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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原则

 昵称62529040 2022-01-20

本期继续解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问题,上期了解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律性质,本期解析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原则问题,下期将推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比例。

本期目录索引

一、参照继承原则分配

二、不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分割,综合多因素分配

三、原则上均分

四、照顾老幼综合考虑分配

五、儿子未成年可适当多分

六、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一、参照继承原则分配

上期解析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的法律性质,但实践中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方式主流观点还是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

工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的分配原则在去世人员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考虑到工亡补助金等均为Z所领取,本案应由Z承担付款义务,M不承担付款义务。【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740号】

L因工死亡有关单位发放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参照继承原则在亲属之间进行分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976号】

关于赔偿款项的定性问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工亡补偿金系在职工因公死亡的情况下,对职工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故死亡赔偿金、工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范围,但因该赔偿款项均系死者近亲属受偿数额,故应参照遗产继承方式予以分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少民初字第462号】

X支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是工伤保险部门发给L的直系亲属(限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L死亡后的补偿,该款项不属遗产,但根据司法实践应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同时考虑亲属关系远近程度,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生活依赖程度和经济损失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进行分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275号】

L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是保障依靠L供养的直系亲属今后的生活,该款项发生于L去世之后,其性质不属于遗产,可按照L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人数参照遗产进行分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287号】

二、不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分割,综合多因素分配

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是对死者近亲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损害赔偿,不属于遗产,不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分割,其分配应在原告、被告之间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生活来源、赔偿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2828号】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亡职工遗属的一种经济补偿,不能作为死亡职工遗产对待,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在具体分割时,要考虑到其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关联程度,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并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分割。【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621号】

三、原则上均分

公民因工死亡后,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死者的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款项,其中丧葬补助金是用于补助承担了死者丧葬等费用的亲属,而一次性抚恤金则是发放给死者直系亲属的一种福利待遇,是用于对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也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这些都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但可以参照遗产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因L死亡而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不属于L的遗产,而是给予其直系亲属的福利待遇、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作为L的配偶、子女和母亲,原告X、Y及被告Z均有权参与上述款项的分配,在分配比例上,以均分为宜

原告X以原告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并已失业为由,要求多分该款项,但被告Z作为双眼全盲、八旬高龄的老人,分配该款项时亦应予以照顾。故对原告X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912号】

四、照顾老幼综合考虑分配

工亡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之一,对工亡职工近亲属给予的一次性补助,不属于遗产,作为近亲属,两原告及两被告均有权获得。因两原告已年近古稀,丧失了劳动能力,分配该补助金时,应当予以照顾;被告杨某尚未成年,分配该补助金时,亦应当予以照顾兼顾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及2015年分配房屋等遗产时两原告已做出了非常大的让步等因素,被继承人杨xxx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等分配为宜。因被继承人杨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本案诉讼前已经由被告贺某领取,故剩下的50%应归两原告所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212号】

五、儿子未成年可适当多分

L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经认定为工伤。L死亡时,其妻子Q、母亲M、女儿N、儿子R均为赔偿权利人,A公司支付L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118496元应属四人的共有财产,R要求分割赔偿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已经支付给M40000元,还剩余78496元(118496元-40000元)。考虑到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对原告的主张分得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一、被告Q、被告N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30000元。【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2828号】

六、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发生事故时,L与被告Q已结婚28余年,并育有一子一女,从与L关系的远近、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关联程度看,QMNPQ紧密和关联程度相当,考虑到事发时被告N未满十八周岁、被告M已结婚、二原告虽然年龄较大但有其他子女对其进行赡养并且各自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因素,L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48454元(539100元+9354元)以P分得30%即164536.2元(548454元×30%),Q作为妻子分得40%即219381.6元(548454元×40%),M已婚分得10%即54845.4元(548454元×10%),N未满18周岁分得20%即109690.8元(548454元×20%)为宜。L劳动争议涉案赔偿款由被告Q领取,故被告Q应予返还。对于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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