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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吸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目前交警查到后会怎么处理?

 木林随笔 2022-02-22

        在我们每个人的印象中,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它的危害性应该跟醉酒后驾车的程度相当吧,哪它的处罚也应该和醉驾相类似,是否也会按危险驾驶罪来?但是,从木林目前看到了一些资料来分析,确实出乎了我们的一些想象对待,最多也就是行政处罚,目前还没有被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

项目

法条解读

法规

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第1款,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2款,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法律

责任

(A)财产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B)资格限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39号令”)中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二)项,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第77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第(六)项,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具有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第82条第2款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六)项,……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87条第1款规定,校车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第(六)项,……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C)人身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禁毒法》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D)拖移“毒驾”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三)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并依据139号令注销其驾驶证;对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移交治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和罚款;同时依据《禁毒法》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对“毒驾”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根据139号令,注销其驾驶证。主要为:唾液检测、行为检测、血液检测、尿液检测这四种检测方法。未配备现场唾液检测装备的,发现“毒驾”嫌疑人后,直接移交禁毒、刑侦、治安等部门进行处理,由禁毒、刑侦、治安等部门按《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提取尿液进行检测。

《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

GA1333-2017

公安部发布,2017年5月18日实施

毒驾的定义: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驾驶车辆,并且血液、唾液中毒品含量达到或超过规定阈值的行为。

毒品含量的定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唾液中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质量浓度。

使用检测器材对被检测人的唾液或尿液等样本进行初步检测。初步检测为阳性的,应及时采集血液或唾液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初步检测阈值如下(单位为:纳克每毫升ng/mL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体内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含量阈值与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驶车辆的人员。                        

相关文件规定

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号)规定注销驾证的范围: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其所持驾驶证应当收回注销,并公告驾驶证作废。这一条需要重点参考139号令。

《关于对部分吸毒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答复意见的通知》(公禁毒传发〔2013〕233号)注: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或主动登记的吸毒人员应排除)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和主动登记的吸毒人员,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属于因吸毒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吸毒人员(含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吸毒人员,下同)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不属于因吸毒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吸毒人员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若不属于被注销的范围,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接受审验,该类人员的吸毒和戒毒治疗等前科记录不影响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审验。

《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 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18〕98号)交管部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要认真查询、核实申请人信息,对3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未戒除的,不予核发驾驶证。规范毒驾查处移交程序。交管部门在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遇有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唾液检测试剂对驾驶人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检结果呈阳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或移送禁毒、治安、刑侦等部门:1、有群众现场指认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2、驾驶人承认吸食、注射过毒品;3、经检查发现驾驶人、同乘人及车内藏有毒品或者针管、锡箔纸、吸管、冰壶等吸毒器具;4、驾驶人属于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禁毒、治安、刑侦等部门要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行检测认定。确属毒驾的,对吸毒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的同时,要及时向交管部门通报检测结果,由交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毒驾行为予以处罚并注销驾驶证。

参考

资料

来源于《国内外毒驾治理比较研究》、《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10号令)、《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第115号令)等文件。

初步检测阈值如下(单位为:纳克每毫升ng/mL

分类

唾液初步检测阈值

尿液初步检测阈值

苯丙胺类

50

1000

氯胺酮

100

1000

阿片类

50

300

可卡因类

50

300

大麻类

25

50

这是目前暂时对毒驾行为的处罚情况,不知未来会发展到什么情况?

这是木林的第二十五篇学法笔记,这是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整理资料,希望对朋友们有帮助。观点有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指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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