食、注射毒品,且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

(2)初次吸食苯丙胺类、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的;

(3)被胁迫吸食毒品的。

2、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是否需要吸毒成瘾?

根据《禁毒法》第6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3项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无论是否成瘾,都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对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吸毒人员的处理见本书的相关阐述。

3、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

根据2011年1月30日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第7条的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8条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4、对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投案的,应当如何处理?

《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是指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资料的行为。对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将其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库”;对吸毒成瘾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责令进行社区戒毒或者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根据《禁毒法》第62条的规定,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吸毒未成瘾的,根据《禁毒法》第62条和2008年12月23日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7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登记后再吸毒的,依法进行处理。

5、如何进行吸毒检测?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的规定,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3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检测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3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6、对吸毒人员采用现场尿样检测方式进行毒品检测的民警是否需要具备鉴定人资格?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对吸毒人员采用现场尿样检测方式进行毒品检测的,属于现场检测,即“初筛”,因此,《吸毒检测程序规则》第4条规定,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并未要求现场检测民警需要具备鉴定人资格,但是,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必须由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人员进行。

7、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其行政拘留或戒毒措施应当如何执行?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对于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再执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三、取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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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嫌疑人供述、证人或家属指证、戒断症状。

2、不拉尿的进行血液检测、毛发检测、导尿等强制检测(需批准)。

3、检测为阳性而不供述的,可结合戒断症状、他人指认、携带的毒品、吸毒工具等方面加强审查。

4、有吸毒前科被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社区戒毒,对曾接受过戒毒治疗包括自有戒毒、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戒毒、社区戒毒等人员应当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并收集戒毒、曾受处罚的前科材料。

来源:警事百科 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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