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城建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的滞纳金为应纳税金额的万分之五。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缴纳城建税、消费税、营业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城建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其追收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建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城市维护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补缴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缴纳未缴的 按正常做: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银行存款 经税务检查需补缴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税收检查调整缴纳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税收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也可直接做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