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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案例:法官不依赖造价鉴定报告,首创两种定额按比例计价

 w我的工程 2022-01-19

作者:王道勇 律师 仲裁员 合伙人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一、案例索引

2021年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吉林高院《长春一汽富晟四维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吉民终461号,审判员黄一鸣,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富晟四维尔公司

承包方:长建集团

案涉工程原厂房地面及基础、拆除外网路面部分工程系富晟四维尔与长建集团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GF-2013-0201-002(以下简称002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施工工程。002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的结算方式为:“1.工程量计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2.计价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原厂房地面及基础、拆除外网路面部分工程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审价单位按照市政定额计算造价为1,005,752元,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单位按照加固工程定额计算造价5,158,988元。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原厂房地面及基础、拆除外网路面部分工程应当按何种定额计价?

三、裁判摘要

吉林高院院认为应当结合各定额的适用范围、合同约定内容、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等作出合理认定。

1.从合同内容约定看。原厂房地面及基础、拆除外网路面部分工程系富晟四维尔与长建集团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GF-2013-0201-002(以下简称002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施工工程。002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的结算方式为:“1.工程量计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2.计价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均属合同中约定的计价定额,合同双方对两份定额可能影响的成本预算、利润收益均应有足够预见。

2.从两份定额标准的适用范围看。《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说明中明确:“确定本定额水平时,已考虑了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地点分散、现场狭小;连续作业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本定额除章、节另有规定外,均以手工操作或配合中小型施工机械作业为准。”《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适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本案案涉工程既非狭小空间内的分散、保护性作业,亦非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

3.从案涉工程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看。富晟四维尔公司和长建集团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现场施工照片显示:施工发生在空旷无遮挡场地,且施工中使用了大型破碎机等大型机械设备,亦可见有部分人工手动施工作业。且原厂房基础中存在大量钢筋混凝土,其拆除难度明显高于市政道路拆除。

本项价款的鉴定依据在《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与《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选择上,均存在合理性但单独适用哪种定额亦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本院结合上述分析综合考量酌定两种定额适用比例各为50%为宜。因富晟四维尔公司曾于一审提交了其委托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裕公司)以《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为标准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结算报告》(以下简称晟裕报告),该报告的鉴定金额为1,005,752元。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解决争议、提升审判效率,本院以嘉信报告和晟裕报告的鉴定数据为依据,认定拆除原厂房地面及基础、拆除外网路面部分工程造价为3,082,370元(5,158,988元×50%+1,005,752元×50%)。

四、启示与总结

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法院很少作实质性审查,针对双方提出的各种异议,各种法院一般是四句话待之“鉴定单位是法院依法选定;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报告已经充分质证,鉴定单位对各方提出的问题已经做出了答复;双方没有推翻鉴定报告的证据,鉴定报告能够作为定价依据”,然后按鉴定造价进行判决。本案鉴定单位按照加固工程定额计算“原厂房地面及基础、拆除外网路面部分工程”造价5,158,988元,作为二审法官没有迷信造价鉴定报告、草率结案,而是从合同约定、定额的适用范围、现场情况三个面来论证,创造性提出了两种定额按比例适用的计价原则,确实可圈可点。实践中确有二审法官处理该问题时,往往把一审判决判决抄一遍之后,再用“本院难以支持”等套话,进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定额套用的原则是“工艺最接近原则”,即现场施工工艺和材料最接近哪个定额就套用哪个定额,本案法官根据合同约定、定额适用范围、现场情况首创了两种定额按比例适用,其实就是“工艺最接近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法官尤为难得的是在造价管理站先后针对富晟四维尔公司、长建集团的单方面咨询出具了三份回复函的情况下,没有迷信、盲从、动摇,仍然有自己的独立思考,没有“以鉴代审”,真正体现了法官依法、独立、公平办案,敢于担当;大家可能有所不知,造价管理站作为定额的编制单位,其所作的解释和答复往往代表了权威和专业,但本案法官对造价站的三份复函审查后认为“该三份复函针对的三份咨询函均片面描述案涉工程某部分特点,均未体现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进程、特点、面貌,故本院无法依据三份结果相互矛盾的复函径行认定应当适用的定额标准,否则属于片面采信证据”,论理清楚、依据充分。

正如点评意见所述“本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专业问题的阐述上体现了专业性、复杂性特点”!本案判决真是冬天里的暖阳!向吉林高院黄一鸣法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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