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工类案件11个问题的实务解答
的简析(四)文章从《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选取了11个关于建工类案件的问题做了分析解答,包括黑白合同、违约责任、工程结算等问题。按,《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编写,于2021年7月在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对本文所涉的11个问题,我们认为相当有实践和理论探讨的价值,所以逐一做个简析,希望能有所助益。实务问题4:建设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发生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施工方往往倾向约定较高的取费标准。对此,建设方则通过与施工方约定一个工程价款的下浮率来降低应付工程款的数额。。 由于下浮率与工程取费标准直接相关,如果改变二类工程取费的标准,则之前约定的下浮率就失去了计价基础。进而,原合同中关于下浮率的约定已不再适用。 
 工程取费,是指按照各省“预算定额”子目小计各分项工艺程序定额基价后,参照取费标准依次乘以相关系数,得到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项目的过程。土建定额大部分是以直接工程费用为基数进行计取的,而安装工程中多数以人工费为基数进行计取。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都可以分为一类工程、二类工程、三类工程、四类工程四种类型,分别有不同的取费标准。另,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在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消耗的材料费总和)、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项目措施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项目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措施项目及其包含的内容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其他项目费,包括内容为: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者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规费项目应包含的项目为: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地区定额和市场信息计价,实际工程中,发包方会要求承包单位让利下浮,下浮的幅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而不一致,这种下浮的幅度,就是下浮率。下浮率在实践中,往往是承包人在投标时向发包人所做的承诺,即在一定基础上降低一定比例。招标时,会根据承诺的下浮率确定合同价格并在结算时以该下浮率作为确定最终结算价格的一个因素。所以下浮率这个概念的特点是,第一,下浮率是双方在合同中做出的约定,而非法定的内容,应遵循公平、自愿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第二,下浮率的确定,与合同其他内容往往是相关联的,例如付款期限、付款比例、工程类型、取费标准等,当这些相关联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审核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依据公平原则判断下浮率的约定是否继续遵守。一般认为,下浮率的约定并不属于对工程价款实质性的变动,故多认定下浮率的约定为有效。下浮率的确定,一般是发承包双方先确定工程造价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及材料价格等的确定方式,然后约定具体的下浮率。一般来讲,小别墅和多层住宅的下浮率较低,厂房、商场、高层住宅的下浮率高。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成后付款时间靠前、付款比例高的工程下浮率高,反之则低。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定额和材料价格等确定方式对承包方有利的,下浮率高,否则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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