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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悬了!

 冰山1966 2022-01-18

2021年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要求从12月1日起,用2个月时间,对2021年以来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四类重点问题进行整治。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

《通知》标题表明,本次是对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通知》第一段话也明确表示,是对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因此,2021年以前的问题,应不在本次整治范围。

一是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会议明确,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这次整治,即是对2021年发生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进行整治。从通知内容看,2020年7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设完毕的房屋应不在整治之列,但2021年1月1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属于整治之列。另外,整治的是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没有建设房屋的,不是重点整治问题。

二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包括:2021年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的,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三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问题。指2021年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行为。

四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问题指2021年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行为。

另外,《通知》要求,上述重点整治问题中,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推填土的,要一并督促恢复为耕地。

二、上级掌握相关问题线索吗?

《通知》指出,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工作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依然突出。《通知》要求,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要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新增的任务一并推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整治,要结合2021年耕地保护督察问题清单整改一并推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和绿色通道问题、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问题及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问题,要结合耕地卫片监督发现问题图斑的整改一并推进。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资料,组织市、县开展自查自纠。这说明,国家是掌握相关问题线索的,而且问题线索有比较准确的清单,想瞒报基本不可能。《通知》要求,对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或整治不实等典型问题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关于处理要求

(一)“六个”稳妥

1.对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况,依法稳妥处置。

2.对2021年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

3.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

4.对2021年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

5.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

6.对2021年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

(二)“三个”严肃查处

1.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重点整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以及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

2.对2021年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的,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改正、严肃整改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通知》中有一个要求,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遗憾的是,什么是“实质性”违法,什么是“非实质性”违法,《通知》未作界定。

(三)其他措施

1.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最大限度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2.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推填土的,要一并督促恢复为耕地。

3.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4.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违法用地所在地区储备库内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对项目批准责任人和违法当事人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6.对未能达到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区,或者耕地流失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资料,立即组织市、县开展自查自纠,2021年12月1日前全面启动重点问题整治,要充分利用春节前工作时间,抓紧推进;12月31日前,要上报工作进展及初步整治成果;2022年1月31日前,上报最终整治工作成果明细清单、整治成效及工作报告。

:本文仅为个人理解,不作为任何工作依据。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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