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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事件还是另有隐情”?

 Loading69 2022-01-22
湖北武汉,2年以后,姚先生发现,当年医院采集自己的精子,生下的女儿竟然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案例来源:武汉中院)

@法网人生

姚先生(化名)与妻子程女士结婚一年,妻子一直没有怀孕的动静,34岁的姚先生求子心切,去医院检查,诊断二人为不孕不育。

医生建议,两人可以行夫精人工授精(AIH)助孕,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助孕成功,妻子程女士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姚先生视若掌上明珠,给孩子起名“果果”。(化名)

天有不测风云,果果刚刚满月,程女士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但程女士决心已下,第二年,再次向法院诉讼。

经过法院调解,姚先生和程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女儿果果由程女士抚养,姚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果果这时已经一岁多,姚先生每次探视孩子,都觉得果果长得与他没有多少共同之处,便悄悄地取样进行亲子鉴定,果然是晴天霹雳,鉴定结论孩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

毕竟是私下的悄悄鉴定,法律效力有限,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于是,姚先生向法院起诉,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以孩子和他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前妻程女士赔偿。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法院委托,对于果果与姚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之前的一致,排除姚先生是果果的生物学父亲。

拿到鉴定结论后,姚先生撤诉,不再和前妻打官司,而是起诉了当初实施助孕的医院,他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婚生女果果是并非亲生,致使他的家庭破裂。

姚先生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用12918.2元,赔偿经济损失114069元,亲子鉴定费4600元,抚养费19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一共83万余元。

本案的关键是弄清事实真相,医院在这次助孕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果果真正的亲生父亲到底是谁,究竟是医院的乌龙还是另有隐情呢?

法庭调查中,法院了解到,在整个助孕的诊疗过程中,医院先是对姚先生的精子进行了优化处理,并且为两次采集,两次手术中,都将优化后的悬液注入了程女士的身体之中。

整个诊疗过程中,医院均有记录,而且40天后,经过彩色B超检查,程女士已经顺利怀孕,十个月后,程女士足月生育果果,所有的时间都完全吻合。

只是在登记表中,姚程两人的姓名处有涂改的痕迹,院方解释说,当时把两人的名字填写位置颠倒了,因此作了涂改。

院方还特别强调,在两天的手术当中,只有姚先生夫妇一对患者,没有其他患者,不存在弄错的可能性,经过法院调取这两天所有的资料,也证实了这一点。

姚先生认为,登记表中的篡改痕迹,属于重大过错,名字都会写错位置,就不能排除医院拿错了试管,但法院认为,证据显示,医院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不能就此认定医院具有过错。

解铃还需系铃人,本案事实的关键还在程女士,但程女士拒绝了再次参与鉴定,另外,她还向法院递交了书面声明,放弃在本案中的全部实体权利,不参与诉讼。

从本案来说,起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姚先生与程女士应该是共同原告,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要不予追加。

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此案与我无关,程女士既不愿意当原告起诉医院,也不参加诉讼过程,诉讼结果也与她无关,如果姚先生胜诉,她也不会要求分配赔偿款。

法院认为,医院方面的登记表是医方对患者信息的记录,不属于病历资料,表格上虽有患者信息的涂改,但与其他记录内容一致,医院的解释具有合理性。

姚先生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登记表不能证明医院方面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姚先生要求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姚先生应该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根据姚先生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但由于其前妻程女士放弃实体权利,同时也不参加鉴定,致使姚先生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相关检材,因此,姚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姚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姚先生承担。

姚先生再花了4450元的诉讼费上诉,结果仍然被法院驳回。至此,对于姚先生来说,果果的身世成了一个谜团,各种可能都会存在,但真有这么巧合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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