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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启示:证监会对胜通集团年审会计师处罚案例(上篇)(包括内控测试不到位、函证缺陷、客户兼供应商等问题)

 CPA研习社 2022-01-19

2021年11月,证监会官网公布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细记载了其在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至2017年连续5年年审中的未勤勉尽责事项,导致未能发现胜通集团的财务造假。

内容较多,对年审以及券商核查都有借鉴意义。C社分两篇阐述,本文为第一篇。核查启示如下:

1、未实地查看重要子公司

C社:实地查看重要子公司是最基本的核查程序却未执行,不止这个中天运事务所,最近凉凉的堂堂事务所在审计ST新亿时也是对产生重大收入的子公司未实地查看,结果该子公司的注册地址却不存在。

当前疫情原因,很多实地查看改为了视频查看,应该注意首先让客户相关人员共享实时定位,其次在视频中能看到公司铭牌,最后由其用视频带着参观下生产车间。全程录音录屏。

2、未对前五大供应商集中且同时为客户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有效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C社:对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核查其工商信息,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这是最基本的核查程序。进而如果发现例如本案中,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是发行人子公司的会计人员,应该合理怀疑串通舞弊的嫌疑,况且该客户的收入金额高达20.46亿元。中天运不仅没有引起重视,反而函证还不好好控制,交由被审计对象发送。不过既然是串通舞弊,那么即使是全程控制函证,函证有效性也值得怀疑。

对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应关注供应商兼客户的合理性、采购与销售的产品是否一致、是属于委托加工业务还是独立购销业务,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否属于以产品为媒介的供应链融资,A公司以产品做抵押向发行人融资,后偿还资金时再将产品返还给A公司,此时如果作为购销业务显然不妥。此外,应高度怀疑业务造假,通过虚构采购将资金移出体外,再通过虚构销售回款。

3、年审未对子公司执行内控测试

C社:因为没做子公司的控制测试,导致舞弊没有被发现,这还比较罕见。控制测试通常被认为不太重要,形式性的收集一套循环对应的单据,其实,内控如果有效执行,确实是可以对企业产生好感,进而产生合理信赖,实质性程序适当减少。

这里提到的是ERP系统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建议先通过IT审计,核查ERP系统数据权限设置,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其次再能够合理信赖ERP系统数据的前提下,获取ERP系统数据,核查真实的业务数据。本案例,监管指出,被审计对象的ERP系统数据真实,如果审计人员获取ERP系统数据,就可以发现虚构采购、销售的事实,可见虚构的业务并未通过系统,如此,通过核对系统数据与线下单据便能查出造假。

4、函证程序缺陷

C社:综合多个造假案例,发现函证程序是最容易疏忽的环节,前篇堂堂审计也是,不核对函证地址,回函由被审计单位经手寄回。结合本案,核查启示如下:

(1)函证余额也要函证发生额;

(2)函证应由事务所直接寄出,不能交由被审计单位;

(3)函证前仔细核对函证地址并留下核对底稿。一般是在函证控制表填三列,一列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地址,一列是我们通过工商登记、合同、网络查询到的函证地址,最后一列是核对是否存在不一致及不一致原因;

(4)函证控制表中填列发函快递单号。亲函的要备注是亲函,且留下亲函人员与函证对象或logo的合影;

(5)回函应由函证对象直接回函到事务所,而不能由客户代为接受;

(6)关注回函客户印章。如果都是公章,则通过与客户合同上的章比对。

 未完待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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