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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打架,高级法院是这么处理的

 轻松悦分享 2022-01-19


深圳一家公司租用某园区的厂房发生了纠纷。事情本身并不是很复杂,但是因为涉及各种诉讼与仲裁过程,使原本不复杂的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为便于理解案情,将各方关系整理为如下图来示意,有兴趣可以慢慢看图。

业务上来看事情不算复杂,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 万基药业公司作为业主建设了万基医药园,将该产业园交由万基健康管理,签署租赁协议,合同约定期间为2008年至2028年总共20年;
  • 万基健康管理将该产业园委托万基投资进行出租与物业管理;
  • 万基投资与原本公司于2012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12年至2024年;
  • 赣新公司与原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产业园的1、3两层,租赁期间为2013年至2024年。

从仲裁与诉讼线索看,则稍显复杂:

  • 2015年万基药业申请仲裁,解除与万基健康的租赁关系,获得支持;
  • 2015年万基健康和万基投资同时起诉原本公司,诉请解除租赁合同,都获得支持;原本公司上诉,都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本公司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 2015年万基药业起诉原本公司,诉请排除妨害,返还厂房,判决支持,上诉后维持原判;
  • 2016年赣新公司申请仲裁,确认与原本公司的租赁合同有效;获得支持。(图上未把这个事实列上去,是个疏漏)
  • 2018年赣新公司申请执行与原本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并注明执行无合法依据。
  • 因为终结执行,赣新公司提起执行复议,2019年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如果我们看看这里的原本公司,其所涉诉讼与仲裁多达10宗!而赣新公司也达6宗!诉累!

这里面的关键在于,本案所诉争的产业园的相关权利,作为最终的使用者赣新公司能否获得租赁权并按照预定计划使用完毕,以形成合法的、稳定的使用状态是关键。一边是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合同,这样的话原本公司就需要返还厂房;而厂房返还之后则赣新公司就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但仲裁裁决判定其与原本公司的租赁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冲突了!

未经法定程序否定其效力前,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都是有效的,执行时不能以另案生效判决/裁决否定本案判决/裁决。而在本案中就存在这个情况,因此才将该案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

本系列案中,赣新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原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案涉租赁标的物交付该公司,但被法院终结执行,终结裁定中,认为申请无执行基础,予以终结。这当然不是赣新公司所追求的,因为其租用的厂房从法律上看不是稳定状态,因此上诉到了高院。高院认为,对该执行终结的异议的维持,本质上是一另案生效判决否定仲裁裁决,这超出了执行实施和异议审查的范畴。若与仲裁裁决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认为损害其利益,得依法定程序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高院据此撤销了执行终结裁定。

理已经由高院说完,调子已经定了,高院的裁定是终审裁定,这就是说赣新公司能够合法取得租赁权。执行法院以执代审被纠正,该执行裁定被撤销。

细心的你可能已经看到,只是执行裁定被撤销,还是需要执行的,就是说要继续执行这份仲裁裁决,执行法院不能再以同样的理由裁定终结执行,否则就是实质推翻高院的终审裁定了,这应该不会发生的。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值班律师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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