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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遇见三山 2022-01-17

保险和信托,都是市场主流的理财工具,那么二者结合的保险金信托是什么?具备什么功能?为什么要规划保险金信托?适合什么人群?我们应该如何为自己规划保险金信托?希望这个小视频能让您有一个入门了解:

以下为上面短视频中来不及讲到的保险金信托种类、基本内容和常见误区、注意事项等等

由于保险信托服务的客户范围有一定特殊性,产品特性也较一般金融产品不同,所以导致很多人对保险信托的认识产生了误解。这种误解,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误区造成。

(一)保险信托的性质认识误区

保险信托是一种金融服务产品,而不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保险信托最大的卖点是应委托人的要求而对资金进行操作,是在帮助委托人执行财务安排,是一种服务产品。

(二)保险信托的功能认识误区

关于保险信托的功能,很多人将其与时下保险市场上的投资连接保险混为一谈,这是一种很大的错误,主要还是因为投资者缺乏对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和保险金信托的理性认识。

投资连接保险是一种包含保障功能及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它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投资,增值作用较大,且相对于其他的投资性的保险产品来说,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常为被保险人)承担,保单持有人风险较大。而保险信托是一种信托产品,它的主要的理财功能是保值,而不是投资增值,获得投资收益。要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保险信托产品的风险与回报, 避免视其为低风险高回报的金融产品或者相反。

在遗产规划运用保险信托时,一定要注意自己选择的保险信托是属于什么功能的。如果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就一定要选择“自益保险金信托”,前面已经提及,我国保险信托是以自益信托方式运作的,千万不要以为任何方式的保险金信托都可以减免税收,一定要选择一个优秀的理财规划师,为自己的目标选对产品:

1、透过专业的财产管理服务,可减轻自行管理运用的负担;尤其是各种投资工具有专业性,而且市场瞬息万变,税务法令错综复杂,如果未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将无法掌握充分信息,及提高投资效益,而达到有效利得财富管理资产的目标。

2.预为安排独立的财产,以保障日后之需;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受托人的财产分离,故具有保护受益人的效果。

3.透过信托网,还可以实现投保人及委托人的特定目的;由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其目的乃是为保险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不是透过信托方式作有效管理,就会担心保险受益人(委托人)在取得保险金时,无法有效管理运用或处置失当,而造成资产的浪费,减低财产规划的效果。因此,透过信托计划,受益人才能获得实质的利益。

保险金信托的种类:

1、被动信托,又称消极人寿保险信托

这种信托只由信托机构代为领取保险金与代交保险金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委托人生前将保险单的权利移转给信托机构,由其保管。如委托人去世,信托机构即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依据信托契约,分配保险金给受益人,款项分配完后,信托关系终止。

2、不代付保费信托

这种信托与上述被动信托相同,只是信托公司在收得赔款后,并不将此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妥善管理并运用,使其增值,将增值收入交与受益人。只有等到信托到期,才将本金交还给受益人,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3、代付保费信托

委托人生前除将保险单的权利移转给信托公司,并代保管保险单外,还将一定金额的证券或资金交存信托公司,以证券或资金的收入,托信托公司按时交付保险费。如果委托人死亡,信托公司按信托契约收集赔款和所存的证券或资金,一同管理,以运用赔款以及这些证券或资金的收益交付受益人。等信托有效期限终了,再将赔款及前存的证券或资金交于受益人。

4、累积保险信托

在上述代付保险费信托中,委托人所存放在信托公司的证券或资金的收益只够信托公司按时交付保险费。但在累积保险信托中,委托人除照例将保险单权利移转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保管外,也将一定金额的证券或资金交存信托公司,以证券或资金的收益托信托公司代付保费。与代付保费信托所不同的是,每期证券或资金的收益,比应付的保费要多。信托公司将付去保费后所剩的利润投资于较稳妥的方面,这样,所存的资金或证券会逐渐积累增多。所以叫累积保险信托。

一旦委托人去世,信托公司即收集赔款,连同累积的证券或资金一并管理,并以运用赔款的收益按时交付给受益人。等信托期满,再将赔款及前存的证券或资金付还给受益人,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保险金信托种类不同,但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保险单的说明。

在信托契约中首先应当说明其所交存保险单的编号、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金额等。假如委托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且已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就会会有多张保险单;如果委托人为另外2个以上被保险人投保寿险,也会有许多张保险单。这一些情况都应在信托契约里说明。

2、信托财产的指定及说明。

3、受益人的指定。

这里的受益人,是指信托关系中受益人。这里的“特定人”,即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多数为委托人家属,这不能不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否则就达不到信托目的。

4、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人在成立信托时,要在信托契约内声明有随时更换受益人和受托人权利,并能随时收回保险单部分或全部,或变更管理及分配赔款方法。还要声明所指定或者转让信托关系权利,仅是将来领受赔款权利。

5、受托人代付保费的责任。

受托人或有代付保费之责,或者不负此责,这都应该在信托契约中详细说明。

6、赔款分配的方法。

如果是被动人寿保险信托,信托公司在领得赔款之后,就是分配给各受益人。如果是其他3种信托,则需要先由信托公司代管该项赔款,以运用赔款收益分配给受益人。过段时间(信托期满)后,才将赔款本金分还给受益人。由于受益人数量或多或少,分配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时间,也会随受益人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别。这一些问题最好在信托契约里预先订明,以便信托公司在实施分配的时候有所根据。

7、管理赔款的方法。

信托机构管理赔款,或投资于动产,或投资于不动产,或长期投资,或短期运用,都应当在信托契约中订定。

8、受托人的解职。

受托人否可以随时解职,应视委托人是否可以随时撤换受托人或者终止其信托而定。

其他注意事项:

1、信托期间(即保险金交由信托机构管理的期间)可以以受益人的年龄来设定终止日,或约定一段期间。

2、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即保险金该如何运用)可由委托人事先在信托合同中约定。运用范围包括:存款、债券型基金、债券、保险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标的(包括国内、外上市股票、基金等)。

3、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更换。

如果在投保时已经写明由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的条款,当然就不存在更换受益人的问题。但是一般是先办人寿保险,以后再办信托,所以常发生更换受益人的问题。如果在投保寿险时订立的保险契约已指定某人为保险受益人,此时由于要设定信托,必须将保险受益权(即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移转给信托机构,这样,信托机构在信托关系中是受托人,而在保险关系中变为保险受益人,原保险契约中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已被更换,这就是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更换。

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要变更受益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有明文规定的。即变更、指定保险受益人,投保人要按规定办。若保险契约中规定授予投保人可以随时更换保险受益人的权限,投保人才有权更换。

(2)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随时更换受益人,则投保人如要更换保险受益人,必须先征得原保险受益人的同意。

4、人寿保险受益权的转让。

一般来说,依法自己享受的利益才有转让权,一切代管、托管的利益均无转让权。人寿保险关系中关于受益权的转让也是如此。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归保险受益人,转让这种权利的人也只能是保险受益人,投保人没有使保险受益权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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