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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未按期支付,转让方能否解除合同?

 keelaws 2022-01-14

股权转让协议分期付款,受让方未按期付款,转让方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如果协议没有解除权的约定,能否退还已付款项并通知解除?另一方坚持继续履行,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又继续支付了款项,该如何认定?一方坚持要继续履行(付款),另一方坚持要解除合同(退款),且看本案两名股东经历三级法院打到最高院的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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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汤某与周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双星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某。股权转让价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

协议签订后,汤某依约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因汤某逾期未支付第二期价款,周某遂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某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汤某收到通知的次日,即向周某支付了第二期价款,并按约定支付了后续第三、四期的价款。但周某以其已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某支付的全部款项。汤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周某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

另外,周某所持有的6.35%股权已经工商变更登记至汤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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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内容,其最根本的特征是标的物先行交付,也即在出卖人交付货物、买受人实际控制货物后,出卖人收回款项的风险加大,法律赋予出卖人在一定情形下规避风险的措施,包括解除合同和要求一次性支付货款,立法宗意在于平衡出卖人、买受人之间的利益,一般适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本案买卖的标的物是股权,在双方没有在当地的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买受人购买的股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即使买卖的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股权的价值仍然存在于目标公司,周某不存在价款收回的风险。并且案涉股权已经过户给了汤某,汤某亦愿意支付价款,周某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故本案《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不同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不宜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规定。

2、从诚实信用的角度看,由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确载明“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周某即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汤某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

3、由于周某提供的《律师函》没有汤某的签字,不能证实《律师函》是否送达汤某,仅仅依据周某和汤某的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并不能确定周某曾催告汤某的事实,更不能证明周某是否确定了履行的合理期限,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周某无权解除合同。

4、本案经过一审法院驳回汤某继续履行的全部诉求,二审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周某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合同继续履行,汤某向周某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710万元。周某不服申请再审,最高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本案最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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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解读

1、【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问题】股权转让的分期付款合同和以消费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具有明显的区别,如果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某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转让股东一般不能简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现为《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且,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可能会涉及到市场秩序、交易安全和经营利益等公共利益,法院对商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会更加谨慎,在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倾向于避免解除合同。律师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设定单方解除权,例如受让人逾期支付某一期款项超过30日的,或逾期付款超过两期的,转让股东有权解除转让合同,或者是约定逾期付款的具体违约责任,如要求受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等。

2、【如何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分期付款违约情形,即使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在受让人出现违约情形时,转让股东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实践中,转让股东在进行催告时最好采取书面方式,并要求对方签收和确认催告文件,如其拒绝签收确认的,也应保存好对方拒绝签收的记录,例如拒签拒收的寄件回执,在此种情形下,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或起诉,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

3、【股权转让合同如何保证履约】实践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通常比较大,合同双方采用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方式也是非常普遍的。为此,转让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应当充分调查清楚受让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降低无法收回股权转让款的风险。另外,转让股东也可以尽量约定将股权过户的时间节点延后安排,如在受让人已支付完成全部转让款的70%以上才进行过户等。总之,股权转让涉及事项较为复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服务,合理设计股权转让方案,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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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4)川民终字第432号,(2015)民申字第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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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2021.1.1失效)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实施)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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