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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戴了绿帽请求离婚,精神损害怎么赔?

 轻松悦分享 2022-01-17


戴“绿帽”肯定不是社会所特别愿意接受的,但是一直在发生,甚至有证据证明这种趋势还在增加。以下数据由中科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所做的统计。亲子鉴定的否定数据如下[1]

2004年,600多例, 15.6% “否”

2005年,3000多例,22.6% “否”

2006年,4000多例,28%    “否”


什么是欺诈性抚养?这个实际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认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妻子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女,而欺骗丈夫是婚生子女,丈夫不但戴着绿帽,还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这就是欺诈性抚养。

但是,有意思的是,和女方通奸的第三方还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2]。的确,翻开我国的法律,一是在刑法中没有规定通奸罪,通奸犯罪早已成为传说;二是民法典侵权篇还是之前的侵权法都并没有规定配偶权,也就谈不上侵犯;三是婚姻法或者民法典的婚姻篇也未规范通奸行为,只是勉强可以划归影响婚姻关系的“其他行为”。

明明这个行为并不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所认可,但就是没有进行规制。

这个话题有点远,不去谈论这些有学者研究也应由学者研究的问题。今天来谈谈具体案例,在司法实际中会如何处理。

案例一 吴某某(女)诉刘某某(男)离婚纠纷案

原告吴某某和被告刘某某199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生育儿子刘子1,2013年生育女儿刘女2。2019年被告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和女儿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刘某某为刘女2的生物学父亲。审理中,刘某某提出对刘某1是否为亲生儿子进行鉴定,结果也非亲生。

刘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返还抚养费若干。

最后判决,吴某某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2万元

案例二 秦某某诉仇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

秦某与仇某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仇某与2004年5月生育一子秦小某。秦、仇二人于2006年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约定,秦小某由仇某抚养,秦某每月给付生活费若干元,教育费、医疗费由二人各负责50%至秦小某大学毕业为止。后由于费用争议,且秦某认为秦小某非其所生,仇某隐瞒秦小某非其亲生的事实,构成了欺诈,使其遭受损失,要求返还抚养费若干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损失10万元

司法鉴定结论:排除秦某是秦小某的生物学父亲。绿帽戴牢!

最后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 5万 元,返还抚养费若干。


第一个案例中,法院从侵权角度进行说理,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子女,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但赔偿金额则会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经济情况等因素酌定,行使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个案例中,法院从受欺诈角度分析,认为仇某隐瞒秦某乙非秦某甲所生之子的事实,确实给秦某甲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两个案例,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权利救济途径。

精神损害赔偿在以前的判例中得到支持的很少,现在得到支持的情况开始有增加的趋势,说明法律会更加关注个体的权利。精神损害是一个很难度量的事,每一件案件都会独立成篇,独立的故事和独立的结果,也是高度个体差别的,比如以上两个案例,十多年来抚养别人的小孩,有人会采取接受的态度,有人觉得受到无以复加的伤害,这很难有一把统一的尺子,需要考验的就是法官的智慧。

最后:摘要为意大利法院的观点,非中国之主流观点。


  1. 论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救济 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2/id/288098.shtml

  2. 《民法典》语境下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之精神损害赔偿 《法治与社会》 2021.7

  3. 欺诈性抚养中受欺诈者的权利救济路径《人民司法》2020年2期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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