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扣押问题 思微 一、《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二、《民法典》第四百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扣押”对于不动产来说,主流的裁判观点及实务意见认为此处的'扣押'应采查封登记说而非实际控制说(参见敬玲前文,孟珍:《抵押权人收取抵押财产孳息之权利基础及相关问题分析》)。 法律出版社出版《民法典物权法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第465页对不动产扣押采查封登记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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