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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付嫖资发生性关系后,要求再来一次被女子拒绝,辱骂殴打女子强行发生

 昵称UZWbF 2022-01-16

男子经介绍和卖淫女在酒店发生性关系,给付嫖资后,要求再次发生性关系,女子不同意,只给一次的钱,为何发生两次,男子殴打辱骂女子强行发生性关系。1982年出生的桂某某,只有小学文化,2017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2021年6月21日晚,桂某某想找女子进行嫖娼,经介绍,桂某某找到了被害人胡某某,二人在酒店房间进行卖淫嫖娼交易,胡某某在收取嫖资后与桂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随后桂某某希望再次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性关系,胡某某不同意,认为钱都给清了,二人的卖淫嫖娼行为已经结束了,想离开酒店。

桂某某一看胡某某某并不同意再次发生性关系,随即辱骂并殴打胡某某,胡某某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与桂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桂某某于2021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于2021年7月15日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案的法律问题,桂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桂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嫖娼和强奸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综合本案案情,虽然胡某某与桂某某开始时是嫖娼卖淫行为,但当桂某某给付嫖资,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即表示嫖娼卖淫行为已经终止,双方不再是嫖客和卖淫女的关系。

这时在胡某某准备离开时,桂某某殴打辱骂胡某某,在胡某某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并利用之前的卖淫行为,压制被害人胡某某,使其不敢反抗,桂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以上可以看出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即开始时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以及后来的强奸行为。桂某某虽然职业具有特殊性,且开始时是嫖娼卖淫行为,但不能因其开始的行为来否定后来的强奸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桂某某取得了胡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桂某某因抢劫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桂某某的行为最少也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胡某某的卖淫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胡某某虽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但因其有卖淫行为,最少也应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桂某某应该怎么量刑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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