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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运动与依法而治:孟德斯鸠

 新用户61391524 2022-01-18

[英]约翰·麦克里兰

选自《西方政治思想史》

孟德斯鸠1729~1731年旅居英国,当时英国由沃波尔寡头当权,以《波斯人信札》驰名的孟德斯鸠似乎遍交英国人,包括在野势力的领导人物。我们知道,他一从英国返回法国,就写出他对英国宪政的著名观感(《论法的精神》第十九章),我们也知道,与此同时,他已在准备写他的《罗马盛衰原因论》。两者并非全无关联。孟德斯鸠在英国,十分有感于辉格党与托利党之争的当事者每每以罗马共和制下相争的贵族与平民自视。鼎盛期的罗马曾是所有古代共和国中最自由的,孟德斯鸠不能不思考共和制下的罗马政府与汉诺威王朝的英国政府制度是不是可能有其相似之处。罗马的例子与英国十分搭调。在罗马,君主、贵族与民主原则表现于执政官、元老院与人民,在英国,国王、贵族与平民分享治国。当然,两者相似之处至此而止。因为英国商业盛行与富裕,古罗马共和国平等而俭约,绝难并拟。

若然,则英国人自由的精神是如何维持下来的?英国是一个独特的例子,因为它不同于罗马,它的生命精神是自由,其政治也以自由为“目的”。自由的精神,部分是气候使然,气候使英国人有那种出名的坏脾气,特别不利于暴君统治,部分是由于英国人已经习惯于他们的自由制度。这些自由里,贸易自由是一要目。英国人本身缺乏古代人的美德,因此制度上的安排在保全英国人的自由方面扮演关键角色。孟德斯鸠的自由观大致认为,所有政府权力不集中于同一双手,自由就有保障。以君主制为例,司法不由行政权控制,自由可获保存。在英国,主权分立更进一步,非但司法独立,而且没有欧陆那种终身法官。司法权本身也由陪审团分割:一次甄选的陪审团只审一个案子(被告甚至有权反对某些人担任陪审团成员)。陪审团与法官分任审判之责,陪审团判决有罪或无辜,法官决定刑度。此外,孟德斯鸠认为最高法院是国会贵族院,而且独立于行政部门,是又一可取之处。法官是国王的法官,但在位是因“行为良好”尽职衡法,而非仰体君意。

孟德斯鸠注意到,主权也分立于国会(他特别指平民院而言)与国王。国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国王及其政府除非获得法律许可,或至少不违反现行法律,否则诸事不行。国会立法,行政部门的责任只是确保法律获得正确执行。事实上,在汉诺威王朝,英国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当然并非完全分开,因为国王的大臣及许多官吏(约相当于我们今天说的公务员及陆军与海军军官)同时也是平民院或贵族院议员。18世纪的英国,政府在国会必须确保多数,否则内阁将告不支。在那个政党纪律松散或根本不存在的时代,多数并非一劳永逸,国王的政府必须想尽办法保持多数。为了润滑手脚,国王的人马广结善缘,让平民院议员享受政府职位,有些是厚俸闲差,换取他们支持。制度由这种恩惠,或这种腐化,而得以运行。孟德斯鸠经常被指天真,因为他看不出,或不想看出,英国制度正因并非权力完全分立,才得以运作。国王是立法机构的一部分:一是他有权否决国会法案,二是由内阁大臣以政府职位施惠议员,从而控制立法,首相沃波尔及纽卡斯尔公爵(Duke of Newcastle)即为最精此道之代表。

目光锐利如孟德斯鸠,怎么会没有留意到英国政治的内在运作图式?孟德斯鸠可能根本就是知而不言。他特意选择与沃波尔对立的势力,透过他们的眼睛来看英国政治。完全的权力分立理论自17世纪以来,就一直是激进派极力鼓吹之论。实际上,这表示要通过职权法案,禁止政府雇员进入国会。这类法案过去未能通过的例子很多,后来亦无成功者。反对内阁者向来主张真正的分权才是“真”的英国宪政,因为唯有立法部门独立于行政部门,才能保证自由得以保全。权力越分割而自我对立,权力危害越小。孟德斯鸠说英国的法律允许真正的权力分立,他的意思大概是说,原则上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国会通过排除官吏的法案,虽然他必定知道,由于国王的大臣让议员兼领俸多事少的政府职位,借此羁縻议员,国会想通过这类法案极不容易。我们也不妨记住,孟德斯鸠事实上可能认为司法、行政、立法权的彻底分立是自由的最佳担保,但他决不认为一套不以权力之完全分立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就尽然或必然没有自由可言。以法国为例,在透过法律而行事的君主政体,自由可以存在,如果司法独立,而且有中介权力来缓和君主制度天然的恣肆潜能。孟德斯鸠就英国政治而发挥的分权看法,用意有二,一是强调权力在英国实际上高度分散于不同的政治部门,二是指出完全的分权在未来至少理论上可能。

在英国,自由如果不是靠纯粹的权力分立而得以保全,那么是靠什么?我们必须记住,孟德斯鸠认为,政治制度的根本必备层面之一是能够不时返本归源于其第一原则。孟德斯鸠深知政治制度是会坠落的,政治制度坠落的结果往往是自由受损。他孺慕罗马共和,部分原因是罗马共和国历经那么多可能变成专制或富人独裁的危险,却能那么长久保全其共和建制。孟德斯鸠对罗马所以能维持共和政治的解释,可能有助我们了解他认为英国政治何以能够长保自由。孟德斯鸠规抚马基雅维利,认为罗马能够维持共和且自由的体制,基本原因之一是罗马平民的骚动精神。马基雅维利评论李维(Livy)的罗马史,不厌指出人民不时要求勾销负债及重新分配土地,这些骚动犹如煞车装置般抑制着元老院的寡头统治企图。人民的喧嚣是一项随时都在的因素,使罗马贵族与人民之间恢复平衡。在马基雅维利心中,在孟德斯鸠心中,人民的骚动显然是我们今天说的“特准暴力”(permitted violence),不全合法,也不全非法。马基雅维利说罗马幸运,宪制出了问题,能靠其自身法律来改正,就是此意。(我们会说,改正而没有永远改变或伤害罗马的政治制度。)

孟德斯鸠在英国发现英国人喜欢取譬于罗马来说明英国政治,这种做法对他是有影响的。一般认为,英国像罗马一样,享受到通常所谓“混合政体”(mixed government)——即兼融君主、贵族与民主原则——之益。混合政体的观念本身十分古老。柏拉图《法律篇》、亚里士多德名著《雅典宪法》都论及此体。“混合政体”理论对阶级与主权之事都十分坦白。国家里的各个阶级透过各自机构——在罗马为执政官、元老院及人民,在英国为国王、贵族及平民——之间的相互平衡与合作,分享主权之行使。混合政府是一种说明政治决策之正当性,以及说明主权之有效行使的理论:决策,特别是如果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就是有正当性的,因为国内各阶级都参与其制定,这些决策也应视为好的而可以接受的,因为它们会是“平衡的决策”,在其制定过程中,没有任何一方的利益主导一切。这样制定的决策可能是一种既不至于非常严重侮犯到国内任何阶级,也不至于非常明显图利任何阶级的决策。这些决策各方都接受,立法、落实两皆容易。

混合政体益处如上。实践上,混合政府的缺点是,贵族——通常指富人而言——的手往往比较靠近这套制度里的权力把柄。他们透过他们自己的机构(元老院、贵族院)或透过独占行政职位,而直接掌握权力杠杆,或透过往往紧随财富俱至的强势而间接左右权力。正式的政治体制外面必须不时有些事情发生,以免由于混合体制中的君主与贵族这两部分过度伸张,人民对政治的贡献沦于毫无意义。在罗马,体制外必须不时发生之事是人民的暴动,在18世纪的英国则是“暴民王”(King Mob)的暂时统治。自从写作《波斯人信札》以来,孟德斯鸠就对英国的自由在动乱之后都能再度活力充沛感兴趣。暴民是一种半受容忍的第四阶级,国会的反对党如果认为国王的势力太过为所欲为,永远可以号召这个阶级,作为一种对反对党的非正式补充。英国暴民之于英国政治,犹罗马暴民之于罗马共和政治。

谈到这里,我们已明白孟德斯鸠认为英国人的自由是如何获得保全的:暴民不时起来运动,抑制了混合政府向寡头式暴政或暴政本身坠落的倾向。孟德斯鸠可能认为,在英国,或任何地方,完全的权力分立将会比较能维护自由,然而他实际上的想法是,英国人的自由之所以保全,是因为暴民发挥改正作用,确保英国混合政府中的国王、贵族与人民三方公平分享政权。有时候,人民透过他们(以非常有限的选举权)选出的平民院代表,并不足以保障他们的自由不受行政部门扩张之害,这时候,第四阶级,即暴民王,就会获许直接插手英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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