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珠海市民白某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驾校)报名参加了驾驶培训,在该驾校完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通过所有驾驶技能考试后,白某却未能取得驾驶证。 ![]() 白某随即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培训合同无效,并由驾校返还培训费6000元及利息共计6288元,但香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全部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 2014年10月10日,白某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后在该驾校进行准驾车型C1型培训,在缴纳6000元费用后,驾校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项目及学时要求对白某进行培训。白某于2015年5月通过了所有驾驶技能考试,但最后却因其强制戒毒未满三年未能如愿取得驾驶证。 ![]() 白某认为,在与驾校签约前曾告知过自己曾经吸过毒,驾校了解情况并经过查询相关资料后称其符合报考条件,自己最终没有获得驾照是因为驾校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了重大误解,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驾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但依据交易习惯和培训协议约定,驾校的职责在于合格的培训服务,对于白某是否符合申领条件驾校不具有审核职责,也没有告知义务。驾校在履约过程中,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白某提供了驾驶培训服务,使其通过了四项科目考试,白某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没有获得驾照,驾校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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