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事实中,仲裁、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区别 证据规则第10条,规定7个免责事实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其中,仲裁裁决、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有如下区别: 1、 仲裁裁决是所有事实,生效裁判是基本事实。 2、 免证事实除了“(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并非都不可撼动,仲裁裁决等4类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可以撼动;反驳的标准。 3、 生效裁判和公证文书的撼动标准要高,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足以推翻的标准。另公证文书需要是生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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