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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工具解析

 刘永斌律师 2020-02-12

财富传承在中国是一个新的课题,一些专业人士近几年也开始了对财富传承的研究。笔者作为一个从事十多年金融法律业务的律师,自两年前从法律人的维度也开始了对财富传承与管理探索。下文是笔者对财富传承工具的解析,以供大家批评指正。

         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是生前转移财富最常见的做法,也是最简单的做法。财富拥有者本人将自己的现金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房产或其他财产通过过户的方式赠与子女。通过生前赠与转移或传承财富,程序最简单,成本也比较低,是非常方便的传承方式。

但赠与的缺点也很明显,在赠与行为完成后,财富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由赠与人所有转化为受赠人所有,控制权也发生了转移。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想放弃赠与行为,收回赠出的财产,一般来讲是相当困难的。例如,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前赠与子女婚房,如果没有赠与协议,而是直接将房子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则子女就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遗嘱继承


生前使用遗嘱对身后事做出安排,可以直接传递遗嘱人意愿,设立形式简便,而且没有财产类型的限制,是非常简单的传承方式,对于家庭成员关系简单,上下和睦的家庭来说,也是一种比较好的传承工具。

但继承人之间因为遗嘱发生争议的情况非常普遍,特别是对于复杂家庭(再婚家庭、多子女家庭、有非婚生子女家庭等)来说,潜在的争夺财产风险就更大,主要争议常常发生在对遗嘱有效性的认定上。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附图示1

由于遗嘱设立形式简便,而且没有财产类型的限制,和法定继承相比,更加清晰明了,可以避免很多家庭纠纷,但遗嘱继承也存在以下一些常见的问题。

1、《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都有各自的条件要求,专业性较强,一般人很难完全把握,在没有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并不容易,想当然的写下遗嘱也容易产生效力瑕疵。

“无效”遗嘱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书写格式不符合要求、语言表述不严谨、“越权”处置非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受质疑以及遗嘱保管不到位(如订立遗嘱后没有及时交给子女,而是自己藏了起来)等等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2、股权继承具有不确定性

股权继承除了看遗嘱外,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使遗嘱人在遗嘱中声明将股权由某人继承,但受让人是否能够继承,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是否对继承股东资格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3、遗嘱不能隔离遗嘱人的债务风险

遗嘱仅能做到分配遗产的所有权归属,在继承行为完成前,财产所有权仍归遗嘱人所有,不能起到隔离遗嘱人个人债务风险的所用,如果未来遗产税实施,遗嘱也不具备合理避税功能,财富传承成本会变得极高。

4、继承遗产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

在实际办理财产继承过户之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即便是公证遗嘱也不例外。

继承权公证要求所有有权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无论其是否为遗嘱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所有相关人员均对遗产分配方案表示认同,公证机关才会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持该公证书才能办理相关继承财产的手续。继承权公证最大的难点在于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办理,只要有一位继承人对遗产分配方案不认可,或由于种种原因联系不上,不能亲自到公证处,都会导致继承过程的中断,可能造成遗产长期被冻结,不利于资产的运用效率,最终可能只能无奈通过亲人之间的诉讼解决纷争,耗时费力伤感情。

另外,公证机关在为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还需要按照收益额收取一定比例公证费用。

5、遗嘱继承私密性较差

由于遗嘱继承执行前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而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的有权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进行办理,这必然导致遗嘱内容在继承人之间的公开化,若有继承人对继承方案不认可,很可能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继承问题。

简单来讲,遗嘱的缺陷实际上是因为遗嘱本身缺少执行功能造成的。尽管遗嘱本人具有一定的缺陷,但是只有遗嘱能覆盖所有的财产类型,遗嘱甚至能将其他传承工具包括其中,所以在财富传承规划中遗嘱必不可少,需要做的就是让遗嘱更有效、更合理,免受挑战或质疑,发挥其应该发挥的功能。

尽管遗嘱在财富传承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优势仍然不容易忽视,对高净值人士来说,前瞻筹划,订立遗嘱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定继承


如果财富所有人生前没有做任何安排,那么一旦身故,留下的财产则成为遗产,就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相关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非常容易产出纠纷,“合法不合理”的情况经常能看到,最后甚至导致亲人之间因为争夺遗产对簿公堂。附图示2

1、关于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有三种情况:协商继承、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

协商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对不动产分配协议达成一致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公证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遗嘱继承人经过继承权公证之后,继承人可凭继承权公证书和其他相关身份和关系证明材料,到房管部门或者银行咨询办理继承遗产的手续。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了房产继承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进行公证的相关要求,此通知在2016年7月5日被司法部发文废止。

虽然房产继承强制公证制度已被废止,但实际操作并没有因此而变得简单,新办法施行之后,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继承权公证不再是必选项,但是,如果不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依然要求所有继承人到登记中心就不动产分配协议达成一致,并当面签字确认,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后,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能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另外,其他类型财产如存款、股权、股票等继承仍然需要强制公证。

2、关于金融资产继承

对于相关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股票、理财产品,基金等。

(1)金融资产的查询

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可以协助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对于银行不清楚的金融资产情况,还是需要另外申请相关金融机构配合查询。

(2)金融资产的继承流程

继承人查清各类金融资产账户信息和数额后,并不能直接办理取现或者继承更名手续,依然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进行诉讼。然后持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到相关金融机构办理存款取现或者其他资产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3)互联网资产的继承

现在,许多新的第三方金融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各类电商账户以及各种互联网理财平台等,也具备了和银行账户的类似支付、保存等功能,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对这些第三方账户的余额是否能继承、如何继承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互联网金融资产可以继承,已经没有争议,继承程序和金融资产大同小异,但最大的问题不是如何继承,而是继承人如何知道有这些财产。

       大额人寿保险


购买人寿保险,特别是大额终身寿险,通过指定受益人,进行财富的传承,可以避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过程中的诸多繁琐程序,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传承给保险合同指定的人一笔确认金额的钱。

1、人寿保险在财产传承上的优势

(1)指定受益人,避免继承纠纷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可见,人寿保险,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避免保单财产传承的纠纷。

(2)保障杠杆放大财富

对于人寿保险来说,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是保险费,而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配给受益人的是保险金额,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一定会大于保险费,这就是保险的保障杠杆功能,可以显著放大传承的财富,让受益人获取到的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有效避免财富传承过程中的减损。

(3)人寿保险身故保险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4)人寿保险具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

身故保险金具有很强的专属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保险人生前债务。被保险人死亡后,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用来偿还其人生前的债务。

(5)人寿保险可以规划子女婚姻财产

子女结婚时,父母一般都会一次性赠与子女大额的现金或者房产,这些财产在婚后极易发生混同,一旦离婚,就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被分割。通过保险架构的设计,可以让保单在婚后一直保留个人财产属性,即使离婚也不会被分割。

(6)人寿保险私密性较好

遗嘱在执行环节必须要进行继承权公证,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并且每位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全部对遗产分配方案表示认可,所以遗嘱继承在执行环节必须公开。而保险合同的签订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的,对于受益人,仅需在合适的时间告知其具有收益权即可,与合同无关的继承人无从知晓合同内容,可以比较好地实现财富继承的私密性,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2、 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不足

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能传承现金资产

保险只能用现金购买,保险赔款也是现金,所以保险业只能传承现金资产,投保人的房屋、股权、知识产权、珠宝、字画等其他类型资产,无法通过保险进行传承。

(2)保险增值功能较弱

保险本质上市风险管理工具,而不是资产增值工具。因此,除去人寿保险身故理赔金相对于保费的杠杆功能,年金保险和分红保险,甚至以投资功能为主的万能型保险,从收益上看,与储蓄或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也相差无几。所以,投保人应多关注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法律属性,不应将保险作为资产管理的主要工具。

(3)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风险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一旦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因为保单的所有权归投保人所有,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会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很可能会面临分割,这是在设计人寿保险架构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何避免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风险呢?一是在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尽量为同一人;二是选择可以设置双顺位投保人的保险公司投保,双顺位投保人是指在第一顺位投保人身故后,第二顺位投保人自动替代第一顺位投保人,避免了投保人缺失或者继承程序的麻烦。

          家族信托


1、家族信托的概念

家族信托是国外发达国家常见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由私人信托发展而来,指的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或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对委托人的承诺,按委托人意愿代为管理、处置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实现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的财富管理形式,在我国受托人一般应为具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主要满足的是客户财富保护、财富增值和财富传承的需求,增值只是目标之一,传承才是家族信托提供的核心服务内容,因此,是否有传承需求,是区分家族信托和其他信托客户群的主要标准。附图示3:

2、家族信托的基本结构

(1)家族信托主体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为高净值家族的核心成员,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按其要求进行管理和分配。家族信托为单一信托,他益信托,委托人只能为一个人,而受益人可以是多人,一般为家族(家庭)成员,受益份额(金额)、分配条件及频次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

(2)信托财产类型

设计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原则上,所有形式的财产都可以装入信托,现金、金融产品、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3)信托目的

家族信托最主要的信托目的是财富的保护和传承,除此之外,家族成员的生活保障、财产管理、资金保值和增值也是常见的信托目的。

(4)信托专户

资金类信托财产应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每个家族信托对应一个专属账户,账户资金不会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混同,也不会与企业委托人信托财产混同。

(5)保护人、财务顾问

如果委托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设置信托保护人角色,用来对受托人的信托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经受托人同意,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给出专业建议。

(6)信托投资范围

信托的投资范围非常广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三大领域均可投资,具体投资范围或投资组合可以再信托文件中约定。

(7)信托收益分配

家族信托对受益人的收益分配形式,主要有定期定量分配、按条件分配、特殊分配、一次性分配等形式、一次性分配一般是在信托到期或终止时分配所有信托财产。

(8)信托期限

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去世而终止,也不会因为受托人的死亡或不适格而终止,一般家族信托期限可以设置10-50年不等,甚至可以设置为99年,实现家族财富多代长久传承的目的。

2、家族信托的功能和优势

(1)财产隔离保护

家族信托成立后,信托资产从委托人转移到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财产,以家族信托的名义存在,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除非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前已经恶意负债,否则,债权人无权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本质是为了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委托人投入信托的财产,在信托成立后就不再属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但不享有信托财产带来的利益,也不拥有该信托财产;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但信托财产本身也不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能对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破产隔离保护机制,可以通过信托框架,将家族资产从个人资产中隔离,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可以抵御未知的风险侵袭,不因个人或企业遇到风险或倒闭而遭受损失,可以长久地位家族成员创造收益,使家族经历风险后,仍有东山再起的根基。

正是由于信托财产这样的独立性,可以很好地隔离信托财产,能够跨越生命周期,甚至跨越几代人,实现财产的保护。

(2) 财富传承有序

a.受益人范围广: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由委托人任意指定,可以为子女,也可以为第三代,甚至还可以为未出生的人。

b.收益分配灵活:信托财产和收益的分配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定期分配、事件分配、有条件分配等。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还可以实现更多个性化的约定。

c.传承手续简单: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家族信托通过信托文件,约定向指定的受益人按时间、条件进行财富分配和传承,能够避免其他方式财产继承的繁琐手续。

d.非婚生子女保障: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实现往往充满波折。将非婚生子女列为家族信托受益人,既可以保护隐私,又可以保障其财产权利。

e.其他个性化传承设计: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在信托财产分配方案中加入条件,实现委托人的一些个性化需求。

(3)对婚姻财产规划功能

婚姻关系是最重要的家庭关系之一,如果没有进行规划,婚姻出现问题后,可能会给家族财富带来以下诸多影响:婚前财产的混同、婚内财产的转移、股权分割导致企业失去控制权、债务牵连等。

家族信托一旦合法设立,一般不可撤销,对于财富所有者和信托设立者来说,即使离婚,也不能主张分割信托财产,如果经过合理设计,将企业股权转入信托,可以有效防范婚姻风险,即使离婚也不会造成企业治理结构发生重要变化。

因为事先设立家族信托,美国新闻集团总裁、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同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离婚,对默多克个人和企业财富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

对于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子女来说,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收益权仅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可以避免子女因离婚原因而造成家族财富损失。

(4)财富保值增值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专业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信托目的管理财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实际情况,结合个人风险偏好和信托目的的实现,为客户构建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合理投资组合,并实现持续的动态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最大限度保护委托人的财产与收益安全,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家族信托在配置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时,会优先满足家族信托投资组合的需求,大大提高投资的便利度。同时,信托公司作为机构投资人,相比个人客户作为自然人投资,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获取产品额度能力,可以投资一些普通自然人无法参与的投资领域,增加客户资产的投资领域。

(5)防止子女挥霍财产

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定期向子女分配一定的生活费,可以避免因为子女涉世未深,没有管理能力,一次性给到子女大额资金可能带来的挥霍风险。

比如,如果财富所有人预期继承其遗产的妻儿可能浪费成性,一旦其去世后,家庭财产很可能会被迅速挥霍一空,家人甚至会落入生活没有着落的境地,这时,就可以设立信托,以家庭财产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定期按时向妻儿分配信托收益作为生活费,满足日常生活所需,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财产,被挥霍一空。

(6)保护财产隐私功能

家族信托拥有完善的保密机制,具有保护隐私的功能。除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其他人无从知晓信托文件内容,甚至不同受益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方案都是保密的。

《信托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如果是个人直接认购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个人信息可能在多家金融机构反复出现,而通过家族信托投资金融产品,是以信托计划的名义进行,不会出现客户本人信息,可以有效保证客户投资的私密性。

同时,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面临大额债务风险时,债权人也很难查询到家族信托的具体情况,即使在资金流向中能查询到资金流入信托公司,只要在设立信托时财产合法,并在当时没有侵害债权人权益,债权人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7)公益慈善功能

高净值人士在获得巨大的金钱财富之后,也开始思考财富对于家族和社会的价值,越来越多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希望能够多做一些社会公益和慈善工作,引领家族健康发展的文化。

在公益和慈善事业方面,家族信托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以将一部分信托收益分配给慈善机构,甚至单独设立慈善信托或者基金会。

             基金会


基金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没有股东,可以拥有财产并且独立的承担责任。由于基金会的法人地位,它不会受存续时间限制,可以永续存在。一般而言,基金会是一种慈善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但个别国家或地区允许私益基金会的存在。私益基金会可以不受慈善目的的限制,允许基金会向特定人分配财产。

私人基金会的主要参与人包括:基金会的设立人,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的受益人以及基金会的保护人。

私人基金会的设立人是指将其财产捐赠给基金、设立基金的自然人,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办人或者家族财产的拥有人。一般情况下,如果设立人没有设定可撤销基金章程的保留权,设立人设立基金后就没有任何权力了。对基金会理事会的监管以及基金会章程的修改权要由基金保护人行使。如果设立人设定了可撤销基金章程的保留权,设立人即享有修改和撤销基金会章程的权力,也享有任命、添加或更换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权力。

基金会理事会是指对基金会享有控制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列支敦士登《自然人和公司法》规定:基金会理事会由不少于两个自然人或法人实体组成。一般而言,基金会理事会享有以下权力:第一,执行基金会章程并根据授权对章程进行修正;第二,根据章程规定指定和更换受益人;第三,分配、运作、处置基金会财产;第四,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相关契约。

基金会的受益人是指有权按照基金章程规定享有一定的基金会财产收益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是基金会设立人的亲属或者和设立人有特殊关系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基金会受益人不像信托受益人那样享有信托财产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也不是基金的债权人。受益人不能直接向基金会主张权利,除非基金会章程有规定准许。

基金会的保护人是指接受基金会设立人的委托或者指定,对基金会理事会进行监管,对受益人利益进行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权力如下:第一,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基金会理事会行为进行授权;第二,添加和更换受益人;第三,监管基金会理事会并要求获得基金账户和财务信息。

私人基金会除了具有一般家族信托具有的家族财产保护、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家族治理、慈善以及家族税务筹划等功能外,尚还具有以下两种特殊功能:

第一,起到控股公司的作用。

通过拥有私人公司的股份及财产,基金会可作为家族财富的最终拥有者,掌控家族财富。如2008年底,香港邵氏兄弟公司通过控股股东Shaw Holdings Inc.发出要约,收购公众手中的25%股份,完成公司的私有化。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通过Shaw Holdings Inc.作为控股平台,100%持有邵氏兄弟的股权。从而,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成为邵氏家族财产的最终控制者。

第二,优化目的信托结构。

股权信托借助私人信托公司与持牌信托公司的两次信托关系以实现永续存在的目的信托架构由于过于复杂,常常不被客户所理解。对于家族财富管理来说,最经济而且比较简单的结构是让基金会成为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东,而由私人信托公司持有实业公司的股份。

一般情况下,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委托人通常会选择私人基金会,而普通法系国家的委托人通常选择信托。对于家族信托,我国无论是法律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没有为其准备好适宜的生长环境。由于我国属大陆法系,建立私人基金会的法律制度要比建立家族信托的配套法律制度容易得多,可以通过在国内某一自贸区制定《私人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方式先试先行,取得经验后再将此条例内容补充进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与该条例已有的公益基金会制度进行结合,这样才能有效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家族信托与私人基金会法律制度。

与信托及其他法律主体相比,私人基金会具有如下特殊的法律特征。

1、私人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家族信托只是一种管理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制度设计,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受托人旗下的资产或者事务管理计划。私人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法人,具有基金会章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通过基金会理事会实现的。一般情况下,私人基金会章程会对基金会的职能与基金会理事会的职责进行严格限定,如果基金会章程允许基金会作为受托人从事特定的信托业务是可以的,如在龚如心遗产争夺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华懋基金会是受托人,华懋基金会应该按照龚如心的遗嘱,受托管理该遗嘱,实现龚如心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

2、私人基金会拥有所管理资产的最终所有权。

信托财产划分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私人基金会秉承大陆法系所有权的“一物一权”原则,一旦设立者将财产捐赠给私人基金会,该财产就不再属于设立者,基金会就享有了该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基金会不同于公司,没有股东,也就没有经济会之外的最终所有者。当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时,法院即可推定信托财产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存在,此谓“回归信托”。在龚如新遗产争夺案中,因该遗嘱措辞不清晰,香港高等法院遵循“回归信托”的法律理论和相关判例,裁定龚如心与华懋基金会之间为信托关系,受托人华懋基金会需要依据遗嘱将遗产用作慈善目的。当一个私人基金会特别是混合基金会不能有效成立,或者其设立目的不再存在时,法院将不会用推定信托的方式处置这些资产,资产很难再返回到设立者或者设立者的亲属,通常会运用于社会公益的目的。

3、私人基金会可以永续存在。

反永续存在时英国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到了一定的存续时间,信托资产要么被分配,要么被放置到另外一个信托中。为了满足家族财产传承和家族企业治理所必备的时间较长的条件,一些离岸地创新性地将信托存续期进行延长,如巴哈马的《永续法》将信托期限从80年延长到150年。巴哈马的另外一种创新是允许设立目的信托,其《目的信托法》规定:信托可以没有明确的受益人,并且不是为了慈善目的而设立,并使股权信托能够借助私人信托公司与持牌信托公司的两次信托关系达到永续存在的目的。但私人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不需要做以上创新,只要保持注册状态就可以一直存在下去。

4、基金会的法律职责是特定的。

由于信托依据信托契约成立,对于财产信托人和受托人而言,享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在新西兰,英属维尔京和塞舌尔,信托的受托人功能是可以分离的,一个受托人可以持有资产,而另外一个受托人管理资产。但基金会一般要根据成文立法及章程设立,每一个基金会都有特定的职责和功能,基金会的全部法律职责要由基金会独立承担,除非基金会的章程进行特殊规定,一般不能委托基金会以外的机构承担主要的财产管理职责,也不承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由于基金会具有以上特殊的法律特征,使其成为与信托并驾齐驱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传承的工具。但与信托相比,由于私人基金会需要登记,在家族财产私密性管理上,离岸信托不需要登记的特点会略胜一筹。由于私人基金会是独立法人,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而信托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在税收筹划设计上,信托的优势也是明显的。另外,由于更多离岸地区为英联邦属地,这些地区通常会接受信托而不是基金会。如果一个客户是跨国的,尤其是与银行打交道时,信托也比基金会更容易被接受。

         保险金信托


1、保险金信托概述

保险金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是以保单收益权为信托财产的一种家族信托。简单的说,是投保人在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再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未来的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成为信托财产,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按合同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计划。附图示4:

2、保险金信托的当事人

保险金信托涉及了保险和信托两种金融工具的法律关系。

(1) 委托人

信托的委托人是财产的所有人,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单收益权,而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所以在信托关系中,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应是保险关系中的投保人。

(2) 受托人

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信托机构,并且合作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应该签署合作协议。在具体实务中,两家公司内部应该有一套机制保证保险金信托业务的顺利开展,比如双方内部业务流程、风控互信机制、保单信息互通机制、保险金申请给付流程等。

(3) 受益人

委托人设立了保险金信托之后,保险关系人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机构。委托人可以重新指定原来保险中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并且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和受益条件比保险更为灵活。

4、 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性质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单的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由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退保、保险合同可能终止等原因,信托机构取得保险金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当保险金承包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人才向信托给付保险金,此时保险金请求权转化为确定的财产权。

5、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的架构基础是大额寿险,在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又可以实现保险金的再管理,因此,保险金信托集合了大额寿险和信托的优势,实现了1+1大于2的效果,是财富保护和传承的极佳解决方案。具有如下六大优势:

(1)利益锁定:保险金信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一份保险计划,可以锁定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利益。保险的确定利益包括在确定的时间(事件)给确定的人一笔确定金额的钱。

通过指定,保险的受益人是确定的,对于终身寿险,保险金额是确定的,对于终身年金保险,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也是确定的,保险的这些确定性,是其他金融工具无法做到的。

(2)金融杠杆:保险独有的保障杠杆功能,保证了身故保险金一定远远大于所交保费,所以人寿保险具有杠杆放大功能,保证了未来进入信托账户的金额远大于累计保费。这种确定的杠杆也是其他工具无法做到的。

(3)隔离保护:保险金信托在保险端,通过对保险架构的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隔离保护功能,在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保险金的名义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隔离保护功能再次得到加强。保险金没有税务问题、没有婚姻财产混同问题,也不存在债务问题,因此,保险金石没有争议的专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基于这种法律架构,保险金信托在资产隔离保护方面优先于其他单一金融工具。

(4)降低门槛:保险金信托大大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和信托相关费用,让先进暂时不充足的人,也可以提前设立信托计划,提早做资产保护隔离安排,为未来的财富传承筹划留下空间。先进充足的人也可以让自己的现金发回更大的用途,不用一次性将大额资金锁定在信托内。

(5)传承突破:相比保险的身故金一次性领取和身故受益人的设定,信托可以有更多个性化的受益分配方案,让保险金信托在法律框架内,具有更加强大的传承功能。

(6)私人订制:保险金信托充分结合了保险的确定性和信托的灵活性,并且自带执行功能,可以帮助财富所有人轻松实现财富多层次精准传承和“富过三代”的传承意愿。

5、保险金信托的功能

(1)资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独立、与受托人财产独立、与受益人财产独立,充分实现了资产隔离功能,可以很好地守护委托人的资产。

通过指定,保险的受益人是确定的,对于终身寿险,保额金额是确定的,对于终身年金保险,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也是确定的,保险的这些确定性,是其他金融工具无法做到的。

(2)婚姻财产保护:在离婚率高居的当下,子女的婚姻问题也是父母最操心的一件事,一旦子女离婚,就会涉及婚姻财产的分割。在信托账户中的财产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在信托财产分配方案中明确指定信托分配利益为受益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即使受益人出现婚姻风险,家族财富也不会外流。

(3)避免继承纠纷:在一般的继承过程中,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要经历一套非常复杂的继承流程,保险金信托,通过在信托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和分配方案,可以避免一般继承过程中的纠纷,信托的事务管理功能,可以执行委托人的分配意愿,避免一般继承过程中繁琐的程序。

(4)防止子女挥霍:通过保险一次性给子女一大笔钱,如果子女没有管理能力,好事也可能变成坏事,而保险金信托,可以再信托合同中约定按时间、事件、特殊情况等灵活分配方案,避免一次性给子女大额资金可能带来的挥霍风险。

(5)防范监护人风险:对于离异家庭来说,如果孩子未成年时,父或母一方去世,孩子继承到的财产份额将由其监护人代为管理,这时就有可能会出现监护人独立侵吞大额财产的风险,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设立保险金信托后,可以由信托按月向未成年子女分配生活费,监护人不会一次性得到大额财产,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6)实现公益慈善:国内外的富豪家族在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的时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慈善事业来回馈社会,提升个人和企业的社会价值,增加幸福感。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一起传承,既回馈了社会,又能够树立良好的家风和传统的捐款、捐物相比,信托可以让高净值人士家族真正参与慈善事业的运作和管理,更好地满足家族从事慈善活动的需求。

家族传承不仅仅是看得见的物质和财富的传承,家族精神、家族文化对富过三代可能更有意义,而这些都可以通过信托来实现,可以再信托分配方案中引导激励家庭成员的正向行为,约束惩罚不当行为,保证在实现家族基金传承的同时,实现家族传承。

 作者介绍

资深财富传承与管理专家

为老遗嘱库创始人、忠厚传家办公室创始人、资深财富传承与管理专家,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全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北京市律师协会审计与会计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EDP同学会副秘书长。

河北资本研究会专家组成员。

中国民间资本协会总法律顾问。

法律网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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